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益诉讼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的独特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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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作为检察机关一项新的职能,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个部门甚至全社会共同发力.检察履职有助于弥补相关主管部门在生态环境监管方面的不足,检察机关通过督促履职、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与其他法定主体一同织密公益保护法网,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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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中对于共有产权型保障性住房的继承问题一直存有争议,相关民事监督案件也纷争不止.若仅以住房的社会保障属性对案件进行裁判,往往忽略其财产属性,导致申购人的继承人无法继承共有产权住房的份额,难以切实保护私人财产;若按照各地对共有产权住房的继承限制规定裁判,兼顾其财产属性,虽然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共有产权房的继承问题,但由于继承限制标准并不统一,且与继承编限制继承的遗产规定不相符,故而位阶较低的行政规章可能与上位法发生冲突,破坏法律权威以及司法公信力.居住权的引入可以弥补共有产权房政策上的不足,完善我国的住房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办案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但没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临时居所,从而在指定的居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情况进行监督的一种强制措施执行方式.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控申部门应当对本院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案件的决定和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要依法积极开展该项新增业务,及时受理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提出的控告或者举报,加强和改进办理工作,切实纠正司法实务中的各种违法行为,有效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受理难、赔偿数额确定难、受害方诉讼费用缴纳难等问题,结合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解读“一般”之内涵,检察机关应探索支持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并邀请多方主体参与听证,量刑协商过程中积极听取被害人意见;综合考量被告人悔罪态度、性侵行为严重程度、被害人精神损害程度、被告人赔偿能力以及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建议法院启动“诉讼费减缓免”机制化解受害方的抵触情绪.
处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应当贯彻民事诉讼活动始终,落实到民事检察监督的程序中,亦应当遵循处分原则.实践中,如何正确处理好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检察监督职权的关系,在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同时,保障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支配和处置的权利,是当前民事检察工作中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民事检察监督与处分原则具有矛盾统一的辩证关系,实践中只有注重两者之间的协调,在两者之间把握最佳的平衡点,才能实现对公权力监督和对私权利保障的双赢效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粮食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越是面对风险挑战,越要稳住农业,越要确保粮食和重要副食品安全,粮食生产年年要抓紧,面积产量不能掉下来.农业农村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毫不放松抓好粮食生产,特别是今年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局部严重洪涝、西北伏旱、北方罕见秋汛及病虫害影响,实现高位增产,全年粮食产量有望再创新高,连续7年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中国农民丰收节专门致以节日祝贺,肯定丰收来之不易,为开新局、应变局、稳大局发挥了重要作用.
期刊
80多年前,以刘志丹、谢子长、习仲勋为代表的共产党人创建了陕甘边革命根据地,为党中央和各路长征红军提供了落脚点,在中国革命紧要关头做出了独特的贡献.陕甘边区苏维埃政府(又称南梁苏维埃政府)时期的政权建设,集中体现了实事求是、人民至上、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精简高效的理念,对新时期的机构编制工作仍有重要的启示.
期刊
通过全国检察机关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实证分析发现,实践中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工作,尚存在虚假诉讼概念不清致实践认知不一、法律规范欠缺和笼统、民事检察队伍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在厘清民事虚假诉讼概念、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尝试构建虚假诉讼监督有效线索发现机制、形成务实固定的调查核实机制,解决虚假诉讼监督难题,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认定有行为标准、结果标准和兼采两种标准三种观点.应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认定的“结果标准+行为标准”全流程评价体系及司法实践办案的审查重点,为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提供遵循,对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提供具体指引.
2021年9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以“守护群众美好生活,贡献公益检察力量”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13件,其中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尾矿库行政公益诉讼案位列第7件.清流县检察院找准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积极开展生态环境领域预防性公益诉讼,综合运用诉前磋商、圆桌会议等办案方式,助力县委县政府制定尾矿库“一库一策”方案,督促行政机关实施尾矿库销库工程,有效治理重金属污染源,预防重大损害结果发生,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通过预防性公益诉讼和社会治理的
“互联网+”时代,网络司法拍卖成为了强制执行程序中处置财产的主要方式.在此程序中,法院因其执行职能定位发生改变,内部监督效能存在不足,亟需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检察院肩负法律监督职能,在执行程序中应重点把握法院是否履行尽职调查与信息披露义务、交付财产与瑕疵涤除的义务、确定合理参考价的义务、甄别和处罚恶意竞买人的义务等职责.新时代背景下,检察院要强化执行程序的事中监督参与,结合直接监督与间接监督的方式,探索出可复制、可借鉴的新模式,推动监督模式从“对立式”向“共赢型”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