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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仲裁裁决执行制度虽渊源于英国法的规定,但两者在裁决的强制执行、对法律问题的上诉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美国近期的司法实践表明,美国法院在执行外国裁决,尤其是公约裁决时往往会通过对宪法正当程序要求的解释,对公约裁决的执行予以限制。借鉴英美仲裁裁决执行制度,对于两地仲裁裁决的相互执行,1999年两地达成的《安排》应从限制使用公共政策、调整执行时效期限、引入结果定向方法等方面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