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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票据立法及传统票据法理论一般认为,票据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经谨慎审查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持票人身份证件,付款后便不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24日通过的<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却规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57条所规定的"重大过失",如给有关票据当事人造成利益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显然,这两者之间存在冲突,其实质是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不同的审查义务标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