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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知名品牌无疑会给商家带来巨大商机,而它的成长、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以及人力、物力,需要品牌创造者有过人的胆识、长远的眼光和大无畏的勇气。而有一些“创业者”却想到了一条捷径——“搭便车、傍名牌”,使消费者在两品牌之间似有实无的关系中误以为二者出自同一家,而且利用消费者爱占便宜的心理,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大大缩小其品牌创造成本,从而坐享“知名品牌”带来的超值利润。这种行为,无疑侵犯了其所傍“名牌”的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一 “九头凤”搭乘“九头鸟”便车
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是一个走到了二审程序的诉讼。原告是九头鸟航天酒家,被告是北京市九头凤餐饮有限公司及石送军、石保军、吴素玲几位高层管理人员。这两家名字如此相近的公司之间到底有何联系呢?在案件审理中我们得知,被告方的这几名高层管理人员先前就职于原告九头鸟航天酒家,于2002年1月成立了九头凤餐饮公司。原告方诉称在石送军等人任职九头鸟期间,亦在未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私自成立九头凤餐饮公司,并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擅用九头鸟的内部研究成果,之后九头凤又没有知会九头鸟航天酒家征得其同意,就使用了对方的客户名单及研发的菜肴,另外还指出九头凤餐饮公司向就餐客人讲述损害原告九头鸟形象的语言,并向记者提供虚假的陈述,误导记者作出失实报道。原告方认为九头凤餐饮公司擅自使用与其作为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及宣传资料,已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加之其侵犯商业秘密和损害商业信誉,故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现有证据,应认定上诉人九头鸟航天酒家、九头鸟管理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为知名服务,“九头鸟”服务名称及店面招牌、订餐卡、窗帖装饰设计风格为其所特有。被上诉人九头凤餐饮公司使用“九头凤”的服务名称及与上诉人相近似的店面招牌、订餐卡、窗帖等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该行为侵害了上诉人九头鸟航天酒家、九头鸟管理公司的相应权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其应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故法院判决北京市九头凤餐饮有限公司停止使用与北京九头鸟航天酒家、北京市九头鸟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九头鸟”服务名称、店面装饰等相近似的“九头凤”服务名称、店面招牌、定餐卡、窗帖。
案例二 真假难辨“啄木鸟”
同样,另一个活跃在大家身边的大品牌——来自世界时装之都意大利的知名品牌“啄木鸟”,竟然在国内市场遭遇到近40个“外貌极其相似、名字雷同”的“啄木鸟”。由于假“啄木鸟”数量太多,真“啄木鸟”竟无法进入一些主要城市的百货商场。真不知道这真假“啄木鸟”到底哪一个成了“大牌”!
法律分析
近几年,“傍名牌”现象已发展成为反不正当竞争的一个难点,成为严重扰乱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热点、损害我国国际形象的一个污点。
“傍名牌”现象是一种经济现象,是在我国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一些不法分子借用知名企业的知名商标、字号、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商誉造成市场混淆,引起消费者误认误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傍名牌”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刻意模仿著名商标,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著名商标而购买;二是将他人著名商标名注册为商号;三是将他人知名的商号注册为商标。
这种“傍名牌”的行为侵犯了原品牌的商标、商号的专用权、装潢、服务、商业秘密等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三条:“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下同),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第五条明确指出:“前条所指混淆主要包括:……(二)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所以,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傍名牌”现象是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犯了被傍品牌的合法权益。
有些“傍名牌”者故意钻法律空子。他们申请的一些与著名商标相近的商标,在很快拿到受理通知书后,马上投入使用;如被驳回,还可以对驳回提起复议申请,这样即使最终未被通过,也可“合法使用”两三年,足可以赚够一大笔了。而有的“傍名牌”的商标可以侥幸获得注册。但是有始终绕不开的问题,就是模仿著名商标的标识,仅此就构成不正当竞争,侥幸获得注册的商标也将被撤销。如果通过注册商标拼接成著名商标的样子,实际上是不正当使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将因为使用不当而被商标局撤销。
律师提示:
“傍名牌”现象作为假冒现象的最新发展形式,也是一种严重不讲诚信和商业道德的行为。对于创业者来说,“傍名牌”的捷径不能走,虽然降低了自创品牌的风险和成本,但是侵害了其他品牌的利益,尤其是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长此以往,必将害人害己!
点评: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正志 邵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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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如果您有问题需要法律帮助,可以与本杂志社联系,或者直接与我们律师联系。
案例一 “九头凤”搭乘“九头鸟”便车
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是一个走到了二审程序的诉讼。原告是九头鸟航天酒家,被告是北京市九头凤餐饮有限公司及石送军、石保军、吴素玲几位高层管理人员。这两家名字如此相近的公司之间到底有何联系呢?在案件审理中我们得知,被告方的这几名高层管理人员先前就职于原告九头鸟航天酒家,于2002年1月成立了九头凤餐饮公司。原告方诉称在石送军等人任职九头鸟期间,亦在未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私自成立九头凤餐饮公司,并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擅用九头鸟的内部研究成果,之后九头凤又没有知会九头鸟航天酒家征得其同意,就使用了对方的客户名单及研发的菜肴,另外还指出九头凤餐饮公司向就餐客人讲述损害原告九头鸟形象的语言,并向记者提供虚假的陈述,误导记者作出失实报道。原告方认为九头凤餐饮公司擅自使用与其作为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及宣传资料,已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加之其侵犯商业秘密和损害商业信誉,故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现有证据,应认定上诉人九头鸟航天酒家、九头鸟管理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为知名服务,“九头鸟”服务名称及店面招牌、订餐卡、窗帖装饰设计风格为其所特有。被上诉人九头凤餐饮公司使用“九头凤”的服务名称及与上诉人相近似的店面招牌、订餐卡、窗帖等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该行为侵害了上诉人九头鸟航天酒家、九头鸟管理公司的相应权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其应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故法院判决北京市九头凤餐饮有限公司停止使用与北京九头鸟航天酒家、北京市九头鸟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九头鸟”服务名称、店面装饰等相近似的“九头凤”服务名称、店面招牌、定餐卡、窗帖。
案例二 真假难辨“啄木鸟”
同样,另一个活跃在大家身边的大品牌——来自世界时装之都意大利的知名品牌“啄木鸟”,竟然在国内市场遭遇到近40个“外貌极其相似、名字雷同”的“啄木鸟”。由于假“啄木鸟”数量太多,真“啄木鸟”竟无法进入一些主要城市的百货商场。真不知道这真假“啄木鸟”到底哪一个成了“大牌”!
法律分析
近几年,“傍名牌”现象已发展成为反不正当竞争的一个难点,成为严重扰乱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热点、损害我国国际形象的一个污点。
“傍名牌”现象是一种经济现象,是在我国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一些不法分子借用知名企业的知名商标、字号、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商誉造成市场混淆,引起消费者误认误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傍名牌”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刻意模仿著名商标,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著名商标而购买;二是将他人著名商标名注册为商号;三是将他人知名的商号注册为商标。
这种“傍名牌”的行为侵犯了原品牌的商标、商号的专用权、装潢、服务、商业秘密等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三条:“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下同),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第五条明确指出:“前条所指混淆主要包括:……(二)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所以,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傍名牌”现象是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犯了被傍品牌的合法权益。
有些“傍名牌”者故意钻法律空子。他们申请的一些与著名商标相近的商标,在很快拿到受理通知书后,马上投入使用;如被驳回,还可以对驳回提起复议申请,这样即使最终未被通过,也可“合法使用”两三年,足可以赚够一大笔了。而有的“傍名牌”的商标可以侥幸获得注册。但是有始终绕不开的问题,就是模仿著名商标的标识,仅此就构成不正当竞争,侥幸获得注册的商标也将被撤销。如果通过注册商标拼接成著名商标的样子,实际上是不正当使用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将因为使用不当而被商标局撤销。
律师提示:
“傍名牌”现象作为假冒现象的最新发展形式,也是一种严重不讲诚信和商业道德的行为。对于创业者来说,“傍名牌”的捷径不能走,虽然降低了自创品牌的风险和成本,但是侵害了其他品牌的利益,尤其是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长此以往,必将害人害己!
点评:北京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正志 邵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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