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手”为什么能够得到辩护

来源 :道德与文明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iancyp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孺子事例"中,外在主义在解释为什么"援手"对个体具有权威性时遭遇困境,无法为"援手"进行辩护.朱熹的伦理学提供了一种以外在主义为基础的调和性框架:第一,承认价值实在论;第二,"仁"是对价值实在论的受动回应能力,在面临孺子入井时必然产生"恻隐","恻隐"是唯一的动机性及辩护性理由.这种主张拒绝了主体经验的关涉,对一个没有任何善、好、对或者恶、坏、错价值经验的主体而言,援手是必然的.如果主体依照的是由"入井"的价值事实所引起的"恻隐"而行动,则援手是获得辩护的;如果行为者所依照的是某种理想的价值信念或者利益的追求,则援手无法获得辩护.朱熹的框架既包含了外在主义对于规范性的权威的认同,又包含了内在主义关于行为解释的主体相关性.
其他文献
阿马蒂亚·森的正义理论为寻求具体正义提供了温和的理论基础,其正义理论体现了西方当代正义理论在研究视域、实质内容和路径方法等方面的论域转换.森认为正义理论的根本目的
杨朱的思想以"贵己""贵生""为我"等主张而知名,但如何认识和把握它则产生了程度不同的偏差甚至误解.从广义的人本主义伦理学去定位它是可行的方式之一.杨朱的人本主义伦理学对人的生命和权利予以了高度肯定,将快乐的最大化看成是人的最好的生活,并由此否定了人被名和物质所支配而牺牲自己的异化("殉名""殉物").
内容摘要:我国先后十一部刑法修正案新增28个轻罪,但表现出了“轻重并进,重罪为主”的立法特征,轻罪制度并未成为立法主线,“轻罪化”之所以屡被用于渲染当前的犯罪化立法及其趋势,源于对“废除劳教制度”法治意义的误解。劳教制度被废的根本原因在于,其从教育帮扶性措施异化为罪刑失衡的监禁处罚,因而轻罪化立法不应是“劳教功能”的栖身之所。“轻罪化”作为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立法方案源于“严而不厉”的目标导向,但“
德意志耶稣会士费隐于1706年入京,作为宫廷传教士直到去世.1709年,费隐以主力成员身份,参与康熙朝《皇舆全览图》测绘,合作完成多幅分省地图.1719年,费隐将最新中国地图寄往
对美好生活需要的理解也就是对幸福的理解.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在自由意志发展的整个精神过程中理解幸福,认为幸福是"满足的总和",并把自由意志理解为幸福的内在价值和规定性,反对把幸福归结为欲望的满足,同时也反对把自由理解为"任性".与黑格尔不同,马克思是从人的生命活动即劳动中确立人的自由本质,同样确认自由是幸福的内在价值,由此形成了劳动幸福观.这种幸福观是以确认自主自由的劳动是人的自我实现方式为核心的.现代社会贯彻资本逻辑的生产方式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刺激、扩张人们的消费欲望,导致消费异化,把幸福等同于欲
马克思的正义论并非主要面向市民社会,而是立足于社会化的人类的实际需要.这种正义论基于政治经济学批判,汲取了启蒙国民经济学家实践先于原则的研究理路,否定了将复杂的正义问题诉诸道德批判的做法,将道义的实现置于经济生产、分配、消费、交换的过程.分析苏格兰情感正义论的内在理路,理解马克思正义论的规范与规律的双重视角,从生产正义与正义的条件角度把握马克思正义论的实质,可以形成马克思正义论的实践逻辑,这对解决当今中国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内容摘要:算法时代,在机器学习技术与大数据技术的驱动下,算法创作进一步促进了人工智能的自主性。坚守作者中心主义范式下的主客体一致性标准,将无法为算法创作物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事实上,读者中心主义对现代著作权制度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在作品独创性方面为科技作品、实用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读者中心主义所确立的主客体分离评价标准为算法创作物视为作品提供了独创性判断的理论路径。算法自由就是
2019年末至今,新冠肺炎疫情横扫全球,中国的疫情防控表现远远好于欧美发达国家.这里的原因和影响因素很多,其中最可供借鉴的经验是:从实际出发,尊重科学,依靠技术.首先,立足
定言命令式何以可能,使其得以可能的第三者究竟是什么,是近年国内外康德道德哲学研究中最热门的话题之一.从定言命令式的综合性与合法性出发,盖耶尔认为这个使其得以可能的第三者就是"自律"的概念,阿里森却主张这个第三者应该是"知性世界"的概念.但是,他们提出的第三者概念都只具有逻辑上的联结功能,完全忽视了对意欲上的联结作用的考虑,从而不仅完全曲解了康德的思想,也难令人感到满意.定言命令式的第三者问题必须经由一种非逻辑化的路径才能得到正确的解释,并且必须落实到一个理想人格的纯粹道德榜样的概念.
内容摘要:失信联合惩戒具有多主体、多行为两大特征,致使行政诉讼救济面临渠道不畅和审查不力的困境。一方面,法院视信访惩戒为不可诉行为,将实施惩戒的企事业单位认定为不适格被告,并把失信认定、列入黑名单、公布黑名单以及联合惩戒界定为内部行为、信息记录、信息公开或黑名单自动结果,导致相对人无法起诉或难于选择起诉对象。另一方面,法院对失信惩戒缺乏统一定性,对其合法性依据也缺乏清晰判断,无法有效展开审查。切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