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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频闪
1.价格核定更加科学
原来的运价规则中,价格影响因素众多,例如,对于旅客运价,影响其计价的因素有车辆类别、公路类别、营运类别,另外还有大型、中型、夜班车等。而新运价规则中,则将这些因素全部简化掉,只是将车辆分为8个档次,并且将客运票价构成简化为一个公式:
客运票价=客运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城市市区里程)+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其他法定收费。
这是由于客运市场化趋势日益明显,作为政府部门核定的运价更多的是一种指导性运价,只有在特殊时期价格出现异常时,政府才需要进行严格的价格干预。因此,根本不需要作出太多太细的规定。
对于货运运价,原运价规则也有大量复杂的规定。事实上,当前货运市场已经完全放开,那种复杂的规定根本没有任何意义。而新的《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明确规定“货物运输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只有“国防战备、抢险求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实行政府定价。”这些规定的科学性将对运输经营者产生影响力,而不是法规的强制性对其产生影响力。
2.公益用车予以补偿将有法可依
在现实生活中,国防战备、抢险求灾、紧急运输等用车的情况经常发生,尤其是东南沿海一带,因为防洪抗台工作需要以及沿海国防战备需要,征用民用车辆的事经常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也明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然而,对于这些公益性用车,虽然大家都认为应该给予车主相应的补偿,但长期以来却一直没有补偿的依据,传统做法是运输企业付出劳动,不能得到相应补偿。而这次新出台的《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明确将其运价规定为指令性政府定价。作为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将制定相应价格,以后征用车辆就有了明确的补偿标准。
3.农村客运实惠
这次出台的《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中还有一个大亮点,那就是“农村道路客运实行低票价政策,执行与城市公共交通相同的相关税费优惠和政府补贴。”
长期以来,由于城乡二元化管理,导致农村客运的运输成本远远高于城市公共交通,最终结果就是:经济承受能力明显要低得多的农民出行,却要承受比城市居民更高的票价。这次则彻底扭转了这种城乡二元化结构局面,为农民出行给予了极大的方便。
4.儿童免票更为科学
原汽车运价规则中,身高为1.1米以下的儿童免票,身高为1.1米到1.4米的为半票。这种规定比较死板,新规则规定更人性化更科学,身高限制也随着具体情况进行了加高。
“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规定,使得免票儿童有了选择的权利:即是否占用座位。如果儿童想要占用座位,经营者就可以不给他免票,如果儿童不占用座位,则经营者必须予以免票。
这样的规定给了乘客和经营者更多的自主权,有些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强或者小孩虽然个子较小,但比较胖,不占座位坐车比较累,则完全也可以购买相应车票。而根据原来的规定,1.1米以下的小孩如果卖票就属于经营者违规。
一点遗憾
1.调整范围略显狭窄
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是在大部制改革之前出台的,因此,无法调整出租汽车和城市公共交通。而这次出台的运价规则是依据国道条制定的,因此,对于出租汽车和城市公共交通也不具有约束力。这样的调整范围与大部制改革的形势不相适应,略带一点遗憾。
2.术语使用不一致
“零担货物运输”是一个历史概念,目前已经渐渐淡出运输人的视野。这次运价规则重新使用了该概念,似乎有一点与形势不一致。
1.价格核定更加科学
原来的运价规则中,价格影响因素众多,例如,对于旅客运价,影响其计价的因素有车辆类别、公路类别、营运类别,另外还有大型、中型、夜班车等。而新运价规则中,则将这些因素全部简化掉,只是将车辆分为8个档次,并且将客运票价构成简化为一个公式:
客运票价=客运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城市市区里程)+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其他法定收费。
这是由于客运市场化趋势日益明显,作为政府部门核定的运价更多的是一种指导性运价,只有在特殊时期价格出现异常时,政府才需要进行严格的价格干预。因此,根本不需要作出太多太细的规定。
对于货运运价,原运价规则也有大量复杂的规定。事实上,当前货运市场已经完全放开,那种复杂的规定根本没有任何意义。而新的《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明确规定“货物运输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只有“国防战备、抢险求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实行政府定价。”这些规定的科学性将对运输经营者产生影响力,而不是法规的强制性对其产生影响力。
2.公益用车予以补偿将有法可依
在现实生活中,国防战备、抢险求灾、紧急运输等用车的情况经常发生,尤其是东南沿海一带,因为防洪抗台工作需要以及沿海国防战备需要,征用民用车辆的事经常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也明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然而,对于这些公益性用车,虽然大家都认为应该给予车主相应的补偿,但长期以来却一直没有补偿的依据,传统做法是运输企业付出劳动,不能得到相应补偿。而这次新出台的《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明确将其运价规定为指令性政府定价。作为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将制定相应价格,以后征用车辆就有了明确的补偿标准。
3.农村客运实惠
这次出台的《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中还有一个大亮点,那就是“农村道路客运实行低票价政策,执行与城市公共交通相同的相关税费优惠和政府补贴。”
长期以来,由于城乡二元化管理,导致农村客运的运输成本远远高于城市公共交通,最终结果就是:经济承受能力明显要低得多的农民出行,却要承受比城市居民更高的票价。这次则彻底扭转了这种城乡二元化结构局面,为农民出行给予了极大的方便。
4.儿童免票更为科学
原汽车运价规则中,身高为1.1米以下的儿童免票,身高为1.1米到1.4米的为半票。这种规定比较死板,新规则规定更人性化更科学,身高限制也随着具体情况进行了加高。
“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规定,使得免票儿童有了选择的权利:即是否占用座位。如果儿童想要占用座位,经营者就可以不给他免票,如果儿童不占用座位,则经营者必须予以免票。
这样的规定给了乘客和经营者更多的自主权,有些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强或者小孩虽然个子较小,但比较胖,不占座位坐车比较累,则完全也可以购买相应车票。而根据原来的规定,1.1米以下的小孩如果卖票就属于经营者违规。
一点遗憾
1.调整范围略显狭窄
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是在大部制改革之前出台的,因此,无法调整出租汽车和城市公共交通。而这次出台的运价规则是依据国道条制定的,因此,对于出租汽车和城市公共交通也不具有约束力。这样的调整范围与大部制改革的形势不相适应,略带一点遗憾。
2.术语使用不一致
“零担货物运输”是一个历史概念,目前已经渐渐淡出运输人的视野。这次运价规则重新使用了该概念,似乎有一点与形势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