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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30 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 上海)
摘 要:离婚在财产方面的法律后果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二是债务的清偿;三是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离婚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是一个难度较大的问题。笔者就如何保护离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权问题谈点肤浅的认识。
关键词:离婚妇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权
一、关于侵犯妇女财产权现状
在一些离婚案件中,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女方财产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荡然无存。有的妇女由于不堪丈夫打骂,或与男方家庭其他成员产生矛盾,回娘家长期居住。男方也无意改善夫妻关系,通过隐匿、转移或变卖共同财产等手段,企图使女方应分得的份额化为乌有,即便有所剩余,也已损毁,面目皆非。在离婚诉讼时,已无共同财产可供分割。
二是隐瞒收益。有的男方在外经商或办企业,不把全部收益告知女方。有的常年在外不归,甚至与第三者同居,收益不用于家庭生活,女方索要,便亮出债务,女方又无从举证。
三是倚强凌弱。有的男方在诉讼期间威胁女方不得要某些共同财产,否则便以暴力相威胁。即使可以对半分割的住房,女方亦不敢居住。法律文书生效后,有的女方不敢取自己的财产。如,男方刘某把法院判决给女方张某的洗衣机、电视等家用电器隐藏在自家的棚子里,并损坏部分物品。当女方去拉東西时,不仅不交出财物,而且与其父、姐妹等亲属数人侮辱、殴打女方。
四是违心“让步”。提起离婚诉讼的女方占60—70%,为了尽快摆脱不幸婚姻之苦,加之妇女的心理弱势,自悲懦弱,不堪诉累,往往在财产上作出“让步”,放弃部分權利。而有的法官单纯追求结案率和调解率,在当事人之间“和稀泥”,生调硬别,便形成老百姓所谓的“原告吃亏”论。
五是侵权裁判。有的法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片面强调男女财产分割绝对平等。或人情方面干扰,有意无意地侵犯了妇女的财产权益。
以上问题的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第一,法制观念淡薄。有些人不知法不懂法,或者知法懂法而不执法守法。第二,夫权思想严重。他们依然奉行男主女从、男尊女卑等封建信条,惯用家庭暴力,肆意践踏妇女权益。第三,妇女素质偏低。相对来讲,部分妇女文化素质低,心理素质差,缺乏自尊、自立、自信、自强的“四自”精神,逆来顺受,不敢抗争,更不知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第四,法官执法不公。有的法官自身对法律和有关规定学习的不够,加之缺乏职业道德,审判作风不端正,致使侵权行为得不到制裁,甚至形成侵权裁判。
二、保护妇女财产分割权的对策
1.认真执行分割财产的原则
依照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最高院的有关规定,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执行五项原则,即: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女方及子女权益的原则,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其中,男女平等是基本原则。即妇女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执行这一基本原则的同时,还要顾及其他原则。男女平等,并不意味男女在分割财产时必须平均分配。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是财产分割时应着重考虑的问题。因为在现阶段我国妇女的经济能力一般低于男方,在财产分割上照顾女方,可以使女方不因经济问题影响其行使离婚的权利。但照顾女方的前提,应是双方其他条件等同。如果是因女方过错而引起离婚的,应是具体情况予以适当少分或不分。但总的原则是保护妇女的合法的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权。
2.依法确认女方的权益
根据规定,在共同财产的分割上,首先要坚持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由双方协议分割。调解不成时,法院应根据财产处理的五项原则,结合财产的实际情况以及财产的来源、数量等进行判决。如果双方另有约定,而且约定合法有效的,按约定处理。那么,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如何使女方权益不受侵犯,笔者认为:一是耐心询问,避免遗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很多当事人并不全然尽知。特别是有的妇女是“两不知”,一是不知法律规定的共同财产范围,二不知自己的家底,特别是男方的收益和债权等。法官在庭审中应耐心询问,并予以提示和引导,以便女方主张权利。二是查清事实,搞清财产。由于当前我国国民素质和经济状况决定,民事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较弱,特别是妇女。因而,在推行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同时,法官要尽举证指导责任,以明确当事人的举证权利与责任。特别是一些需要相关部门出具的财产证明,比如银行存款情况、证券公司的股权情况等,法官应走出去,避免坐堂问案。三是合理分割,适当照顾。对离婚双方的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当前,双方争执焦点大都在住房上,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掌握的原则是: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房屋,应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照顾女方。笔者认为,下列情况,女方应多分财产:第一,男方有过错的,主要有重婚,虐待或遗弃女方等行为的;第二,女方抚育子女的;第三,女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3.切实保证权益的实现
为保证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权的实现,一是积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一,财产保全。立案时,女方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要积极支持,迅速保全。第二,清点财产。庭室中要详细询问财产的价款、型号、形状、功能、新旧程度等,并对财产特别对双方争议的财产进行实际清点,以免偷梁换柱,以次充好,不利执行。第三,跟踪执行。一些妇女虽协议离婚,但不敢到男方家取自己的财产,担心不测,办案人应及时协助执行,使案结事了。二是严厉制裁侵权违法行为。要认真贯彻执行最高院规定,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共同财产的男方,应予少分或不分财产,对女方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共同财产折抵,不足部分,男方折价补偿。同时,对非法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共同财产的男方,依照民诉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等处理。当然,女方侵犯男方权力者也不乏其人,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公正处理。
参考文献:
[1]曾祯.论离婚财产分配中的妇女权益保护[J].中国妇运,2012(3):43-45.
[2]黄宣克.协议离婚中损害妇女合法财产权益现象透析及相关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2(2):64-65.
摘 要:离婚在财产方面的法律后果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二是债务的清偿;三是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离婚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是一个难度较大的问题。笔者就如何保护离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权问题谈点肤浅的认识。
关键词:离婚妇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权
一、关于侵犯妇女财产权现状
在一些离婚案件中,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女方财产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荡然无存。有的妇女由于不堪丈夫打骂,或与男方家庭其他成员产生矛盾,回娘家长期居住。男方也无意改善夫妻关系,通过隐匿、转移或变卖共同财产等手段,企图使女方应分得的份额化为乌有,即便有所剩余,也已损毁,面目皆非。在离婚诉讼时,已无共同财产可供分割。
二是隐瞒收益。有的男方在外经商或办企业,不把全部收益告知女方。有的常年在外不归,甚至与第三者同居,收益不用于家庭生活,女方索要,便亮出债务,女方又无从举证。
三是倚强凌弱。有的男方在诉讼期间威胁女方不得要某些共同财产,否则便以暴力相威胁。即使可以对半分割的住房,女方亦不敢居住。法律文书生效后,有的女方不敢取自己的财产。如,男方刘某把法院判决给女方张某的洗衣机、电视等家用电器隐藏在自家的棚子里,并损坏部分物品。当女方去拉東西时,不仅不交出财物,而且与其父、姐妹等亲属数人侮辱、殴打女方。
四是违心“让步”。提起离婚诉讼的女方占60—70%,为了尽快摆脱不幸婚姻之苦,加之妇女的心理弱势,自悲懦弱,不堪诉累,往往在财产上作出“让步”,放弃部分權利。而有的法官单纯追求结案率和调解率,在当事人之间“和稀泥”,生调硬别,便形成老百姓所谓的“原告吃亏”论。
五是侵权裁判。有的法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片面强调男女财产分割绝对平等。或人情方面干扰,有意无意地侵犯了妇女的财产权益。
以上问题的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第一,法制观念淡薄。有些人不知法不懂法,或者知法懂法而不执法守法。第二,夫权思想严重。他们依然奉行男主女从、男尊女卑等封建信条,惯用家庭暴力,肆意践踏妇女权益。第三,妇女素质偏低。相对来讲,部分妇女文化素质低,心理素质差,缺乏自尊、自立、自信、自强的“四自”精神,逆来顺受,不敢抗争,更不知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第四,法官执法不公。有的法官自身对法律和有关规定学习的不够,加之缺乏职业道德,审判作风不端正,致使侵权行为得不到制裁,甚至形成侵权裁判。
二、保护妇女财产分割权的对策
1.认真执行分割财产的原则
依照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最高院的有关规定,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执行五项原则,即: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女方及子女权益的原则,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其中,男女平等是基本原则。即妇女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执行这一基本原则的同时,还要顾及其他原则。男女平等,并不意味男女在分割财产时必须平均分配。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是财产分割时应着重考虑的问题。因为在现阶段我国妇女的经济能力一般低于男方,在财产分割上照顾女方,可以使女方不因经济问题影响其行使离婚的权利。但照顾女方的前提,应是双方其他条件等同。如果是因女方过错而引起离婚的,应是具体情况予以适当少分或不分。但总的原则是保护妇女的合法的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权。
2.依法确认女方的权益
根据规定,在共同财产的分割上,首先要坚持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由双方协议分割。调解不成时,法院应根据财产处理的五项原则,结合财产的实际情况以及财产的来源、数量等进行判决。如果双方另有约定,而且约定合法有效的,按约定处理。那么,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如何使女方权益不受侵犯,笔者认为:一是耐心询问,避免遗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很多当事人并不全然尽知。特别是有的妇女是“两不知”,一是不知法律规定的共同财产范围,二不知自己的家底,特别是男方的收益和债权等。法官在庭审中应耐心询问,并予以提示和引导,以便女方主张权利。二是查清事实,搞清财产。由于当前我国国民素质和经济状况决定,民事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较弱,特别是妇女。因而,在推行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同时,法官要尽举证指导责任,以明确当事人的举证权利与责任。特别是一些需要相关部门出具的财产证明,比如银行存款情况、证券公司的股权情况等,法官应走出去,避免坐堂问案。三是合理分割,适当照顾。对离婚双方的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当前,双方争执焦点大都在住房上,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掌握的原则是: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房屋,应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照顾女方。笔者认为,下列情况,女方应多分财产:第一,男方有过错的,主要有重婚,虐待或遗弃女方等行为的;第二,女方抚育子女的;第三,女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3.切实保证权益的实现
为保证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权的实现,一是积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一,财产保全。立案时,女方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要积极支持,迅速保全。第二,清点财产。庭室中要详细询问财产的价款、型号、形状、功能、新旧程度等,并对财产特别对双方争议的财产进行实际清点,以免偷梁换柱,以次充好,不利执行。第三,跟踪执行。一些妇女虽协议离婚,但不敢到男方家取自己的财产,担心不测,办案人应及时协助执行,使案结事了。二是严厉制裁侵权违法行为。要认真贯彻执行最高院规定,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共同财产的男方,应予少分或不分财产,对女方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共同财产折抵,不足部分,男方折价补偿。同时,对非法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共同财产的男方,依照民诉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等处理。当然,女方侵犯男方权力者也不乏其人,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公正处理。
参考文献:
[1]曾祯.论离婚财产分配中的妇女权益保护[J].中国妇运,2012(3):43-45.
[2]黄宣克.协议离婚中损害妇女合法财产权益现象透析及相关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2(2):6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