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还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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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编辑同志,我于1986年经市劳动局批准招收到园艺场当工人。1991年自费到广西艺术学院读书。1995年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单位通知我在规定期限内回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我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去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毕业后也未回单位上班。1996年4月,我向单位递交了辞职报告。2003年6月,我向当地劳动部门递交申诉材料,要求确认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并请求督促单位办好我的养老保险,但当地有关部门经立案调查后,认为单位自1996年起就与我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于2003年6月20日结案。请问:我与单位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单位能否帮我交纳养老保险?
  读者:候女士
  
  答:读者您好!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用人单位同意”等规定,您属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用人单位同意的情况,已自愿解除了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因此,从您递交辞职报告30日后,单位已没有义务为已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您缴交养老保险费。
  编辑部:魏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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