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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鹿县现名石家庄市鹿泉区,位于现在的河北省省会石家庄市西部。地理位置十分特殊,县城西、北、南三面环山,东属冀中平原。古往今来素有“燕晋咽喉”之称。
获鹿县在禹贡时为冀州之城。周时属并州,战国始名石邑,属中山国。秦属巨鹿郡。西汉名石邑县,属常山郡。隋开皇六年(公元586)隶恒山郡,开皇十六年(公元596年)设鹿泉县,隶并州。唐天宝十五年(公元755年)改为获鹿县,金兴定三年(公元1219年)升镇宁州。元初改称西宁州,不久复称获鹿县,隶正定路。明、清两代属正定府。
河北省档案馆藏清代获鹿县档案的形成时间,自康熙四十五年(公元1706年)至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止。记载了清代获鹿县的司法、邮驿、田赋、人口、学堂、矿山开采等诸多事务,内容较为翔全。下面仅选“田赋”“邮驿”两部分档案文献加以综述探究。
一、赋征的重要依据——“审册”
在清代获鹿县档案中,有很高史学研究价值的是327卷审册。审册即编审册,是清初田赋征收管理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核实人丁、地亩数目,做为收缴丁银、纳粮的依据,以此聚敛财富巩固其政权统治。在清代男子满十六岁为丁,六十岁除名,女子为口,未成丁者也称之为口。
编审制自顺治十四年 (公元1657年) 开始实施,历经顺治、康熙、雍正、乾隆四朝百余年历史, 于乾隆三十六年(公元1771年)废止。起初,编审为每三年编审一次,后改为五年编审一次。由各州、县造册上交至府,府再造总册上交布政司(主管财赋,民政的机构)。其编制的重要意义有二。
其一,达到土地的高度集中。审册档案的研究与发掘充分揭示了土地是封建社会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和最稳固的社会财富,是一切权力的基础。列宁说:“地主的力量在哪里呢?在土地。”地主阶级拥有了大量土地,也就有了社会地位。纵观旧中国各帝王朝野,对权力和财富的欲望哪个不是建立在土地这个最稳固的社会财富上呢?清室自入关以来,统治者以圈地的办法进行土地再分配,来满足贵族对土地的要求,仅直隶地区被圈占的土地达16.7万顷,加之连年战乱,民不聊生,严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各种制度有待完善,土地的数目涉及众多税目的来源,组织全国编审统计全国土地,按册征赋是富强国力的出路之一。
其二,顺畅丁银主税征收。丁银亦称算赋,自汉代始对成年人所征的赋税,为人头税性质。汉高祖四年(公元前203年)规定,凡年在十五岁到五十六岁的男女,每人每年纳赋一百二十钱为一算,商人及奴婢加倍。汉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为奖励生育,又定十五以上到三十岁不嫁女子,每年纳赋五算。后世按人口征税皆由此而来。唐称庸,宋称丁钱,元称丁税,明、清两代为丁赋或丁银。清初,国家统治者仍是采取直接对人或物的简单直接税。由于战乱频频,各种间接税源得不到较快的恢复,延用老的人头税丁银有其操作容易,且见效快的特点。因此顺畅丁银征收成为统治者重中之重的首要任务。编制审册核查天下人丁,按册征银是最好的手段。
在清初,编审制是封建地主集权对人民直接进行剥削的统治制度。其以人丁、地亩统一编册征收的手段来达到聚敛财富的目的。
编审征收的组织形式,是按封建社会最底层的统治组织“里社”来征缴。清代里社制是沿用明制。里社制规定每里有一百一十户,其中丁数众多的十个大户选为里长,其余一百户编成十个甲,十个里长轮流管理一里赋役,十年轮一周。清初,赋役以田赋和丁役为主要财政收入(后改为丁银或实物),在封建社会中田赋和丁税为正赋之首,正赋不畅则国力减弱。自顺治十四年(公元1657年),清政权实施编审制,畅通田赋后,随着政权的不断巩固,采取了与民生息政策,奖励垦荒屯田,减免赋税,兴修水利,农业生产得到了恢复。到康熙五十年(公元1711年)人丁2462万,丁银达335万余两,财力得到相应增强,丁银不再影响赋税的收入。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12年),便有“新增人丁,永不加赋”之谕。雍正元年(公元1721年)清政府采取了“摊丁入亩”的措施。即将固定的丁银平均摊入田赋银中,一体征收(《雍正王朝》电视剧中有明显表录)。从此,人们把田赋称为“地丁”,成为田税和丁银的合称。这两项制度的施行,编审制基本上已是名存实亡了,乾隆三十七年(公元1772年),清政府下今全国永停编审。
据馆藏光绪七年(公元1881年)版《获鹿县志》记载,获鹿县编审始于康熙五年(公元1666年)。河北省档案馆藏获鹿县审册起自康熙四十五年(公元1706年),止于乾隆三十六年(公元1771年),这些审册全部是五年一编审,中间没有中断。共记载了获鹿县十七个社的丁银、地亩、粮亩的变化情况,其记载形式采用以“里社”为单位,即综上所述的百户分十甲,每甲编造审册一部。审册书写格式为:首页正中题写年、月、日并盖县印一方;左起顶天题写里社名称、甲别。例如:“康熙四十五年(获鹿县印)龙贵社十甲审册”。审册内页分三部分书写,第一部分为上记书写:记载人丁姓名及功名(清获鹿县审册中有功名的,大多是“生员或吏员”他们有享受不纳丁银的待遇,生员是通过最低级考试得以在府、县读书的人,生员有应乡试的资格,通称秀才;吏员即没有品级的小公务人员),丁銀数;第二部分为侧记书写(均为左侧):记载土地的亩数变化;第三部分为下记书写:记载粮亩数(亩产粮食数量)。又因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直隶省实行“摊丁入亩”,丁银数摊入地赋征解,不再登记,所以馆藏雍正九年(公元1731年)以后的审册没有登记丁银数。审册中无地被除名者,在以后编审当中不计丁口数,也不再记载。馆藏这部分审册的各种数字记载了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占有情况,是揭示封建土地占有制的有力证据。
封建土地占有制分三种形式,除国家土地占有制外还有两种占有形式,即地主土地占有制和自耕农民土地所有制。
在馆藏清代获鹿县档案中,国家土地占有制形式的档案很少,不成体系,而审册档案文献主要是反映了后两种封建土地占有形式。 地主土地占有制:封建地主土地占有制,就是地主掌握着土地的所有权,享有不受任何人限制、自由支配土地的权利,地主的土地可以自由典当买卖,可以传诸子孙,可以自由租佃给农民,收取地租,再以地租的一部分向国家缴纳赋税。其可利用土地对农民进行剥削,强占农民的剩余劳动,地主还可利用权势扩大田地据为已有。封建地主土地占有制,在封建经济中占主导地位,前面曾提到“生员”“吏员”,在康照四十五年龙贵社十甲审册中,有“功名”的这些人占有土地者多则七八顷,少则五六十亩,并有收扩他人土地和传袭后代的记载。例如,康熙四十五年龙贵社十甲审册中第30页记载:“史书字,生员,旧管上中地叁顷玖拾陆亩玖分肆厘肆毫捌丝。收本甲(本)庄刘向高,一上九中地肆亩玖分,实在共地肆顷壹亩捌分肆厘肆毫捌丝”。第55页记载:“史贵德
获鹿县在禹贡时为冀州之城。周时属并州,战国始名石邑,属中山国。秦属巨鹿郡。西汉名石邑县,属常山郡。隋开皇六年(公元586)隶恒山郡,开皇十六年(公元596年)设鹿泉县,隶并州。唐天宝十五年(公元755年)改为获鹿县,金兴定三年(公元1219年)升镇宁州。元初改称西宁州,不久复称获鹿县,隶正定路。明、清两代属正定府。
河北省档案馆藏清代获鹿县档案的形成时间,自康熙四十五年(公元1706年)至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止。记载了清代获鹿县的司法、邮驿、田赋、人口、学堂、矿山开采等诸多事务,内容较为翔全。下面仅选“田赋”“邮驿”两部分档案文献加以综述探究。
一、赋征的重要依据——“审册”
在清代获鹿县档案中,有很高史学研究价值的是327卷审册。审册即编审册,是清初田赋征收管理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核实人丁、地亩数目,做为收缴丁银、纳粮的依据,以此聚敛财富巩固其政权统治。在清代男子满十六岁为丁,六十岁除名,女子为口,未成丁者也称之为口。
编审制自顺治十四年 (公元1657年) 开始实施,历经顺治、康熙、雍正、乾隆四朝百余年历史, 于乾隆三十六年(公元1771年)废止。起初,编审为每三年编审一次,后改为五年编审一次。由各州、县造册上交至府,府再造总册上交布政司(主管财赋,民政的机构)。其编制的重要意义有二。
其一,达到土地的高度集中。审册档案的研究与发掘充分揭示了土地是封建社会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和最稳固的社会财富,是一切权力的基础。列宁说:“地主的力量在哪里呢?在土地。”地主阶级拥有了大量土地,也就有了社会地位。纵观旧中国各帝王朝野,对权力和财富的欲望哪个不是建立在土地这个最稳固的社会财富上呢?清室自入关以来,统治者以圈地的办法进行土地再分配,来满足贵族对土地的要求,仅直隶地区被圈占的土地达16.7万顷,加之连年战乱,民不聊生,严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各种制度有待完善,土地的数目涉及众多税目的来源,组织全国编审统计全国土地,按册征赋是富强国力的出路之一。
其二,顺畅丁银主税征收。丁银亦称算赋,自汉代始对成年人所征的赋税,为人头税性质。汉高祖四年(公元前203年)规定,凡年在十五岁到五十六岁的男女,每人每年纳赋一百二十钱为一算,商人及奴婢加倍。汉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为奖励生育,又定十五以上到三十岁不嫁女子,每年纳赋五算。后世按人口征税皆由此而来。唐称庸,宋称丁钱,元称丁税,明、清两代为丁赋或丁银。清初,国家统治者仍是采取直接对人或物的简单直接税。由于战乱频频,各种间接税源得不到较快的恢复,延用老的人头税丁银有其操作容易,且见效快的特点。因此顺畅丁银征收成为统治者重中之重的首要任务。编制审册核查天下人丁,按册征银是最好的手段。
在清初,编审制是封建地主集权对人民直接进行剥削的统治制度。其以人丁、地亩统一编册征收的手段来达到聚敛财富的目的。
编审征收的组织形式,是按封建社会最底层的统治组织“里社”来征缴。清代里社制是沿用明制。里社制规定每里有一百一十户,其中丁数众多的十个大户选为里长,其余一百户编成十个甲,十个里长轮流管理一里赋役,十年轮一周。清初,赋役以田赋和丁役为主要财政收入(后改为丁银或实物),在封建社会中田赋和丁税为正赋之首,正赋不畅则国力减弱。自顺治十四年(公元1657年),清政权实施编审制,畅通田赋后,随着政权的不断巩固,采取了与民生息政策,奖励垦荒屯田,减免赋税,兴修水利,农业生产得到了恢复。到康熙五十年(公元1711年)人丁2462万,丁银达335万余两,财力得到相应增强,丁银不再影响赋税的收入。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12年),便有“新增人丁,永不加赋”之谕。雍正元年(公元1721年)清政府采取了“摊丁入亩”的措施。即将固定的丁银平均摊入田赋银中,一体征收(《雍正王朝》电视剧中有明显表录)。从此,人们把田赋称为“地丁”,成为田税和丁银的合称。这两项制度的施行,编审制基本上已是名存实亡了,乾隆三十七年(公元1772年),清政府下今全国永停编审。
据馆藏光绪七年(公元1881年)版《获鹿县志》记载,获鹿县编审始于康熙五年(公元1666年)。河北省档案馆藏获鹿县审册起自康熙四十五年(公元1706年),止于乾隆三十六年(公元1771年),这些审册全部是五年一编审,中间没有中断。共记载了获鹿县十七个社的丁银、地亩、粮亩的变化情况,其记载形式采用以“里社”为单位,即综上所述的百户分十甲,每甲编造审册一部。审册书写格式为:首页正中题写年、月、日并盖县印一方;左起顶天题写里社名称、甲别。例如:“康熙四十五年(获鹿县印)龙贵社十甲审册”。审册内页分三部分书写,第一部分为上记书写:记载人丁姓名及功名(清获鹿县审册中有功名的,大多是“生员或吏员”他们有享受不纳丁银的待遇,生员是通过最低级考试得以在府、县读书的人,生员有应乡试的资格,通称秀才;吏员即没有品级的小公务人员),丁銀数;第二部分为侧记书写(均为左侧):记载土地的亩数变化;第三部分为下记书写:记载粮亩数(亩产粮食数量)。又因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直隶省实行“摊丁入亩”,丁银数摊入地赋征解,不再登记,所以馆藏雍正九年(公元1731年)以后的审册没有登记丁银数。审册中无地被除名者,在以后编审当中不计丁口数,也不再记载。馆藏这部分审册的各种数字记载了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占有情况,是揭示封建土地占有制的有力证据。
封建土地占有制分三种形式,除国家土地占有制外还有两种占有形式,即地主土地占有制和自耕农民土地所有制。
在馆藏清代获鹿县档案中,国家土地占有制形式的档案很少,不成体系,而审册档案文献主要是反映了后两种封建土地占有形式。 地主土地占有制:封建地主土地占有制,就是地主掌握着土地的所有权,享有不受任何人限制、自由支配土地的权利,地主的土地可以自由典当买卖,可以传诸子孙,可以自由租佃给农民,收取地租,再以地租的一部分向国家缴纳赋税。其可利用土地对农民进行剥削,强占农民的剩余劳动,地主还可利用权势扩大田地据为已有。封建地主土地占有制,在封建经济中占主导地位,前面曾提到“生员”“吏员”,在康照四十五年龙贵社十甲审册中,有“功名”的这些人占有土地者多则七八顷,少则五六十亩,并有收扩他人土地和传袭后代的记载。例如,康熙四十五年龙贵社十甲审册中第30页记载:“史书字,生员,旧管上中地叁顷玖拾陆亩玖分肆厘肆毫捌丝。收本甲(本)庄刘向高,一上九中地肆亩玖分,实在共地肆顷壹亩捌分肆厘肆毫捌丝”。第55页记载:“史贵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