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的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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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全球金融危机进入后危机时代,世界各国针对自身金融体系在金融危机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了反省,做出了相应的调整,从各个方面、各个角度强化了金融监管。本文通过介绍美国、英国、法国等主要发达国家及组织的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探求未来国际金融监管的改革趋势,这对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改革;主要趋势;启示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2
  一、后危机时代主要发达国家及组织金融监管改革的概况
  (一)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
  金融危机全面爆发后,美国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重大改革。奥巴马政府于2009年3月份颁布了《金融监管改革框架》,第一次提出如何抑制系统性风险,并显现出从严监管的思路。2010年7月份奥巴马签署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根据该法案,在美联储内部新设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并赋予其广泛的监管职权,可以说文件涉及的广度以及深度在美国历史上绝对是空前所有的。
  (二)英国的金融监管改革
  金融危机的重创,使得英国有关机构认识到由中央银行之外的机构来统一行使金融监管职责所带来的弊端。英国议会于2009年2月通过了《2009年银行法案》,明确规定英格兰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金融稳定中的法定職责和所处的核心地位,强化了相关的金融稳定政策工具和权限。2009年7月8日,英国财政大臣公布了《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提出建立一个新的金融稳定理事会(CFS),全面负责监控金融业的风险并负责金融体系的稳定。
  (三)德国的金融监管改革
  金融危机发生后,德国就相关法规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并积极在国际层面上推行其加强金融监管的主张。2008 年 10 月,通过了一项总额达4700 亿欧元的金融救援方案,以救助日益陷入困境的德国银行业,提升金融市场信心。在采取了必要的应对措施后,德国也开始反思金融监管,修改了本国的银行法案与保险法案,加强监管力度。
  (四)法国的金融监管改革
  法国的金融监管改革虽然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方案和计划,但早在危机爆发之初就已然开始逐步推进。危机全面爆发后,法国当局只是在监管机构上实行局部的改革,重心放在推动欧盟出台整体的监管改革措施上。当美国与欧盟等国出台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后,法国也随之宣布施行一些实质性的改革措施。
  (五)欧盟的金融监管改革
  金融危机爆发后,欧盟采取了一系列金融体制改革措施用以摆脱金融危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2009年6月19日通过的《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是金融危机以来欧盟最为重大的改革事件,由此成立了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和欧盟金融监管系统,分别负责欧盟的宏观和微观审慎监管。
  第二,推进欧盟微观审慎监管机构建设,成立欧盟金融监管系统,以此来强化欧盟的微观金融监管和协调机制。欧盟金融监管系统作为欧洲监管操作系统,旨在通过建立更强大、统一性更高的规则来提高各国的监管能力,实现对跨国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并负责对欧盟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监管工作的整体协调。
  第三,加强其他技术性、辅导性金融监管机构的建设;譬如建立欧洲金融稳定机制、成立银行问题专家小组和破产法专家小组。
  第四,关于立法规则的修订,主要是修改银行资本要求指令和《存款保险计划指令》。
  二、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发展的主要趋势
  美、英、德、法及欧盟作为全球发达经济金融体系的代表,在金融危机后推出的一系列重大改革方案虽然在具体措施上有所差异,但总体上反映了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发展趋势。具体有如下几点:
  (一)强化宏观审慎监管
  在金融危机产生以前,西方主要国家的金融监管理念过于注重微观审慎监管,而对宏观审慎监管重视不够。过于注重微观审慎监管的直接后果就是不能有效应对金融市场的新变化,不能有效应对不同市场、不同机构之间的风险蔓延。现实需要建立一个宏观审慎的监管体系,以加强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宏观审慎监管重在对金融机构的整体行为以及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影响的监管,更关注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行为、金融市场整体趋势及其和宏观经济的相互影响。随着此次全球金融危机进入后危机时代,美国、欧盟和英国的改革方案不约而同地提出,设立独立的宏观审慎监管机构或者增强现有机构的宏观审慎监管职能,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二)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大型金融机构开始跨国经营,各种产品、业务和利益紧密交织,此次金融危机能够在全球快速蔓延,是与金融的全球化密切相关的,也反映出金融活动全球化与金融监管属地化之间的严重矛盾与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单个国家无法单独防范和处置危机。因此,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成为欧美金融监管改革的共识。美国在监管改革中提出,必须保证美国金融监管标准与国际规则相一致,建议各国与其一同提升监管标准。英国则希望加强与国际尤其是欧洲之间的监管合作,提出应统一监管标准以防范监管套利,加强以金融稳定委员会为核心的国际金融监管框架建设。而欧盟目前已有 27 个成员国,所以其更强调成员国间的监管协调与合作,改革方案中力求将目前各成员国相互分离的监管格局在欧盟层面实现统一。
  (三)实行金融监管机制的多样化
  在金融危机发生前,主要是单一的外部强制性的监管,等到金融危机发生后,已经由单一的外部强制监管转变为外部强制监管与内部自律性监管相结合。传统金融监管往往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内部自律性监管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忽视,金融监管机制因缺乏自律性和平衡性而明显具有缺陷。危机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力求克服这种缺陷,从原来只强调外部强制性监管转向外部强制性监管与内部自律性监管并重,实现二者的协调平衡,共同为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运行提供可靠的监管机制保障。   (四)扩大金融监管的范围
  为降低监管豁免对金融危机的深度和规模的影响,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已就加强金融监管、扩大金融监管范围达成了共识。原来没有对高风险的衍生品进行监督,现在把高风险的衍生品纳入到了监管的行列,之前没有监管的盲区现在慢慢的纳入到了监管机构之下,这样一来,不仅有利于防范潜在的金融风险,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欧盟委员会新监管方案要求私募股权基金、对冲基金等必须注册,建立行业的最低准入标准,定期公布信息并增加交易透明度。美国将监管范围扩大到所有可能对金融稳定造成威胁的企业,除银行控股公司外,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也将被纳入美联储的监管范围。
  (五)提高金融监管的标准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可能产生系统性冲击的大型金融机构提高监管要求,包括增加资本金和流动性要求等,以增强金融机构弥补损失、防范风险的能力。第二,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禁止高风险的衍生品的交易,或者是在严格的监管之下进行产品的交易。第三,规范金融创新,譬如,美国金融改革法案规定,银行仅可将百分之三的一级资本投资于私募资金。
  (六)注重金融消费者者权益的保护
  危机前,监管者只负责对金融机构的合规性检查,从而保证金融机构的健康运行。危机后,金融体系的安全得到了一定的政府救助,但广大人民利益却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因此,许多国家监管部门认识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维护市场公平合理的正常秩序。如美联储新成立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具有较独立的监管权,以更好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英国改革方案中指出,必须采取措施增强金融服务能力,要求金融机构提供简单、透明度高的金融产品,并承诺及时更新监管体系,出台保护消费者的解决办法,确保消费者赔款迅速、有效。欧盟则进一步要求加强信用评级公司监管,对其在业务范围、治理结构、评级方法及透明度等方面采取更为严格的监管,并且大幅度提高了存款保障金额及补偿比率,这些对消费者利益保护都有着实质影响。
  三、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给我国带来的启示
  虽然2008年的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领域的影响有限,但随着我国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开放,金融市场将会更加活跃,更多的金融机构也将拓展国际业务,这必将加强我国金融系统和全球金融体系的联动性,从而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上述各国和组织的金融监管改革及所预示的国际金融监管改革趋势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应该在立足我国金融发展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各方的改革措施,顺应国际金融监管的主要趋势,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具体如下:
  (一)完善宏观金融监管框架体系
  金融危机后各国进行的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思想均是加强宏观监管的审慎性,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同时,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也是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目标,因此,完善宏观金融监管框架对我国具有重要意义。首先,重新明确央行在金融监管中的定位,扩大央行权限,以监控系统性风险。尽管央行已经依法具有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但到目前为止,我国仍缺少一个监测并防范宏观金融系统性风险的专门机构。
  (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的金融立法是监管部门有效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法律保证,是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必要依据。而我国现行金融立法不足,与国际标准相比存在差距。立法机关应对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进行审查,对相抵触的法律规范进行修改,对已明显过时的内容进行删除,增加对新的金融业务的监管规定,使金融监管法律能够满足未来金融监管的需要。首先,要建立健全金融监管法律框架体系。针对缺乏监管的监管对象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将现行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进行整合,形成金融监管法律框架体系。其次,要加快制订有关法律的具体实施细则。根据金融市场的发展情况,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再次,要提高我國金融立法的前瞻性和适用性。
  (三)重视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
  金融危机后的 G20 领导人峰会上,各国已就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达成广泛共识,并在美、英、欧盟的监管改革方案中都有所体现。在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和世界各国的经济金融联系日趋紧密,资本渗透、业务交叉更加广泛和深化,对于不断融入全球金融体系的中国来说,重视和积极参与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意义重大。
  (四)切实加强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
  在本轮金融监管改革中,各国的方案都把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作为重要内容。加强金融消费者利益保护,是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市场微观主体的保护,这不仅有利于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善和健康发展,也有助于激发更多的公众参与金融消费的热情,增强对金融体系的信心,从而可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因此,金融监管不能只注重金融机构的利益诉求而忽视对金融消费者的切实保护,我国必须对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市场严格监管, 提高产品透明度,向消费者准确地传达有关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适当信息,防范和杜绝不公平、欺诈消费者等行为,同时需建立完善的消费者投诉和争端处理机制,以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索赔权。
  (五)完善金融创新的体制机制,处理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不断发展的动力源泉,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开发各种金融产品,将各类风险适当分散,有助于金融市场稳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必须想方设法完善金融创新的体制机制,为金融创新培育成长舒适的土壤,只有这样,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才有可能后来者居上。同时,监管部门应处理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一方面,要营造有利于金融创新的监管环境,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建立金融创新长效机制,加快创新步伐,分散金融风险,活跃我国金融市场。另一方面,改进监管体系、监管方式,提高对金融创新的监管水平,逐步将监管重点转到金融机构透明度建设和内控机制上来,防范局部风险向系统性风险转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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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曹 丽(1988-),江苏盐城人 ,法律硕士(非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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