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同欺诈若干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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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9060 澳门科技大学 广东 珠海)
  摘 要:规制合同欺诈制度是各国民事欺诈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欺诈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破坏意思自治的行为,各国法律都予以禁止,并为当事人设立了救济途径。
  关键词: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欺诈
  一、合同欺诈行为的一般规定
  学界关于何为合同欺诈行为比较一致的定义为“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虚假或歪曲事实,或者隐匿事实真相,使表意人陷入错误而做出意思表示的行为[1]。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市场经济已经逐步展现出蓬勃的活力。但是,在这一重大的社会变革中,因为市场机制不健全、信息披露不完整、交易行为监督不规范、市场主体不适应新环境等因素的影响,难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二、常见的合同欺诈形式
  无论是民事合同欺诈还是刑事合同欺诈,尽管欺骗的伎俩花样百出,但分析中不难发现不法分子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核心手法,不外乎是利用信息不对称或设计出一种信息不对称的格局,诱使另一方做出自认为是正确的但事实上是受骗的决策。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合同欺诈形式:
  1.利用伪造、虚构、盗用或假信誉证件骗取合同的签订,进行合同欺诈
  典型案例一:虚构合同主体进行合同欺诈
  行为人赵海、李勇私刻两枚公章,一枚刻“海达贸易公司”,另一枚刻“益民保健品公司”。并用电脑制作了假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凭证,然后租用两间办公室,就这样开办起了他们所谓的“公司”。(不经注册,成本极低)
  不久,以赵海、李勇为法定代表人的“海达贸易公司”和“益民保健公司”正式挂牌开业了。两公司经营项目从家用电器、建材、服装到食品、饮料,从种子、肥料到中西药品、保健品等,几乎无所不包。他们并以这两家公司的名义通过新闻媒体向全国各地的一些生产厂家和有关单位发布信息,声称求购对方的产品,要求与之签订合同,但其实质并不是求购对方的产品,而是利用合同进行欺诈,骗取对方的定金和业务回扣。开业一个月的时间,两公司先后与十几家厂商签订了各类合同百余份,索取定金25万元人民币,回扣15万元人民币,所签合同总金额达150万元人民币。
  经查,赵海、李勇虚构合同主体,李勇合同骗取对方定金及回扣人民币40万元人民币,其行为违反了《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已经构成合同欺诈行为。短短一个月时间,索取定金25万元人民币,回扣15万元人民币,“业绩客观”。没有如此大的“骗利”,违法分子是不会铤而走险的,面向全国行骗,合同真假难辨,发出100份信函,只要十份上钩数量就很客观了。
  2.利用市場供求的微妙关系骗取合同的签订,进行合同欺詐
  典型案例二:利用“零风险”的供求关系,骗取押金,进行合同欺诈
  红衣针织厂近年来因经营不善,举步难坚。在此状况下,该厂设计出了一套“崭新”的经营模式。他们通过媒体发布信息,大做广告,声称:本厂有针织加工业务,现对外寻求承揽方,凡有意者都可与本厂订立为期三年的针织产品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红衣针织厂将针织加工机器以优惠条件租给加工方,每台一次性收取押金,服务费五千元;加工方必须使用本厂提供的面纱等原材料,加工出的产品再由本厂回收,每件针织产品加工费50元。合同期满后退还押金并赠送机器,如果加工费违约,则押金不退还。下岗职工张华被如此“零风险”的优惠条件所吸引,将家中全部储蓄两万元人民币全部拿出来,一次性租赁了四台机器,开始了加工生产。十天后张华带着第一批加工的针织产品一百件向红衣针织厂交货,该厂验货后,以针织产品尺寸不符合标准,拒绝回收。随后张华提供的第二批、第三批针织产品也同样被厂方以类似理由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此时,红衣针织厂还生产张华无加工生产能力,不能按期保质保量交货,违反了合同约定,所以不能退还押金。红衣针织厂以同样的手法先后与下岗工人或农民上百人订立了针织产品加工合同,收取的押金近百万元人民币。但当加工方送交加工的针织产品时,厂家一律以苛刻的条件判定加工方加工的针织产品几乎没有符合其质量要求的,因而拒收或少收产品,并声称加工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而不退还押金。
  经查,红衣针织厂提供的及其及原材料价格远高于市场价格许多倍,而且质量低劣,根本无法生产出合格产品。依据上述事实,执法部门认定红衣针织厂有合同诈骗嫌疑,并依法将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外包”是近年来比较流行的经营方式,能降低总体社会成本,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该案例的核心欺诈手段在于打的是信息的时间差。“零风险”的信息在前,套得押金,技术品质的“壁垒”信息在后,霸占押金。如此新“招”,损人损己。
  三、合同欺诈的防范与法律规制
  管制、防止合同欺诈需要一个完善的法律机制,而不仅是一、二家行政机关的职责,更不是受害人的自我保护问题。[2]合同的反欺诈是一项需要全社会产于的长期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宽,因素复杂,针对各类欺诈行为,要有效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合同进行欺诈,应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大违规成本,使违规者望而却步
  对合同欺诈者的处罚,除了绳之以法外,还应从经济尚加大处罚力度。国家应进一步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查处合同欺诈违法行为的法规规章,对欺诈者除了没收欺诈所得外,还应该从处罚的角度上,“新老账一起算”。
  2.消除信息的不对称性
  建立健全合同信誉公示制度,防合同欺诈于未然。建立企业主题的信誉公示制度,利益政府的网络工程平台,建立健全全面向社会企业主体的合同信誉数据库。利益网络的开放性额数据共享性,方便企业主体的及时查询。从消除信息的不对称的角度,推动社会信用工程发展的进程,帮助企业主体防欺诈合同于未然。
  参考文献:
  [1]佟柔教授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38页.
  [2]向明华.《合同欺诈法律问题》,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学报,2009年7月,第24卷第4期.
  作者简介:
  林星辰(1993.1.27~),性别;女,民族;汉,籍贯;福建,职位:学生,学历: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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