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们再看一下游戏规则的公式—社会游戏规则=规则 实力 人心。
好,“丁忧”有明确的规则,但如果有人不遵守呢?你有办法吗?
有的。规则要得到遵守,是必须有实力和人心的保证的。实力和人心是迫使某一个人遵守规则的配套设置。就像一项法律,要保证大家遵守,肯定有国家暴力机器作为后盾,违反规则的人会被惩罚。而哪怕是道德,有人违背的话,也会遭受到大家的谴责。
虽然他违反规则在程序上具有合法性,不会遭到实力的惩罚,但“实质不合法”,人们仍会保持心中维护规则的谴责能力,他在道义上会付出代价。
明朝对违反“丁忧”制度的惩罚很简单。从实力上说,有严厉的惩罚条款,比如,如果有人对父母去世隐瞒不报,或贪恋官位不回家守孝,一旦被发现,那就“一撸到底”,发回原籍为民。
在人心上也相当严厉,一个人主动违反“丁忧”制度,在大家眼中,他差不多已等于说自己不是人了,会遭到所有人的唾弃。
“夺情”
但“丁忧”的规则,似乎没有考虑到特殊情况。比如正在打仗,一个官员的父母突然去世了,他应该怎么办,马上撂下一切回家吗?如果一个重要官员的离开,会危及江山社稷呢?
这个时候,另一个游戏规则就激活了—为了什么什么,可以不怎样怎样。
所以,“丁忧”制度之外,相当于有了一个不成文的补充规定,如果遇到紧急、重大、不能离开工作岗位的情况,皇帝就可以发一个圣旨,要这位官员继续坚守岗位。这就叫“夺情”。
但是,不管怎样,不让人守孝,总是不对的,很不近人情。即使要“夺情”,往往也是皇帝先让重要官员回家奔丧一段时间后,才下旨说你赶快回来上班吧,这儿离不开你。
皇帝也是不想让自己显得带头破坏游戏规则的。
另外,一个官员被“夺情”了,虽然是皇帝下旨,但为了弥补“孝道”在被“国家利益”压倒后造成的意识形态损失,人们也会非议他。换句话说,虽然他违反规则在程序上具有合法性,不会遭到实力的惩罚,但“实质不合法”,人们仍会保持心中维护规则的谴责能力,他在道义上会付出代价。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如果一个官员的父母去世,他不想回家守孝,那么,理论上只有一个办法,就是让皇帝下旨“夺情”。
“夺情”可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回家奔丧完毕后,皇帝就下旨让官员回来上班,不用守孝三年(实际是27个月);另一种是直接不回家奔丧,没有离开工作岗位,皇帝直接下旨“夺情”—这种方式太激进了。
但现实是,一个社会游戏规则,只要有“例外”“特殊情况”“补充规定”之类,它在逻辑上,就可能有绕开规则的操作空间。“例外”“特殊情况”“补充规定”,是为某类情况准备的,所以也相当于是为某类人所准备的。
心 思
从内心来讲,张居正当然不想回去守孝。
首先,但并不是很重要的是,他和张文明恐怕并没有太多的父子感情。他清楚自己是什么人,也清楚这位老爹是什么人,以及彼此把对方当成什么。更何况,那么多年来,他不断地满足老爹的各种私欲,已算是尽孝了吧。据考证,张居正和张文明有整整19年未见,感情之疏淡可见一斑。
其次,也是最重要的是,张居正害怕离开现在的权位。《明通鉴》一语揭破:“自以握权久,恐一旦去,他人且谋己。”从主观客观来说,张居正都不想、不能“丁忧”,连回家奔丧都不想。
张文明的去世,“丁忧”的游戏规则,是一个意外的大麻烦。试想一下,作为内阁一号人物,张居正带头违反“丁忧”制度,而且回家奔丧都不愿意,这是要向天下传递什么样的信号?
这样做显然胆子太大了。他能够利用的规则,只能是“夺情”。
要当时的万历皇帝下旨“夺情”,并不复杂。因为,明帝国的权力格局是这样的—天下最有权力的三个人,一个是万历皇帝的妈,李太后,一个是内阁首辅张居正,一个是司礼监太监冯保,万历还没有“亲政”。这三个人关系偏偏还蛮好。
所以“夺情”不是问题。
有问题的是,张居正一方面要表演出自己想回家“丁忧”的样子,另一方面,又要让皇帝顺理成章地“夺情”。这对表演能力的要求,超出了极限,在逻辑上根本不可能。
万一你表演得多么想“丁忧”,观众当真了怎么办?那就变成了支持你“丁忧”的人心了,而你本来是想造出要大家反对“夺情”的舆论的。
在这种情况下,张大人为了照顾观众的理解能力,方便一些聪明人判断自己其实并不想“丁忧”,避免演得太像导致大家误判的风险,只能自己制造一个bug了。
这个bug就是在名叫《乞恩守制疏》的报告中加了几句。他说自己是“非常者”,所以,“非常理所能拘也”,“何暇顾旁人之非议,徇匹夫之小节”!“回家奔丧守孝”这类东西当然是常理,是可以不“拘”的。做大事的人,何必在乎别人的非议?
博弈从来不是规则VS人心,或人心VS实力,或规则VS实力,而是实力VS实力。规则、人心,是要通过某个机制转化为实力,才去VS实力的。
这被《明实录》的编者一眼看穿,在说到张居正的这份报告时,加了这么一句评论:“观此,而夺情之本谋尽露矣!”
博弈实力
博弈最终是实力的博弈,胜出的,也是占据优势的博弈实力。
因为,博弈从来不是规则VS人心,或人心VS实力,或规则VS实力,而是实力VS实力。规则、人心,是要通过某个机制转化为实力,才去VS实力的。
有一些人反对张居正“夺情”。要对付这些人也很简单,就是明朝的经典动作—对大臣进行廷杖,当众打屁股。廷杖一出,非死即重伤。想起来也是真有意思,你上书表演说要回家守孝,然后别人支持你,你不仅不感谢,反而还要打别人屁股。
在围绕“夺情”的博弈中,在游戏规则中拥有绝对博弈实力的张居正是胜者。那些反对“夺情”的人中,五人被廷杖,开除公职,或发配充军,一人开除,两人付出生命代价。其他人看到这势头,当然就没有公开表现出“人心”来了。
于是,“夺情风波”就此结束。
在这里我想问的是,“博弈实力”是什么意思?
两个意思。
第一个意思是,在公式“社会游戏规则=规则 实力 人心”中,假设有A和B两个人博弈,无论A在规则、人心的指标上如何,但在实力这个指标上,他拥有绝对的实力,那么,是他胜出。这个时候,“实力”跟规则、人心并列,属于同一范畴。
比如,一个大人暴打一个小孩。在规则、人心上,这个大人都没有合法性,没有一种规则支持大人暴打小孩,大家对于他打小孩也会愤怒地谴责。但是,他在小孩面前拥有绝对的身体暴力,小孩打不过他。
当我们说,一个人和别人博弈,他有没有“实力”,指的就是这个层面的实力。包括了内在实力和一部分处于他的利益-心理网络中的社会实力,也即“本人的实力”。这个层面的实力,假定了跟规则、人心无关,或规则、人心转化为一个人实力的指标为零。
但是,我们说在社会游戏规则的博弈中,最终是博弈实力最强者说了算,这里说的实力,就不是这个层面的实力了,而是第二個意思的。
第二个意思,是在“社会游戏规则=规则 实力 人心”这个公式中,一个人整体的博弈实力,其实是包括了规则转化而成的实力,公式中的“实力”即他本人的实力,以及人心通过某种机制转化的实力。 换句话说,这个意义上的实力,不再只是公式中跟规则、人心中并列的“实力”。
列一下公式是:一个人的博弈实力=“规则通过某种机制转化而成的实力” “他本人的实力” “人心通过某种机制转化为实力”。
好,最终是博弈实力最强者说了算的实力,指的就是这个公式。
从公式可以看出,如果“规则通过某种机制转化而成的实力”“人心通过某种机制转化为实力”,由于缺乏转化机制,或资源不够转化效率很低,可以认为他博弈的实力就是他本人的实力。
但如果“规则通过某种机制转化而成的实力”“人心通过某种机制转化为实力”有转化机制,或转化效率较高,那么,他的博弈实力,就是“规则通过某种机制转化而成的实力”“人心通过某种机制转化为实力”和“他本人的实力”相加。 像前面那个大人打小孩的例子,可以认为大人的博弈实力=0 他本人的实力 0。
而虽然规则和人心都有利于小孩,但在当时的情况下,没有人帮他,规则、人心都没有能够在那种情境中转化为实力。所以小孩的博弈实力=0 0 0。
社会实力
拥有最强博弈实力的人胜出,这是“元规则”。看上去似乎有点像是吴思所说的“暴力最强者说了算”。但其实不是,接近于吴思意思的,是“本人的实力”,而不是博弈实力。
在很多情况下,“本人的实力”最强的人当然胜出;但在另外的很多情况下,那不一定,甚至会遭到失败。这是社会游戏规则,和纯粹的暴力法则的根本区别,有时还是质的区别。
“社会”是一个高度复杂的动态系统。我知道有些没有耐心的人会说,考虑规则、人心干吗,用拳头直接说话多痛快啊。但这样的人,明显不了解人类社会是怎么运作的。
人类社会,主要就是靠游戏规则的运作,才玩得下去。
这个原理,英国哲学家霍布斯在《利维坦》这本书里讲得很清楚了。在霍布斯眼中,人类社会的自然状态(大概是“最初状态”的意思)是,“人对人是狼”,没有什么规则,也没有什么人心,就拼谁最狠。
对于强者来说,并不只是凭本人实力,更重要的是凭社会游戏规则来玩。如果规则和人心有利于他,就建立了一个可以保证安全和利益的秩序。
假如有一头最厉害的恶狼,它就一定胜出了吗?可不一定。事实往往是,别的狼会趁这头狼睡觉或没有防御时攻击它;这头狼也会老去,从而被更厉害的新狼吃掉。这种自然状态,博弈一定是“全输”的格局,不会有什么赢家。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对于最厉害的那头狼来说,它的“厉害”(也即“本人的实力”),会随着它老去之后而衰弱甚至消失。就是说,规则、实力、人心,都具有流动性,会随着时间、形势、情境的变化而强化或者衰弱,甚至消失;由于实力的流动性特征,随着一头狼的老去而衰弱,从长时期的角度上来说,一头狼根本无法依靠自己的厉害来维护自己的安全和利益。为了做到这一点,它必須借助本人实力之外的社会实力。
所以,对于强者来说,并不只是凭本人实力,更重要的是凭社会游戏规则来玩。如果规则和人心有利于他,就建立了一个可以保证安全和利益的秩序。他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庞大的社会实力来维护自己。
在这种情况下,哪怕他本人的实力,在时间的流动性中已经大大损耗,但只要跟规则、人心有关的这种社会实力好像还存在并有威慑力,他的安全和利益仍然能够得到维护。
比如,东汉末年,汉献帝皇权的实力早就不行了,但维护汉朝的社会实力(规则和人心)还在啊,所以曹操不会做出后来曹丕所做出的行为。
这说的是古代的情况。现代社会,有很多实力或规则,其实是符合人们的利益预期和真自我需求的,他们会主动认同。毕竟,这些规则不仅有很强的共容利益,它在制订之前或制订之后,都会经历合法性的审视。
无论怎样,一旦有了社会游戏规则,那玩家理论上就是构成“社会”的所有人。所有人似乎都可以利用社会游戏规则来博弈,哪怕本人的实力不行,但还有规则、人心这两块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