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能课税原则与个人所得税税法模式之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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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量能课税原则源自于税收上的税收公平原则,在一定意义上,量能课税原则是税收法定主义的补充,2011年9月1日,我国新的《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实施,但在实践中受到立法、执法及征管水平的限制,相对于其他国家及地区而言,我国在该方面还不尽人意。本文从个人所得税税法模式选择这个方面来探讨当代中国个人所得税税法的变革,以期量能课税原则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变革指明方向。
  关键词:量能课税;个人所得税;税法模式
  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指出"完善税收制度,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是中国共产党首次在党的最高改革纲领中提到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自2011年以来我国在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使公民个人在改革中分享了经济增长和改革并进的成果。①但是这种改革并彻底,量能课税原则并没有很好体现在解决我国居民在经济、卫生、教育、收入等方面的巨大差距问题之中,这表明,量能课税原则并没有与我国的税法模式相结合,而产生实践效果。
  一、量能课税原则的内涵
  量能课税原则由税法中的公平原则发展而来,是一种将公平建立在个人负担能力上的税收公平原则,即税收的征纳不应以形式上实现依法征税、满足财政需要为目的,而应在实质上实现税收负担在全体纳税人之间的公平分配,使所有纳税人按照其实质纳税能力负担其应缴纳的税收额度。②将量能课税原则纳入到个人所得税法中,使纳税人成为税法的着眼点和落脚点,要求国家在征税过程中,结合实际考量纳税主体的个人承担能力,确定不同的纳税额。
  二、量能课税原则在国外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体现
  按照个人所得税收取方式的不同,个人所得税税法模式主要有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是指对于纳税人的各类所得,依其来源的不同分为若干类别,并对不同类别的所得依不同的税率和征收方法分别计税。综合所得税制是指把纳税人在一定时期的各种所得汇总以后征收统一的所得税。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是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的一种结合,一般是先将所得划分为若干类别进行计算征收,年度终了再将全年综合所得进行汇总,在此基础上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补(退)数额。③
  从世界各个立法较为完善的国家实践来看,综合所得税制或者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应用范围是非常广泛的。以量能课税原则是美国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和运行的基础,其提倡的观点是富有之人多缴纳税捐,其所得税有财富重分配的功用。在美国,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首先要根据自己的婚姻状况确定自己的申报身份。2007 年,美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纳税人申报身份有四种:单身、已婚夫妇单独申报、户主、已婚夫妇合并申报或者寡妇。不同的申报身份在税率、标准扣除额、个人宽免额等方面享受的税收待遇是不同的。美国将纳税人全年所得汇总起来进行征收,以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各项综合收入减去税法中规定的不予计算的项目为税基,同时,美国针对可能存在的经济状况而导致的经济不稳定,而设计了指数化调整。
  德国的个人所得税涵盖面广,在其完善的申报制度的支撑下,依据个人不同的经济负担能力加以征收,从而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以消除贫富差距。德国个人所得税以家庭为单位设立了 6 级个人税负等级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发放税卡。税卡的设置以个人的直接履行能力为基础,考虑了基本生活标准和福利制度的要求,依据不同家庭(个人)的生活负担标准,合理划分税负调整标准,并针对不同的税收等级标准适用不同税率,反映了国家对不同生活负担的纳税人的税负要求不同,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德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标准是与不同的收入相联系的,绝大多数人实行比例税,先行扣付。德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基数等于综合总收入减去收入扣除额。综合总收入分为 7 类,是来自于农业和林业、工商活动、独立自由职业的经济收入和来自于工薪、资产、出租和租赁、其他的收入之和。德国通过详尽具体的条款把以实物好处形式取得的个人所得纳入了征收的范围,根据通货膨胀率等反映经济发展情况的指标,德国不定期地对征税基数进行年度调整,在此基础上再通过起征点(免征额)计算适用累进税率,实现税收的横向和纵向公平。德国的年度税负平衡审查方式是对个人的所有收入种类进行全面审核,依据税务机构对客观收入数据的交流统计和法定的个人自行申报的义务进行平衡,保障人们以家庭为单位的基本生活条件。
  三、我国税法模式的现状
  我国在1980年以来先后多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至2007年12月29日第五次修正,税制模式所采用的均是分类所得税制,即按照不同的税率和方法对不同来源的所得进行征税。对于当时的社会条件来说,是包含公平含义的。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缺陷也日渐明显,已经远远不能满足量能课税原则的要求。2011年6月30日,我国对《个人所得税法》做了第六次修正,新的税法效果明显,达到了改革目标,其税法模式也发生了改变,即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但这是一种"以分类为主,综合为辅"的分类综合所得税制。量能课税原则要求能够全面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担能力,按照实际情况将相关成本与费用排除在应纳税额之外,并且使得获得相同收入的纳税人能缴纳相同的税款,这些要求在我国现行的税制模式下是难以满足的,我国税法模式还是体现出对劳动所得征税重于资本所得征税,这也是和我国的国情分不开的。④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我国个人的收入结构日趋多元化,人们的收入类型不仅仅是法律所列举的11项内容,而且在新的个税法中,工资薪金所得依然体现出在未来税收征收总量中占主要部分。⑤而财产性所得、资本所得等征收制度设计不合理。没有体现向高收入者多征税的目标,从而能否真实的评价纳税人负担能力是值得怀疑的。
  四、从量能课税原则看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模式改革
  2011年新的《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实施之后,我国现行个税制度逐渐体现出"量能课税"原则,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等功能,也存在对高收入者的征管不力等缺陷。因此,综合国外经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税法模式应该要从偏重于分类所得税制转变为偏重于综合所得税制或者说,是"以综合为主,分类为辅"。为了实现此种模式,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所追求的量能课税的目标,那么在税法之中综合征税的项目应该更多。因此,国家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将现有的扣缴项目保留下来,将尽可能多的所得类别纳入到综合课征的范围,而且纳入综合征税的所得类别应是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这些所得类别所征税款应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绝大部分。此外,对相应部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扣减项目,进行相应的扣除,而扣减项目的设置,应该根据当年的经济状况,做出适当的修改。个人在申报的同时,对于已经进行扣除的部分,纳税人仍应在年终进行汇总申报,这是为了政府能更好的衡量社会经济的变化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政府预调节。税务部门将各种类型的所得进行汇总,核定其全年的应税所得额,对年度内已纳税额做出抵减,而且在全年综合收入达到一定数额时,再对超额部分按超额累进税率课以综合所得附加税,以调节税负。
  注释:
  ①何雨欣,侯雪静.新个税法实施满两年基本体现"量能课税"原则[J].中国信息报,2013,9(4):1-2.
  ②郎铁民.量能负担原则视角下中国税法变革方向与模式考察[J].经济与法,2012,08:142-143.
  ③周洁.量能课税原则下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D].长春:吉林大学,2009.
  ④王茂庆.量能课税原则与当代中国税法的变革[J].广西社会科学,2010,5:49-52.
  ⑤胡兰兰.论量能课税原则[J].法制博览,2012,05:5-6.
  作者简介:张飞飞(1991-),男,安徽淮北人,安徽大学法学院13级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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