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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区纠纷解决机制,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的重要方式之一,由于这种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使得它与司法之间不是互相制约的关系而是可以形成某种良性的互动关系,完善司法发展,进而促进我国的法治进程。
【关键词】社区;纠纷解决机制;良性互动;法治进程
一、社区纠纷解决机制初探
(一)社区纠纷解决机制的类型
纠纷,或争议、争端、冲突,是特定的主体基于利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双边或多边的对抗行为。纠纷是与秩序相对应的范畴,纠纷的发生意味着一定范围内的协调均衡状态或秩序被打破[1]。社区,一般是指聚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根据一套规范和制度结合而成的社会实体,是一地域社会生活共同体[2]。而本文中的社区,将这个地域范围内限定在一个派出所、居委会或者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处所辖地域。结合上面的描述,社区纠纷指的是以居住地为中心发生的区域居住、经营主体之间发生的对抗行为。
根据其地缘性质,社区纠纷多分为以下几个类型:家庭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物业服务纠纷、拆迁纠纷、司乘纠纷、群体性纠纷等。根据纠纷的不同类型,则其纠纷解决方式也不同,同时居委会、街道、公安局派出所、人民调解室等是社区纠纷解决的主要机构。
(二)社区纠纷解决的特点
1.具有中国传统社会的特征
社区纠纷多发生于家庭夫妻之间、邻里之间,即使是和物业公司的管理产生矛盾,除了司乘纠纷以外,多数发生在熟人社会之间,这就决定了社区纠纷仍然具有某些中国传统社会中的特征。首先,在家庭纠纷中,最后起到决定作用的往往不是法律的规定而是"人情",也就是伦理,这说明这些具有中国传统中"亲属法"的特征。在一些案例中,关于赡养老人的义务分配、继承权的归属,以及继承财产的使用权方面,亲情与伦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3]。其次,在邻里纠纷中,纠纷解决依靠道德的成分仍然很高。社会转型中出现的问题也仍然还续依靠传统的道德观念加以弥合和补充。尤其是邻里纠纷,不仅仅是简单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之中包含了深刻的人文关怀,如果仅以权利义务作为判断的标准及划分,会在人与人的关系中产生无法弥合的裂痕。第三,就纠纷解决的方式而言,社区纠纷解决仍然依赖区域内有威望的长者或区域领导者。这与中国传统社会中的调处机制极为相似。现代的社区纠纷解决,如能与司法前阶段取得良好衔接,便能达成国家法与民间法的某种互动。在一些司乘纠纷以及涉及财产争议较少的纠纷中,传统纠纷的解决方式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纠纷解决的方式大多依赖与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以及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沟通工作,而纠纷解决所依赖的,除了法律依据,有很大程度上是警察和调解员本身所具有的权威和信任感。因此,社区纠纷解决具有某种传统社会的特征。
2.具有走向的不确定性
社区纠纷解决的另外一个特征,就是由于它在纠纷产生的初期就介入第三方调解,于是在此时便具有了使纠纷转向的能力,这就在民间纠纷解决机制(民间法)与司法审判(国家法)之间建立起了一种可以衔接的可能。这是一种动态的微妙平衡。有学者指出,这种利用民间规则的调解机制,正是将政策贯彻到民间社会的主要手段,人民调解机制在这个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中介作用,通过化解人们之间的矛盾来组织群众,把共产党的主张、法律和政策贯彻到群众中间去,同时配合党的其他权力技术来促进国家政权在民间社会中的深入,从而为打通法律秩序的二元构造发挥了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所不可比拟的社会治理功能[4]。正是由于社区纠纷在民间规则的调解下可能走向两个结果,也就决定了它与国家法之间"输送"或是"利用"的互动关系。这个过程与其看做是能动司法的过程,还不如将其归为民间规则的运行机制。
3.涉及财产纠纷较少
在社区纠纷中,涉及财产的部分相对于其他纠纷较少,这是因为社区并非现代经济交易的中心,在涉及财产纠纷较少的领域,代表国家强制力的国家法的执行力并不能得到很好的发挥,即所谓没有"用武之地"。相反,扎根于基层的民间规则利用人情、舆论、道德等方式,刚好发挥了自己灵活的优势,而回避了"强制性"这一劣势。
涉及财产纠纷较少这一特点,也决定了当事人本人在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时刻,倾向于寻求民间调解机构或者基层国家机关这一节约时间及经济成本的做法。本来纠纷中就不涉及财产的事项,或者涉及的数额较小,选择司法路径将面临漫长的诉讼程序,以及审判中发生的费用,都会使收益大大高于成本支出,作为经济人,民间纠纷解决机制更容易获得较大的收益。
二、社区纠纷解决机制与司法过程的互动
(一)社区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法的预测功能的发挥
在法的规范作用中,预测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功能,它指示出法在诉讼之外的作用,即人们按照法的规则,以及将要发生的法律后果安排自己的生活,使大量麻烦停止于诉讼之前。在社区纠纷解决机制中,尤其是调解过程中,为双方当事人说明各种选择的法律后果是专业调解机构的必经程序。根据厦门鼓浪屿街道调委会的程序设置,纠纷解决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申请、受理、调查、调解、制作调解协议、履行调解协议、回访几个阶段,其中的每个阶段都包含了对于双方权利义务的解释和说明,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渗透。在某案中,某居民将自家的水管接在外墙,直通楼下,此举没有和各层邻居协商一致,为此事邻居曾与其交涉过,影响邻居的居住安全,而该人认为在外墙安装下水道对楼下各户人家没有任何实质性影响,双方一来二去争论不休引发纠纷[5]。而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就充分利用了《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当事人讲解法律规定,加上将双方的利益共同化,最终解决了纠纷。在这个案例中,国家法的预测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毕竟在社区中,人们追求的并不是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是在社区中能够最大自由地不受到干扰。
(二)社区纠纷解决机制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在此层面上民间法推动了法治进程 现代法治社会以尊重当事人的自治和处分权为前提,法律调整的目的在于为社会主体提供一个自由的活动范围和空间,在不超越法律划出的强制性、禁止性限制边界的前提下,应最大限度地发挥主体的自主性和积极性。法律秩序和权利义务一旦确立,社会主体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和偏好,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和纠纷解决方案[6]。这就是说,真正的法治不是简单和机械地规范一切人们的行为,而是最大限度地给予人们自由,具体到纠纷解决这个层次,就是应当允许人们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解决方式,这应当是"意思自治"原则的题中之义,同时,民间规范也在这个意义上与国家法达成了某种互动,成为国家法的支持元素。
(三)社区纠纷解决机制为诉讼减少成本
这个过程主要发生在民间纠纷调解仍然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相比于诉讼程序成本较少,但是由于不能产生强制效力,始终不能与诉讼程序产生相同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诉讼程序之前的调解工作至少也能够为诉讼程序减少一定的诉讼中成本。这是因为,在调解过程中,某些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或者双方已经达成了一致,仅就不能达成一致的地方在诉讼中解决,寻求具有权威性的、双方都认可的解决方案,这减少了诉讼中双方关于事实的争议部分,而且在纠纷解决中认可的事实也可成为诉讼中的证据在庭上采纳。另外,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也不是将案件送往司法程序后就全身而退,而是随时准备着再次进入纠纷解决的程序之中,庭前调解、庭外和解这些结果的达成虽然可能已经脱离了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却不可能脱离民间规范的运用,只是"主持者"发生了变化。而民间规范就在与司法的一进一退之中,达成了与国家法的互动。
三、结语
综上所述,因为社区纠纷解决拥有中国传统社会的特征,这就使得例如人情、舆论、道德等因素在解决纠纷时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这也是民间规范的优势所在,而它的其他特点,例如具有走向的双向性以及涉及财产较少等特征,就为其与国家法的衔接做了很好的铺垫,而且是处在一个动态的过程之下的选择过程,站在纠纷当事人的角度,也为其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多出了一个考虑的选项。而具体到社区纠纷解决机制与司法过程的互动,则前者能够促进后者预测功能的发挥,也符合法治社会的价值取向,同时将纠纷看作是一个动态的行车过程,在每个路口,民间纠纷解决机制都为其提供一个出口,而不至于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就只能沿着法律的程序走到底。并且,其为司法本身也节省了诉讼成本,而且将这个过程扩展到立法层面,形成一个循环且上升式的互动模式。
参考文献
[1] 范愉. 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M].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70.
[2] 章人英. 普遍社会学[M]. 上海教育出版社,1990,145.
[3] 苏州市平江区司法局. 社区调解百案调解[M]. 中国社会出版社,2011,30-56.
[4] 宋明. 人民调解纠纷解决机制的法社会学研究[D]. 吉林大学,2006.
[5] 苏州市平江区司法局. 社区调解百案精选[M]. 中国社会出版社,2011,12-13.
[6] 范愉,李浩. 纠纷解决--理论、制度与技能[M]. 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40
【关键词】社区;纠纷解决机制;良性互动;法治进程
一、社区纠纷解决机制初探
(一)社区纠纷解决机制的类型
纠纷,或争议、争端、冲突,是特定的主体基于利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双边或多边的对抗行为。纠纷是与秩序相对应的范畴,纠纷的发生意味着一定范围内的协调均衡状态或秩序被打破[1]。社区,一般是指聚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根据一套规范和制度结合而成的社会实体,是一地域社会生活共同体[2]。而本文中的社区,将这个地域范围内限定在一个派出所、居委会或者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处所辖地域。结合上面的描述,社区纠纷指的是以居住地为中心发生的区域居住、经营主体之间发生的对抗行为。
根据其地缘性质,社区纠纷多分为以下几个类型:家庭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物业服务纠纷、拆迁纠纷、司乘纠纷、群体性纠纷等。根据纠纷的不同类型,则其纠纷解决方式也不同,同时居委会、街道、公安局派出所、人民调解室等是社区纠纷解决的主要机构。
(二)社区纠纷解决的特点
1.具有中国传统社会的特征
社区纠纷多发生于家庭夫妻之间、邻里之间,即使是和物业公司的管理产生矛盾,除了司乘纠纷以外,多数发生在熟人社会之间,这就决定了社区纠纷仍然具有某些中国传统社会中的特征。首先,在家庭纠纷中,最后起到决定作用的往往不是法律的规定而是"人情",也就是伦理,这说明这些具有中国传统中"亲属法"的特征。在一些案例中,关于赡养老人的义务分配、继承权的归属,以及继承财产的使用权方面,亲情与伦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3]。其次,在邻里纠纷中,纠纷解决依靠道德的成分仍然很高。社会转型中出现的问题也仍然还续依靠传统的道德观念加以弥合和补充。尤其是邻里纠纷,不仅仅是简单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之中包含了深刻的人文关怀,如果仅以权利义务作为判断的标准及划分,会在人与人的关系中产生无法弥合的裂痕。第三,就纠纷解决的方式而言,社区纠纷解决仍然依赖区域内有威望的长者或区域领导者。这与中国传统社会中的调处机制极为相似。现代的社区纠纷解决,如能与司法前阶段取得良好衔接,便能达成国家法与民间法的某种互动。在一些司乘纠纷以及涉及财产争议较少的纠纷中,传统纠纷的解决方式仍然占据着主导地位,纠纷解决的方式大多依赖与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以及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沟通工作,而纠纷解决所依赖的,除了法律依据,有很大程度上是警察和调解员本身所具有的权威和信任感。因此,社区纠纷解决具有某种传统社会的特征。
2.具有走向的不确定性
社区纠纷解决的另外一个特征,就是由于它在纠纷产生的初期就介入第三方调解,于是在此时便具有了使纠纷转向的能力,这就在民间纠纷解决机制(民间法)与司法审判(国家法)之间建立起了一种可以衔接的可能。这是一种动态的微妙平衡。有学者指出,这种利用民间规则的调解机制,正是将政策贯彻到民间社会的主要手段,人民调解机制在这个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中介作用,通过化解人们之间的矛盾来组织群众,把共产党的主张、法律和政策贯彻到群众中间去,同时配合党的其他权力技术来促进国家政权在民间社会中的深入,从而为打通法律秩序的二元构造发挥了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所不可比拟的社会治理功能[4]。正是由于社区纠纷在民间规则的调解下可能走向两个结果,也就决定了它与国家法之间"输送"或是"利用"的互动关系。这个过程与其看做是能动司法的过程,还不如将其归为民间规则的运行机制。
3.涉及财产纠纷较少
在社区纠纷中,涉及财产的部分相对于其他纠纷较少,这是因为社区并非现代经济交易的中心,在涉及财产纠纷较少的领域,代表国家强制力的国家法的执行力并不能得到很好的发挥,即所谓没有"用武之地"。相反,扎根于基层的民间规则利用人情、舆论、道德等方式,刚好发挥了自己灵活的优势,而回避了"强制性"这一劣势。
涉及财产纠纷较少这一特点,也决定了当事人本人在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时刻,倾向于寻求民间调解机构或者基层国家机关这一节约时间及经济成本的做法。本来纠纷中就不涉及财产的事项,或者涉及的数额较小,选择司法路径将面临漫长的诉讼程序,以及审判中发生的费用,都会使收益大大高于成本支出,作为经济人,民间纠纷解决机制更容易获得较大的收益。
二、社区纠纷解决机制与司法过程的互动
(一)社区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法的预测功能的发挥
在法的规范作用中,预测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功能,它指示出法在诉讼之外的作用,即人们按照法的规则,以及将要发生的法律后果安排自己的生活,使大量麻烦停止于诉讼之前。在社区纠纷解决机制中,尤其是调解过程中,为双方当事人说明各种选择的法律后果是专业调解机构的必经程序。根据厦门鼓浪屿街道调委会的程序设置,纠纷解决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申请、受理、调查、调解、制作调解协议、履行调解协议、回访几个阶段,其中的每个阶段都包含了对于双方权利义务的解释和说明,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渗透。在某案中,某居民将自家的水管接在外墙,直通楼下,此举没有和各层邻居协商一致,为此事邻居曾与其交涉过,影响邻居的居住安全,而该人认为在外墙安装下水道对楼下各户人家没有任何实质性影响,双方一来二去争论不休引发纠纷[5]。而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就充分利用了《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当事人讲解法律规定,加上将双方的利益共同化,最终解决了纠纷。在这个案例中,国家法的预测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毕竟在社区中,人们追求的并不是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是在社区中能够最大自由地不受到干扰。
(二)社区纠纷解决机制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在此层面上民间法推动了法治进程 现代法治社会以尊重当事人的自治和处分权为前提,法律调整的目的在于为社会主体提供一个自由的活动范围和空间,在不超越法律划出的强制性、禁止性限制边界的前提下,应最大限度地发挥主体的自主性和积极性。法律秩序和权利义务一旦确立,社会主体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和偏好,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和纠纷解决方案[6]。这就是说,真正的法治不是简单和机械地规范一切人们的行为,而是最大限度地给予人们自由,具体到纠纷解决这个层次,就是应当允许人们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解决方式,这应当是"意思自治"原则的题中之义,同时,民间规范也在这个意义上与国家法达成了某种互动,成为国家法的支持元素。
(三)社区纠纷解决机制为诉讼减少成本
这个过程主要发生在民间纠纷调解仍然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相比于诉讼程序成本较少,但是由于不能产生强制效力,始终不能与诉讼程序产生相同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诉讼程序之前的调解工作至少也能够为诉讼程序减少一定的诉讼中成本。这是因为,在调解过程中,某些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或者双方已经达成了一致,仅就不能达成一致的地方在诉讼中解决,寻求具有权威性的、双方都认可的解决方案,这减少了诉讼中双方关于事实的争议部分,而且在纠纷解决中认可的事实也可成为诉讼中的证据在庭上采纳。另外,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也不是将案件送往司法程序后就全身而退,而是随时准备着再次进入纠纷解决的程序之中,庭前调解、庭外和解这些结果的达成虽然可能已经脱离了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却不可能脱离民间规范的运用,只是"主持者"发生了变化。而民间规范就在与司法的一进一退之中,达成了与国家法的互动。
三、结语
综上所述,因为社区纠纷解决拥有中国传统社会的特征,这就使得例如人情、舆论、道德等因素在解决纠纷时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这也是民间规范的优势所在,而它的其他特点,例如具有走向的双向性以及涉及财产较少等特征,就为其与国家法的衔接做了很好的铺垫,而且是处在一个动态的过程之下的选择过程,站在纠纷当事人的角度,也为其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多出了一个考虑的选项。而具体到社区纠纷解决机制与司法过程的互动,则前者能够促进后者预测功能的发挥,也符合法治社会的价值取向,同时将纠纷看作是一个动态的行车过程,在每个路口,民间纠纷解决机制都为其提供一个出口,而不至于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就只能沿着法律的程序走到底。并且,其为司法本身也节省了诉讼成本,而且将这个过程扩展到立法层面,形成一个循环且上升式的互动模式。
参考文献
[1] 范愉. 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M].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70.
[2] 章人英. 普遍社会学[M]. 上海教育出版社,1990,145.
[3] 苏州市平江区司法局. 社区调解百案调解[M]. 中国社会出版社,2011,30-56.
[4] 宋明. 人民调解纠纷解决机制的法社会学研究[D]. 吉林大学,2006.
[5] 苏州市平江区司法局. 社区调解百案精选[M]. 中国社会出版社,2011,12-13.
[6] 范愉,李浩. 纠纷解决--理论、制度与技能[M]. 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