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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案例教学法在中小学的实施虽处于萌芽阶段,但已初见成效。从教学过程看,案例教学法关注基于生命本位的知识的有意义建构;从师生关系看,其倡导“交互主体论”;从学习方式看,其强调主动性、问题性、体验性、合作性、创造性的现代学习方式。当然,案例教学法也可能遭遇一些问题或困境,但本着与新课程共通的“学生发展本位”理念,其实施前景值得期待。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 中小学 新课程 建构主义 交互主体
案例教学法(case metllod)发轫于1870年哈佛大学法学院。时任院长的兰德尔(C.CLangdell)以“解剖”案例来引导学生追寻蕴含其中的法律原理。尽管这项在法学教育里名为“苏格拉底法”(Socratic method)的教学过程在当时颇多非议,但还是以其独特的内在生命力在世界范围内迅速扩展,受到哥伦比亚(columbia)、麦迪逊(Madison)、威斯康星(Wisconsin)、西北(Northwestem)、芝加哥(Chicagl)等高校法学院的青睐。与此同时,医学教育中也有案例教学法出现。1908年,哈佛大学企管研究所引入案例教学法,并在哈佛法学院教授邓汉姆(W.B.Donham)的极力推动下,成功且有系统地推广、创新。20世纪50年代,案例教学法受到许多专业教育的广泛运用,除前述的法学教育、医学教育、企管教育以外,师资培训、公共行政、社会工作、临床心理学、建筑、政治、新闻等领域也时有应用。1984年,全球性组织“世界案例教学研究与应用学会”(World Association for Case MethodResearch and Application)在美国马萨诸塞州瓦然地区的贝特利学院(Benfley College)成立,会员横跨全世界50个国家,案例教学法渐趋成熟。
关于案例教学法的定义,台湾张民杰教授将不同专业教育学者的看法加以分类、归纳,表述为:“案例教学法是指藉由案例作为师生互动核心的教学方法。详言之,案例教学法指藉由案例作为教学材料,结合教学主题,透过讨论、问答等师生互动的教学过程,让学习者了解与教学主题相关的概念或理论,并培养学习者高层次的能力的教学方法。”
目前,案例教学法在高校的专业教育尤其是师资培训领域已经得到大量且广泛的应用。案例教学的来源及案例教学的研究,也渐以案例发展中心、案例交流中心等组织的方式进行。当然,中小学也有一些研究与应用案例教学法的实例,主要集中于思想政治与历史科目,也有其他为数不多的诸如阅读理解、普通生物学等的例子。但就目前中小学实施案例教学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而言,仍然存在许多困惑与争议,值得进一步商榷、研究。
一、案例教学法在国内外中小学的研究与应用
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新兴的教学方式,在国内外中小学课堂中已经初露头角,显示其特有的生命魅力。国外对此的研究与应用相对国内较多,兹举例加以简单介绍。
亚当(Adam)在百年中学(cennniM High School inCoquitlan Britain Columbia)十一年级(即高二)的社会科教学中进行案例教学实验。教学之初,教师先介绍案例教学的概念,然后再让他们事先阅读教学案例。课中,按讨论——报告——再讨论(play debrief-replay)三个阶段组织课堂教学,具体操作如下:第一阶段进行案例分析,并以分组的方式,讨论案例的议题;第二阶段则进入全班的案例讨论,以口头报告的形式汇报每组的讨论结果;第三阶段再次审视前两个阶段形成的观点,进一步理解案例议题与概念。经过搜集小组讨论的录像带、学生问卷以及任课老师的访谈等,亚当等研究者认为案例教学有以下优点:发展学生的好奇心,赞赏其他同学所提出来的问题,养成批判、推理、独立思考的能力等。此外,威尔森及杜梅拉(Wilson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 中小学 新课程 建构主义 交互主体
案例教学法(case metllod)发轫于1870年哈佛大学法学院。时任院长的兰德尔(C.CLangdell)以“解剖”案例来引导学生追寻蕴含其中的法律原理。尽管这项在法学教育里名为“苏格拉底法”(Socratic method)的教学过程在当时颇多非议,但还是以其独特的内在生命力在世界范围内迅速扩展,受到哥伦比亚(columbia)、麦迪逊(Madison)、威斯康星(Wisconsin)、西北(Northwestem)、芝加哥(Chicagl)等高校法学院的青睐。与此同时,医学教育中也有案例教学法出现。1908年,哈佛大学企管研究所引入案例教学法,并在哈佛法学院教授邓汉姆(W.B.Donham)的极力推动下,成功且有系统地推广、创新。20世纪50年代,案例教学法受到许多专业教育的广泛运用,除前述的法学教育、医学教育、企管教育以外,师资培训、公共行政、社会工作、临床心理学、建筑、政治、新闻等领域也时有应用。1984年,全球性组织“世界案例教学研究与应用学会”(World Association for Case MethodResearch and Application)在美国马萨诸塞州瓦然地区的贝特利学院(Benfley College)成立,会员横跨全世界50个国家,案例教学法渐趋成熟。
关于案例教学法的定义,台湾张民杰教授将不同专业教育学者的看法加以分类、归纳,表述为:“案例教学法是指藉由案例作为师生互动核心的教学方法。详言之,案例教学法指藉由案例作为教学材料,结合教学主题,透过讨论、问答等师生互动的教学过程,让学习者了解与教学主题相关的概念或理论,并培养学习者高层次的能力的教学方法。”
目前,案例教学法在高校的专业教育尤其是师资培训领域已经得到大量且广泛的应用。案例教学的来源及案例教学的研究,也渐以案例发展中心、案例交流中心等组织的方式进行。当然,中小学也有一些研究与应用案例教学法的实例,主要集中于思想政治与历史科目,也有其他为数不多的诸如阅读理解、普通生物学等的例子。但就目前中小学实施案例教学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而言,仍然存在许多困惑与争议,值得进一步商榷、研究。
一、案例教学法在国内外中小学的研究与应用
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新兴的教学方式,在国内外中小学课堂中已经初露头角,显示其特有的生命魅力。国外对此的研究与应用相对国内较多,兹举例加以简单介绍。
亚当(Adam)在百年中学(cennniM High School inCoquitlan Britain Columbia)十一年级(即高二)的社会科教学中进行案例教学实验。教学之初,教师先介绍案例教学的概念,然后再让他们事先阅读教学案例。课中,按讨论——报告——再讨论(play debrief-replay)三个阶段组织课堂教学,具体操作如下:第一阶段进行案例分析,并以分组的方式,讨论案例的议题;第二阶段则进入全班的案例讨论,以口头报告的形式汇报每组的讨论结果;第三阶段再次审视前两个阶段形成的观点,进一步理解案例议题与概念。经过搜集小组讨论的录像带、学生问卷以及任课老师的访谈等,亚当等研究者认为案例教学有以下优点:发展学生的好奇心,赞赏其他同学所提出来的问题,养成批判、推理、独立思考的能力等。此外,威尔森及杜梅拉(Wil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