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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虽然我国社会救助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由于新贫困人口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既缺乏立法依据又没有可借鉴的实例,因此,在短期内立法存在很大难度。又加上一些社会救济组织的管理模式不科学和金费来源不广泛,使得其不能很好的服务大众,一些贫困居民甚至拿不到自己的最低生活补助。
【关键词】
农民工;社会保障;经济发展
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农民工对促进城市经济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提高了市场经运行的总体效率,但大多数农民工仍然被排斥在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显然有失公平,同时也增大了城市社会稳定的风险。农民工从事苦、累、脏、险的职业或工种,却处于都市的“边缘化”生存状态,这往往容易使其萌生对城市文明和城里人的反感情绪,这种情绪从积累到宣泄,甚至在遇到生活风险时铤而走险,构成了城市不稳定的诱因。因此,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给予农民工正当的社会认可和人文关怀,有助于增强农民工自身抗风险的能力,减轻其心理压力,从而提高农民工的基本生活质量和发展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社会动荡的因素,维护社会的稳定运行。
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使体力劳动力资源严重供过于求,就业竞争的压力,使农民工不得不接受苛刻的用工条件,农民工普遍文化程度不高,劳动技能低,职业主要分布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和第三产业,他们的工作和收入很不稳定,没有能力缴纳社会保障的费用。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彻底拆除分隔地区和城乡的围墙,形成人人平等、公平竞争、尊重个人选择的市场迁移机制,取消针对农民工制定的限制性就业政策,逐步改变农民工因为一个户口而丧失社会保障权利的现状。使一些有能力的农民工进入劳动力市场,获得城市社会保障,而不是作为一个群体被排斥在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推进城镇化,减少农民数量,最终解决中国的“三农”问题,消除社会保障领域存在的二元现象。使农民工能够突破户籍制度障碍,实现由“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转变。建立以职业身份确定户籍身份,或取消户籍制度从根本上改变城乡有别制度,形成只有职业上的差别不存在身份上的差别的格局,从而彻底地把农民工身份变更为市民身份,将其纳入城市社会保障系统,平等的享有一切社会保障。
在有条件的地区,政府可以采取向农民工提供“公共劳动”机会作为农民工的“最低生活保障”。以我国城市现有的条件,还没有能力为大量的农民工提供无偿的“最低生活保障”,当农民工失业、生活无着落时,便让他们参加这种“公共劳动”,以此作为一个“过渡”。这实际上就等于给农民工的生活装上了一个“安全阀”和“稳定器”,使他们的生活有保障。
农民工尽管人数众多,但是,由于他们个人所得比较少,从事的又是基层的体力劳动,处于企业的最底层,所以在企业公共决策中缺乏发言权,属于弱势的一方,很多涉及农民工利益的时候,往往要靠政府和大众媒体来为他们说话。因此,农民工必须有代表自己意愿的组织,出面为他们说话。这就是农民工工会组织。作为农民工最重要的利益诉求渠道之一,工会应努力发挥的作用是:最大限度地将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着力抓好宣传教育工作;坚持走依法维权之路;推进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积极参与劳动争议的处理。政府应引导、鼓励农民工建立自己的工会组织。
对于处在社会转型、经济体制改革重要阶段的中国城市,解决好新贫困人口的社会保障问题更是重中之重。因为:他们一些人仅依靠领取失业救济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或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来维持生活;一些人甚至没有享受到最基本的医疗、住房、教育的待遇。“民工潮”的兴起是我国城乡二元经济体制造成的。在城市化进程中,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随之而来的诸多影响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农民工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其生存状况得到了多方面的重视,但其生存空间还是得不到开阔,更是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由于农民工是非城市户口的农民,所以其不具备享有城市居民享有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的资格。他们不仅收入低、营养水平低、居住条件差,而且并没有被纳入城镇工伤保障,使其在工作中遭受的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的医疗救治得不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往往以农民工自身为依称的家庭就得不到基本保障了。
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力争初步建立以城市低保、农村五保、特困户救助制度为基础,临时社会救助为补充,专项救助相配套,各项优惠政策相衔接的社会救助体系。这样才能保障新贫困人口的基本权利,改善其生活水平,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政府公共支出应进一步压缩经营性和建设性投资,更多地增加包括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城市低收入居民住房补贴等社会公共支出。这样才能不断完善新贫困人口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真正实现和谐生活。为城市农民工提供社会保障,有利于加快他们“就地转化”为市民,加快城市化建设。根据马克思的农民分化理论,农民变市民是一个必然趋势。相对于农村居民而言,城市农民工具有了更多像城市居民转化的条件和能力。在城市农民工已经具备了向城市移民的意愿和能力的条件下,为他们提供一个合适的制度安排,促进他们的转化,既有利于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又符合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客观要求。
虽然我国社会救助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由于新贫困人口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既缺乏立法依据又没有可借鉴的实例,因此,在短期内立法存在很大难度。又加上一些社会救济组织的管理模式不科学和金费来源不广泛,使得其不能很好的服务大众,一些贫困居民甚至拿不到自己的最低生活补助。
【关键词】
农民工;社会保障;经济发展
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农民工对促进城市经济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提高了市场经运行的总体效率,但大多数农民工仍然被排斥在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显然有失公平,同时也增大了城市社会稳定的风险。农民工从事苦、累、脏、险的职业或工种,却处于都市的“边缘化”生存状态,这往往容易使其萌生对城市文明和城里人的反感情绪,这种情绪从积累到宣泄,甚至在遇到生活风险时铤而走险,构成了城市不稳定的诱因。因此,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给予农民工正当的社会认可和人文关怀,有助于增强农民工自身抗风险的能力,减轻其心理压力,从而提高农民工的基本生活质量和发展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社会动荡的因素,维护社会的稳定运行。
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使体力劳动力资源严重供过于求,就业竞争的压力,使农民工不得不接受苛刻的用工条件,农民工普遍文化程度不高,劳动技能低,职业主要分布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和第三产业,他们的工作和收入很不稳定,没有能力缴纳社会保障的费用。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彻底拆除分隔地区和城乡的围墙,形成人人平等、公平竞争、尊重个人选择的市场迁移机制,取消针对农民工制定的限制性就业政策,逐步改变农民工因为一个户口而丧失社会保障权利的现状。使一些有能力的农民工进入劳动力市场,获得城市社会保障,而不是作为一个群体被排斥在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推进城镇化,减少农民数量,最终解决中国的“三农”问题,消除社会保障领域存在的二元现象。使农民工能够突破户籍制度障碍,实现由“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转变。建立以职业身份确定户籍身份,或取消户籍制度从根本上改变城乡有别制度,形成只有职业上的差别不存在身份上的差别的格局,从而彻底地把农民工身份变更为市民身份,将其纳入城市社会保障系统,平等的享有一切社会保障。
在有条件的地区,政府可以采取向农民工提供“公共劳动”机会作为农民工的“最低生活保障”。以我国城市现有的条件,还没有能力为大量的农民工提供无偿的“最低生活保障”,当农民工失业、生活无着落时,便让他们参加这种“公共劳动”,以此作为一个“过渡”。这实际上就等于给农民工的生活装上了一个“安全阀”和“稳定器”,使他们的生活有保障。
农民工尽管人数众多,但是,由于他们个人所得比较少,从事的又是基层的体力劳动,处于企业的最底层,所以在企业公共决策中缺乏发言权,属于弱势的一方,很多涉及农民工利益的时候,往往要靠政府和大众媒体来为他们说话。因此,农民工必须有代表自己意愿的组织,出面为他们说话。这就是农民工工会组织。作为农民工最重要的利益诉求渠道之一,工会应努力发挥的作用是:最大限度地将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着力抓好宣传教育工作;坚持走依法维权之路;推进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积极参与劳动争议的处理。政府应引导、鼓励农民工建立自己的工会组织。
对于处在社会转型、经济体制改革重要阶段的中国城市,解决好新贫困人口的社会保障问题更是重中之重。因为:他们一些人仅依靠领取失业救济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或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来维持生活;一些人甚至没有享受到最基本的医疗、住房、教育的待遇。“民工潮”的兴起是我国城乡二元经济体制造成的。在城市化进程中,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随之而来的诸多影响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农民工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其生存状况得到了多方面的重视,但其生存空间还是得不到开阔,更是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由于农民工是非城市户口的农民,所以其不具备享有城市居民享有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的资格。他们不仅收入低、营养水平低、居住条件差,而且并没有被纳入城镇工伤保障,使其在工作中遭受的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的医疗救治得不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往往以农民工自身为依称的家庭就得不到基本保障了。
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力争初步建立以城市低保、农村五保、特困户救助制度为基础,临时社会救助为补充,专项救助相配套,各项优惠政策相衔接的社会救助体系。这样才能保障新贫困人口的基本权利,改善其生活水平,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政府公共支出应进一步压缩经营性和建设性投资,更多地增加包括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城市低收入居民住房补贴等社会公共支出。这样才能不断完善新贫困人口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真正实现和谐生活。为城市农民工提供社会保障,有利于加快他们“就地转化”为市民,加快城市化建设。根据马克思的农民分化理论,农民变市民是一个必然趋势。相对于农村居民而言,城市农民工具有了更多像城市居民转化的条件和能力。在城市农民工已经具备了向城市移民的意愿和能力的条件下,为他们提供一个合适的制度安排,促进他们的转化,既有利于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又符合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客观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