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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国卫基层发〔2018〕35号文《关于规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指出,签约服务费可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付费共同分担.原则上每名家庭医生签约人数不超过2000人,应当将不低于70%的签约服务费用于家庭医生团队,并根据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等考核的结果进行合理分配,为医疗机构设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绩效考核提供政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