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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侦讯和审判模式的制约,我国法官对口供具有依赖的思维惯性,但在以“一对一”的权钱交易方式为表征的受贿案中,被告人零口供往往导致法官认定受贿事实成立时捉襟见肘,不过这并不能成为放松惩治受贿行为的借口。法官在想方设法收集证据的基础上,采用合理的证据审查和认定模式,是逾越被告人零口供带来的审判障碍的必然路径。其具体模式包括:一是查证赃款赃物的去向或用途;二是重视证人证言的查证;三是适时运用隐蔽作证模式;四是重视间接证据收集并把握它们之闽的关联性。本文进而根据上述四种模式得出唯一合理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