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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学科是进行美学教育不可替代的学科,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提高学生的审美意识是每个音乐教师必须肩负的责任,审美活动贯穿音乐教育的始终,当我们启发学生欣赏音乐作品时便培养了学生感受美的能力;当我们引导学生理解音乐作品时便培养了理解美的能力……至于教法与知识载体的选择,无一不是从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审美情趣和审美能力的角度出发,连练习的方法的选择和艺术实践时间的控制也是以增强学生学生的参与意识,并以提高学生的审美意识为目的。
所以我认为普通教育的音乐教学应以审美教育为主,专业性较强的技巧训练应放在从属的地位,而音乐欣赏正是提高学生的审美意识、对学生进行审美教育的必由之路。
“一个读者的心就有一个哈莫雷特”,在欣赏音乐作品的时候,由于每个学生听觉上的差别,也形成了千差万别的主管评定,这一切似乎告诉我们,对音乐的审美感受是纯主观的,欣赏音乐好像应该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认识到审美评价的客观标准,唯个人对个别音乐作品的体验为是,那么音乐欣赏的教学岂非在浪费时间?
有一位高中音乐老师在私下和笔者交流时说:“感悟音乐是人类得本能,有听觉,有情感的人都拥有音乐艺术。”我当时就提出质疑,我以为真是由于这些可怕的误解,导致了由音乐教师用接连不断的播放音乐,代替了课堂中的分析和引导。而学生则应因为无需对音乐作出评价,就算是评价也是纯个人的评价,从此便失去了对音乐的审视态度与审美体验的敏锐。要么由着寻求快感的本能将美感的程度误作为音乐的价值,甚至将宫功能的满足当着追逐的目标;有要么由着思维的惰性驰心旁骛,完全出于放任的情绪。
诚然,美感的一个基本特征是直觉性,欣赏一首乐曲,通常审美愉快就会直接产生出来,而无需反复思考之后再作判定。审美是不能强求的,就像人的本能——生理感觉。然而说审美就是本能的,又是不科学的,因为审美能力和审美愉悦并不等同于生理的快感,并不仅是先天具有的东西,不仅是动物的本能。马克思说过:“如果你想得到艺术的享受,你本身就必须是一个有艺术修养的人”,“对于没有音乐感的耳朵来说,最美的音乐也毫无意义。”同时,时间告诉我们,音乐鉴赏能力需要后天培养,任何一个听力健全的人都可以不受训练而感受16赫兹高度范围内的音,但远不是每个人都能对音乐进行审美的感悟和领悟。因此,对音响的感觉是人类共有的本能,而对音乐美的感悟则是因人而异,取决于审美意识的强弱,审美能力的高下,并依托于人的感觉能力,直觉能力,想象能力,理解能力,情感能力等心理功能。由此可见,音乐教师的职责不是放任学生看着本能去“欣赏”音乐作品,不是对“一千个哈姆雷特”说一声“由他去吧,主管偏爱”,而应抓住“哈姆雷特”的共性做一点“说服”工作,总结出成熟的审美经验,引导学生来理解音乐直观性的符号对艺术信息的传递,了解作曲家运用某些表现法则或对法则的突破。而对教师的解释是否有理有据的最可靠的检验,则是学生是否能够依据这种解释所提供的方法来欣赏这首音乐作品。
当然,音乐作为审美对象并不是一种清晰可辨的物体,也不像理论文章中的概念,范畴那样具有逻辑的严格规定性,它往往是多义的朦胧的,它可以召唤接受者在欣赏过程中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但是,审美主体在欣赏过程中的创造性作用不应该被无限的夸大,绝非欣赏着认为它是什么就是什么,补充案例,学生的审美意识需要教师的合理引导,音乐教学的目标就是要培养和提升学生的审美意识,这首先需要教师选择一系列具有典型代表性的音乐作品让学生欣赏,使学生从整体上感受音乐,喜爱音乐,在音乐欣赏的教学中培养学生感受,理解和初步鉴赏音乐的能力。教师还可根据音乐作品的内容,引导学生从旋律、节奏和风格等方面入手,对作品进行分析,如乐句、乐段,调式、调、曲式等等;也可结合听音训练习,从实际出发,采用生动形象的教学方法,如分别在钢琴的中音区,高音区,低音区弹奏学生喜爱的乐曲片段,让学生欣赏三种不同音区弹奏出的效果,并发挥自己的想象,描述出三种音的效果好像也就是说要提高学生对音乐作品的审美意识,必须使学生具备一些基础的音乐知识和基本的音乐技能——最基础的能力就是听的能力,包括对音高,音长,音强,音色的听辨能力,还有对调式,调性,节拍,接走,力度,速度的感知能力。
总之,教师在音乐欣赏的教学中,决不是简单的将学生领入艺术殿堂就放任自流,而应当选择优秀的作品作为范本,加以分析,加以分析,解释,评价。有意义的指导学生的审美体验和审美评价,让学生在欣赏音乐的实践中,由浅入深的知晓音乐艺术特有的审美性质、手段和方法,提高审美的敏感性,从而在整体上提高自我的审美能力。
所以我认为普通教育的音乐教学应以审美教育为主,专业性较强的技巧训练应放在从属的地位,而音乐欣赏正是提高学生的审美意识、对学生进行审美教育的必由之路。
“一个读者的心就有一个哈莫雷特”,在欣赏音乐作品的时候,由于每个学生听觉上的差别,也形成了千差万别的主管评定,这一切似乎告诉我们,对音乐的审美感受是纯主观的,欣赏音乐好像应该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认识到审美评价的客观标准,唯个人对个别音乐作品的体验为是,那么音乐欣赏的教学岂非在浪费时间?
有一位高中音乐老师在私下和笔者交流时说:“感悟音乐是人类得本能,有听觉,有情感的人都拥有音乐艺术。”我当时就提出质疑,我以为真是由于这些可怕的误解,导致了由音乐教师用接连不断的播放音乐,代替了课堂中的分析和引导。而学生则应因为无需对音乐作出评价,就算是评价也是纯个人的评价,从此便失去了对音乐的审视态度与审美体验的敏锐。要么由着寻求快感的本能将美感的程度误作为音乐的价值,甚至将宫功能的满足当着追逐的目标;有要么由着思维的惰性驰心旁骛,完全出于放任的情绪。
诚然,美感的一个基本特征是直觉性,欣赏一首乐曲,通常审美愉快就会直接产生出来,而无需反复思考之后再作判定。审美是不能强求的,就像人的本能——生理感觉。然而说审美就是本能的,又是不科学的,因为审美能力和审美愉悦并不等同于生理的快感,并不仅是先天具有的东西,不仅是动物的本能。马克思说过:“如果你想得到艺术的享受,你本身就必须是一个有艺术修养的人”,“对于没有音乐感的耳朵来说,最美的音乐也毫无意义。”同时,时间告诉我们,音乐鉴赏能力需要后天培养,任何一个听力健全的人都可以不受训练而感受16赫兹高度范围内的音,但远不是每个人都能对音乐进行审美的感悟和领悟。因此,对音响的感觉是人类共有的本能,而对音乐美的感悟则是因人而异,取决于审美意识的强弱,审美能力的高下,并依托于人的感觉能力,直觉能力,想象能力,理解能力,情感能力等心理功能。由此可见,音乐教师的职责不是放任学生看着本能去“欣赏”音乐作品,不是对“一千个哈姆雷特”说一声“由他去吧,主管偏爱”,而应抓住“哈姆雷特”的共性做一点“说服”工作,总结出成熟的审美经验,引导学生来理解音乐直观性的符号对艺术信息的传递,了解作曲家运用某些表现法则或对法则的突破。而对教师的解释是否有理有据的最可靠的检验,则是学生是否能够依据这种解释所提供的方法来欣赏这首音乐作品。
当然,音乐作为审美对象并不是一种清晰可辨的物体,也不像理论文章中的概念,范畴那样具有逻辑的严格规定性,它往往是多义的朦胧的,它可以召唤接受者在欣赏过程中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但是,审美主体在欣赏过程中的创造性作用不应该被无限的夸大,绝非欣赏着认为它是什么就是什么,补充案例,学生的审美意识需要教师的合理引导,音乐教学的目标就是要培养和提升学生的审美意识,这首先需要教师选择一系列具有典型代表性的音乐作品让学生欣赏,使学生从整体上感受音乐,喜爱音乐,在音乐欣赏的教学中培养学生感受,理解和初步鉴赏音乐的能力。教师还可根据音乐作品的内容,引导学生从旋律、节奏和风格等方面入手,对作品进行分析,如乐句、乐段,调式、调、曲式等等;也可结合听音训练习,从实际出发,采用生动形象的教学方法,如分别在钢琴的中音区,高音区,低音区弹奏学生喜爱的乐曲片段,让学生欣赏三种不同音区弹奏出的效果,并发挥自己的想象,描述出三种音的效果好像也就是说要提高学生对音乐作品的审美意识,必须使学生具备一些基础的音乐知识和基本的音乐技能——最基础的能力就是听的能力,包括对音高,音长,音强,音色的听辨能力,还有对调式,调性,节拍,接走,力度,速度的感知能力。
总之,教师在音乐欣赏的教学中,决不是简单的将学生领入艺术殿堂就放任自流,而应当选择优秀的作品作为范本,加以分析,加以分析,解释,评价。有意义的指导学生的审美体验和审美评价,让学生在欣赏音乐的实践中,由浅入深的知晓音乐艺术特有的审美性质、手段和方法,提高审美的敏感性,从而在整体上提高自我的审美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