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案例概要
某中学下午放学后,初三班主任田老师看到本班女生小静为同学小刚擦汗。当即把小静叫到办公室,并给她看了小刚的两页日记,并说小刚很花心,脚踏两只船。从第二天起,田老师便不准小刚进教室上课,而让他先好好反省自己的错误。小刚父母多次来校恳求让孩子上课,被拒;稍后请律师向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和该中学发了法律建议书,但仍被田老师拒绝。直到5日后,学校校长亲下命令,小刚才进了教室。但他因不堪心理压力,当天便离家出走,直到第二天才被找回。不久后,小刚一纸诉状将田老师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案情评析
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教育权不是一项抽象的权利,而是一项包括入学、参加课堂学习、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等内容的实实在在的具体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这里的“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主要是指课堂教学,离开了课堂教学这一基本活动,受教育便成了一句空话。本案中,田老师因怀疑小刚早恋而长时间不让其进教室上课,事实上剥夺了小刚接受教育的权利,从而构成了对小刚受教育权的侵犯。小刚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那两页日记是田老师私自从小刚放在课桌内的日记本上撕下来的,上面记录了小刚对另一名女生的好感。田老师未经学生小刚的同意,偷看小刚的日记并给他人传阅,还在学生中讲有损小刚名誉的话,其行为已损害了小刚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同时,田老师以小刚早恋而要求其写检讨为由,不准小刚上课学习,该行为侵害了小刚的受教育权。据此,法院判决田老师向小刚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对违纪的学生能否进行停课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对于那些严重扰乱课堂秩序,使得课堂活动无法顺利进行的学生,令其停课是否会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有律师认为,坐在教室里上课是学生接受学校教育的必要的形式保证,如果学生在课堂上并未从事学习活动,则其受教育权并未真正得到实现。虽然不学习是学生自愿而为的一种错误选择,但对于负有教育职责的教师而言,对其完全放弃不管也是明显不妥的。此时,教师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在一般的批评教育无法奏效的情况下,为了保证课堂秩序,为了其他学生的正常学习不被干扰,由学校责令违纪学生进行短暂的停课反思,并对其在停课期间的在校活动做出安排,应当是可以考虑的一种教育惩戒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停课不是让学生直接回家,而是在校园内对学生的活动做出特殊安排。与临时隔离的教育惩戒方式一样,停课只能针对那些严重扰乱课堂秩序的学生,且在实施之前必须是教师已经对其进行了充分的提醒和告诫。停课的时间应当尽量短,一连几天甚至几个星期不让学生上课,则是明显违法的。总而言之,学校、教师应当慎重对待停课,不要滥用停课的惩戒权。实践中,对于那些未完成作业、未按时交纳学费或其他费用、轻微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一些教师动辄不让其进教室上课,甚至直接将其赶出校门。这些做法是非常不妥的,明显构成了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侵犯。
某中学下午放学后,初三班主任田老师看到本班女生小静为同学小刚擦汗。当即把小静叫到办公室,并给她看了小刚的两页日记,并说小刚很花心,脚踏两只船。从第二天起,田老师便不准小刚进教室上课,而让他先好好反省自己的错误。小刚父母多次来校恳求让孩子上课,被拒;稍后请律师向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和该中学发了法律建议书,但仍被田老师拒绝。直到5日后,学校校长亲下命令,小刚才进了教室。但他因不堪心理压力,当天便离家出走,直到第二天才被找回。不久后,小刚一纸诉状将田老师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案情评析
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教育权不是一项抽象的权利,而是一项包括入学、参加课堂学习、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等内容的实实在在的具体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这里的“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主要是指课堂教学,离开了课堂教学这一基本活动,受教育便成了一句空话。本案中,田老师因怀疑小刚早恋而长时间不让其进教室上课,事实上剥夺了小刚接受教育的权利,从而构成了对小刚受教育权的侵犯。小刚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那两页日记是田老师私自从小刚放在课桌内的日记本上撕下来的,上面记录了小刚对另一名女生的好感。田老师未经学生小刚的同意,偷看小刚的日记并给他人传阅,还在学生中讲有损小刚名誉的话,其行为已损害了小刚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同时,田老师以小刚早恋而要求其写检讨为由,不准小刚上课学习,该行为侵害了小刚的受教育权。据此,法院判决田老师向小刚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对违纪的学生能否进行停课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对于那些严重扰乱课堂秩序,使得课堂活动无法顺利进行的学生,令其停课是否会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有律师认为,坐在教室里上课是学生接受学校教育的必要的形式保证,如果学生在课堂上并未从事学习活动,则其受教育权并未真正得到实现。虽然不学习是学生自愿而为的一种错误选择,但对于负有教育职责的教师而言,对其完全放弃不管也是明显不妥的。此时,教师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在一般的批评教育无法奏效的情况下,为了保证课堂秩序,为了其他学生的正常学习不被干扰,由学校责令违纪学生进行短暂的停课反思,并对其在停课期间的在校活动做出安排,应当是可以考虑的一种教育惩戒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停课不是让学生直接回家,而是在校园内对学生的活动做出特殊安排。与临时隔离的教育惩戒方式一样,停课只能针对那些严重扰乱课堂秩序的学生,且在实施之前必须是教师已经对其进行了充分的提醒和告诫。停课的时间应当尽量短,一连几天甚至几个星期不让学生上课,则是明显违法的。总而言之,学校、教师应当慎重对待停课,不要滥用停课的惩戒权。实践中,对于那些未完成作业、未按时交纳学费或其他费用、轻微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一些教师动辄不让其进教室上课,甚至直接将其赶出校门。这些做法是非常不妥的,明显构成了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