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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业务给腾讯惹了麻烦。
工业与信息化部及三大电信运营商“逼宫”腾讯正炙,要求腾讯对腾讯微信业务用户收费。而《证券市场周刊》记者了解到,“微信”作为一种商标,未来甚至有可能不属于腾讯,而腾讯微信中某些存在商业化前景的功能也有可能侵犯了他人专利。
2013年年初,创博亚太科技(山东)有限公司(下称“创博亚太”)全权委托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来处理该公司与腾讯之间有关“微信”的商标权纠纷,并已就腾讯微信系统侵犯该公司的专利权问题,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创博亚太的代理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钱红骥向记者介绍,目前山东省济南市中院已经受理了该诉讼。更为怪异的是,腾讯公司方面刚开始称法院起诉一事为“谣言”,后又称:法院已经驳回了创博亚太方面的诉讼请求。
三家争“微信”
实际上,腾讯对于“微信”的商标权早有警醒。
2011年1月21日,腾讯发布了微信软件的第一个版本,三天后,腾讯公司委托深圳精英商标事务所就“微信及图”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递交第9类(电子公告牌类服务)商标注册申请。同年9月21日,腾讯公司又就“腾讯微信”,委托深圳市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递交了第9类和第38类(通讯类服务)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
然而,就在腾讯首次发布微信软件的前几天,一家名叫北京联智昭阳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联智昭阳公司”)的小公司抢先申请了“微信”的38类商标,申请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1月17日。根据公开资料,联智昭阳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仅3万元,且公司营业执照因未按规定进行年检,于2011年年末被吊销。
种种迹象来看,联智昭阳公司申请注册“微信”商标,很有可能包含了“抢注”的意味。尽管其注册申请时间点早于腾讯公司发布微信软件,但由于时间仅相差4天,彼时腾讯即将发布相关软件的消息很有可能通过各种渠道散播出去,以至于联智昭阳公司得以“抢注”。
不过,联智昭阳公司与腾讯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还是有一定区别的,据了解,联智昭阳公司抢先申请的“微信”商标分类为3801(新闻广播),而腾讯公司在38类申请的商标分类为3802类(即时通讯)。
根据商标分类,第38类商标主要包括至少能使二人之间通过感觉方式进行通讯的服务。这类服务包括:⑴能使一人与另一人进行交谈;⑵将一人的消息传递给另一人;⑶使一人与另一人进行口头或视觉的联系(无线电和电视)。包括:电报传送(投递),信息传送,电话业务,电话通讯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与图像传输,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
因此,作为一种即时语音和文字通讯工具,腾讯微信软件拥有38类商标,尤其是3802类商标至关重要。
然而,即使在3802类里,也有人比腾讯早“下手”,抢先申请了“微信”商标,这家公司即创博亚太。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信息,创博亚太早在2010年11月12日,分别在第9类、38类、42类(科学技术服务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类)申请了“微信”商标。并且,创博亚太所申请的38类商标正属于3802类。
钱红骥向记者介绍,创博亚太申请注册“微信”商标时,距离腾讯推出腾讯微信尚有时日,并且创博亚太确实也有自己的“微信”产品,所以不存在恶意抢注的可能。
创博的微信
和联智昭阳公司不同,创博亚太并非“皮包公司”,其母公司创博国际(TBOW)在纳斯达克上市,作为创博国际的核心资产,创博亚太的主要业务为中国移动运营商的应用平台开发。
据创博亚太方面的介绍,公司早在2003年便推出了全国首家商用彩铃平台,其后的两年中,共在6个省市的中国联通部署了11套平台,服务用户数超过1000万。2009年开始,创博亚太根据通信行业发展趋势,推出手机一卡通业务,把SIM卡和RFID卡集成到一个UICC上,手机上集成了门禁、便利店等IC卡的功能,开展了手机生活圈服务。并且,创博亚太还主导并制订了中国电信集团移动支付主要规范,完成14个省份移动支付平台建设,占当期国内市场份额比例50%以上。创博亚太与中国电信合作推广的“翼支付客户端”,已于2011年8月面向2800万中国电信3G用户开放。
创博亚太的实际控制人侯万春强调,公司早在2010年3月已经开发出了创博微信产品,和腾讯微信不同,创博微信主要采用与电信运营商合作的方式进行推广,当月创博亚太在中国联通山东分公司机房增加了微信系统平台,开始第一版的微信业务。
根据侯万春的介绍,第一版微信采用USSD推送技术,在微信业务发展中,发现很多手机对USSD支持的不够好,2010年6月研发团队基于Nokia的Symbian平台开发了手机客户端软件,使得Nokia手机用户通过短消息或WAP或互联网方式,下载该客户端软件后,就能够使用1.1版本的微信业务,同时提供使用该客户端软件查询附近黄页或联系人后,进行通信的功能。
创博亚太公司更介绍,2010年11月公司研发团队基于Andriod平台开发了手机客户端软件,使得Android手机用户通过短消息或WAP或互联网方式,下载该客户端软件后,就能够使用1.1版本的微信业务。
侯万春表示,经过一段时间的市场化,公司意识到,必须将微信注册商标,于是便有了2010年11月22日的三类商标申请。
据了解,2011年2月23日创博亚太开发完成了“创博亚太微信系统”并于2011年5月3日在中国国家版权局取得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011年4月2日,创博亚太与北京永通卓越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微信业务在河北移动合作的合同》。
不过,侯万春也遗憾地表示,“我们想进一步市场化的时候,就发现腾讯也推出了微信产品,并且很快占据了相关类别手机软件下载排行的第一名,被排到很后面的创博微信根本没人下载。” 尽管创博亚太已经放弃了对创博微信的市场化,但公司并未放弃对“微信”商标权的拥有。
商标权大战
据了解,就创博亚太在第9类申请的“微信”商标,目前的状态为“商标已失效”,失效的原因为:2008年北京微信恒通科技有限公司已经申请注册了“微信通”商标,由于两个商标过于近似,国家工商总局未能核准创博亚太的此类申请。
而创博亚太在38类和42类申请的“微信”商标,均于2011年11月21日被一名叫张新河的自然人异议,异议的理由为“微信”没有显著性。
这个张新河为什么要去异议创博亚太的商标申请?创博亚太方面有理由做出一些怀疑,张新河所委托的代理机构即深圳精英商标事务所,该事务所即腾讯微信首次申请“微信”商标的代理机构。
据了解,创博亚太的38类和42类商标申请收到的异议,已经被国家工商总局支持。以42类商标申请为例,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2013年2月16日的裁定书上写明,创博亚太商标申请被异议成功的理由为:微信是腾讯公司于2011年1月推出的手机聊天软件,如果创博亚太的商标申请成功,则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从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腾讯公司相关人员针对双方的商标权纠纷给记者回复短信时称,“我们对商标权异议予以支持”,似乎暗指自己去异议了创博亚太的商标申请。
钱红骥认为,创博亚太使用和申请注册时间早于腾讯公司推出“微信”手机聊天软件的时间,并非抢注,有正当的事实根据和注册理由,仅仅因为其后在注册过程中有其他实力较强的公司的使用,就认为创博亚太“微信”商标的注册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从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显然过于偏颇。
不过钱也表示,就商标申请的流程而言,被异议并无太大关系,关键是后期的异议复审阶段。创博亚太3月14日、4月7日就42类和第38类商标申请提起了商标异议复审。
在保住自己商标申请的同时,创博亚太也陆续开展了一系列针对腾讯微信的异议,其中包括了腾讯公司在第9类的“微信及图”申请,第9类和第38类“腾讯微信”申请。
3月14日,创博亚太提交了针对腾讯公司第9类“微信及图”的商标申请异议书,异议书中称,既然已经有“微信通”、“易微信”等此类商标存在,腾讯公司理应受到与创博亚太同样的待遇,即相关申请不被接受。另外,创博亚太申请在先,虽然微信商标申请未被通过,但以此命名的产品已经在市场上使用,因此腾讯微信如果使用该商标,会在市场上造成一定的混淆。
诉腾讯侵权
在与腾讯的“战争”中,创博亚太实际上还有“杀手锏”。
近日,创博亚太公司将腾讯公司与济南创媒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下称“济南创媒”)告上了济南市中院,其中济南创媒被作为了第一被告,腾讯公司为第二被告。
记者获得的起诉书显示,创博亚太的起诉理由为:“通过技术特征的对比,第二被告运营的‘微信’软件系统具备了原告具有独占实施许可权利的在线黄页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创博亚太公司认为腾讯公司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
根据记者获得的“发明专利证书”,侯万春确实有一份名叫“提供与位置信息相关联的在线黄页电话簿的系统和方法”,该份专利的申请日期为2009年5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7月20日。据了解,侯万春已经将这份专利独家授权给创博亚太使用,而创博微信正是基于这项专利开发出来的产品。
“发明专利证书”上写明,这份专利为:“以在移动通信网络上向移动电话用户提供与用户的移动电话终端所在物理位置相关联的在线黄页电话簿服务,用户通过与位置信息相关联的在线黄页电话簿就能在其移动电话终端上显示其所在位置附近的,其要求类别的所有电子名片供其浏览与选择,用户通过其移动电话终端选择出电子名片,选择通信方式并确认后,移动电话终端以所述通信方式与选择出的对象建立通信联系。”
根据侯万春的介绍,这份专利主要实现的功能即,用户(主要是商户)公开了自己的电话和位置信息,这样服务商便能在后台形成一个公共电话簿服务器,公共电话服务器通过互联网就形成了在线黄页电话簿。而用户通过使用承载了上述专利的产品,便可以利用自己的位置,来搜索在线黄页电话簿上的电子名片。
记者在使用腾讯微信的过程中发现,有一个名叫“附近的人”的功能,即是用户通过自己的位置,来搜索附近的其他用户。在首次使用“附近的人”功能时,腾讯微信系统会提示用户,软件将采集用户的位置信息,创博亚太方面认为,这条提示正说明了腾讯微信采用了本公司的专利。
那么济南创媒是如何侵犯创博亚太的专利权的?创博亚太的另一代理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宝勇表示,由于腾讯微信这款产品本身侵权,因此如果使用腾讯微信来实现商业目的,那么使用者也涉及侵权。
据了解,创博亚太通过腾讯微信“查找微信公众账号”功能找到的济南创媒,并发现该公司正使用微信来从事商业活动。
显然这是一个技巧。像济南创媒这样的公司在全国数不胜数,创博亚太之所以将其列为第一被告,主要还是因为其注册地在济南,与创博亚太的注册地一致,如果单独起诉腾讯公司,则根据被告就近原则,创博亚太必须去深圳起诉,这样便失去了“主场优势”。王宝勇表示,之所以选择一个济南公司作为第一被告,以令该诉讼在济南当地进行,主要考虑的是为了取证方便。
另有一点令记者感到疑惑。实际上在3G时代,利用手机通过自己的地理位置来查找附近的商户,已经成为了人们的生活方式,除腾讯微信之外,还有很多手机软件都实现了这项功能,例如新浪微博等。而在众多类似手机软件中,比腾讯微信商业化脚步更快的大有人在,例如大众点评网。
创博亚太为何独告腾讯一家?
侯万春的解释是,自己常年在国外,并不了解中国市场上的手机软件,而正是在与腾讯公司的商标权大战中,自己才关注腾讯微信软件,并发现了它的侵权行为。
工业与信息化部及三大电信运营商“逼宫”腾讯正炙,要求腾讯对腾讯微信业务用户收费。而《证券市场周刊》记者了解到,“微信”作为一种商标,未来甚至有可能不属于腾讯,而腾讯微信中某些存在商业化前景的功能也有可能侵犯了他人专利。
2013年年初,创博亚太科技(山东)有限公司(下称“创博亚太”)全权委托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来处理该公司与腾讯之间有关“微信”的商标权纠纷,并已就腾讯微信系统侵犯该公司的专利权问题,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创博亚太的代理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钱红骥向记者介绍,目前山东省济南市中院已经受理了该诉讼。更为怪异的是,腾讯公司方面刚开始称法院起诉一事为“谣言”,后又称:法院已经驳回了创博亚太方面的诉讼请求。
三家争“微信”
实际上,腾讯对于“微信”的商标权早有警醒。
2011年1月21日,腾讯发布了微信软件的第一个版本,三天后,腾讯公司委托深圳精英商标事务所就“微信及图”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递交第9类(电子公告牌类服务)商标注册申请。同年9月21日,腾讯公司又就“腾讯微信”,委托深圳市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递交了第9类和第38类(通讯类服务)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
然而,就在腾讯首次发布微信软件的前几天,一家名叫北京联智昭阳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联智昭阳公司”)的小公司抢先申请了“微信”的38类商标,申请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1月17日。根据公开资料,联智昭阳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仅3万元,且公司营业执照因未按规定进行年检,于2011年年末被吊销。
种种迹象来看,联智昭阳公司申请注册“微信”商标,很有可能包含了“抢注”的意味。尽管其注册申请时间点早于腾讯公司发布微信软件,但由于时间仅相差4天,彼时腾讯即将发布相关软件的消息很有可能通过各种渠道散播出去,以至于联智昭阳公司得以“抢注”。
不过,联智昭阳公司与腾讯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还是有一定区别的,据了解,联智昭阳公司抢先申请的“微信”商标分类为3801(新闻广播),而腾讯公司在38类申请的商标分类为3802类(即时通讯)。
根据商标分类,第38类商标主要包括至少能使二人之间通过感觉方式进行通讯的服务。这类服务包括:⑴能使一人与另一人进行交谈;⑵将一人的消息传递给另一人;⑶使一人与另一人进行口头或视觉的联系(无线电和电视)。包括:电报传送(投递),信息传送,电话业务,电话通讯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与图像传输,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
因此,作为一种即时语音和文字通讯工具,腾讯微信软件拥有38类商标,尤其是3802类商标至关重要。
然而,即使在3802类里,也有人比腾讯早“下手”,抢先申请了“微信”商标,这家公司即创博亚太。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信息,创博亚太早在2010年11月12日,分别在第9类、38类、42类(科学技术服务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类)申请了“微信”商标。并且,创博亚太所申请的38类商标正属于3802类。
钱红骥向记者介绍,创博亚太申请注册“微信”商标时,距离腾讯推出腾讯微信尚有时日,并且创博亚太确实也有自己的“微信”产品,所以不存在恶意抢注的可能。
创博的微信
和联智昭阳公司不同,创博亚太并非“皮包公司”,其母公司创博国际(TBOW)在纳斯达克上市,作为创博国际的核心资产,创博亚太的主要业务为中国移动运营商的应用平台开发。
据创博亚太方面的介绍,公司早在2003年便推出了全国首家商用彩铃平台,其后的两年中,共在6个省市的中国联通部署了11套平台,服务用户数超过1000万。2009年开始,创博亚太根据通信行业发展趋势,推出手机一卡通业务,把SIM卡和RFID卡集成到一个UICC上,手机上集成了门禁、便利店等IC卡的功能,开展了手机生活圈服务。并且,创博亚太还主导并制订了中国电信集团移动支付主要规范,完成14个省份移动支付平台建设,占当期国内市场份额比例50%以上。创博亚太与中国电信合作推广的“翼支付客户端”,已于2011年8月面向2800万中国电信3G用户开放。
创博亚太的实际控制人侯万春强调,公司早在2010年3月已经开发出了创博微信产品,和腾讯微信不同,创博微信主要采用与电信运营商合作的方式进行推广,当月创博亚太在中国联通山东分公司机房增加了微信系统平台,开始第一版的微信业务。
根据侯万春的介绍,第一版微信采用USSD推送技术,在微信业务发展中,发现很多手机对USSD支持的不够好,2010年6月研发团队基于Nokia的Symbian平台开发了手机客户端软件,使得Nokia手机用户通过短消息或WAP或互联网方式,下载该客户端软件后,就能够使用1.1版本的微信业务,同时提供使用该客户端软件查询附近黄页或联系人后,进行通信的功能。
创博亚太公司更介绍,2010年11月公司研发团队基于Andriod平台开发了手机客户端软件,使得Android手机用户通过短消息或WAP或互联网方式,下载该客户端软件后,就能够使用1.1版本的微信业务。
侯万春表示,经过一段时间的市场化,公司意识到,必须将微信注册商标,于是便有了2010年11月22日的三类商标申请。
据了解,2011年2月23日创博亚太开发完成了“创博亚太微信系统”并于2011年5月3日在中国国家版权局取得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011年4月2日,创博亚太与北京永通卓越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微信业务在河北移动合作的合同》。
不过,侯万春也遗憾地表示,“我们想进一步市场化的时候,就发现腾讯也推出了微信产品,并且很快占据了相关类别手机软件下载排行的第一名,被排到很后面的创博微信根本没人下载。” 尽管创博亚太已经放弃了对创博微信的市场化,但公司并未放弃对“微信”商标权的拥有。
商标权大战
据了解,就创博亚太在第9类申请的“微信”商标,目前的状态为“商标已失效”,失效的原因为:2008年北京微信恒通科技有限公司已经申请注册了“微信通”商标,由于两个商标过于近似,国家工商总局未能核准创博亚太的此类申请。
而创博亚太在38类和42类申请的“微信”商标,均于2011年11月21日被一名叫张新河的自然人异议,异议的理由为“微信”没有显著性。
这个张新河为什么要去异议创博亚太的商标申请?创博亚太方面有理由做出一些怀疑,张新河所委托的代理机构即深圳精英商标事务所,该事务所即腾讯微信首次申请“微信”商标的代理机构。
据了解,创博亚太的38类和42类商标申请收到的异议,已经被国家工商总局支持。以42类商标申请为例,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2013年2月16日的裁定书上写明,创博亚太商标申请被异议成功的理由为:微信是腾讯公司于2011年1月推出的手机聊天软件,如果创博亚太的商标申请成功,则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从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腾讯公司相关人员针对双方的商标权纠纷给记者回复短信时称,“我们对商标权异议予以支持”,似乎暗指自己去异议了创博亚太的商标申请。
钱红骥认为,创博亚太使用和申请注册时间早于腾讯公司推出“微信”手机聊天软件的时间,并非抢注,有正当的事实根据和注册理由,仅仅因为其后在注册过程中有其他实力较强的公司的使用,就认为创博亚太“微信”商标的注册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从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显然过于偏颇。
不过钱也表示,就商标申请的流程而言,被异议并无太大关系,关键是后期的异议复审阶段。创博亚太3月14日、4月7日就42类和第38类商标申请提起了商标异议复审。
在保住自己商标申请的同时,创博亚太也陆续开展了一系列针对腾讯微信的异议,其中包括了腾讯公司在第9类的“微信及图”申请,第9类和第38类“腾讯微信”申请。
3月14日,创博亚太提交了针对腾讯公司第9类“微信及图”的商标申请异议书,异议书中称,既然已经有“微信通”、“易微信”等此类商标存在,腾讯公司理应受到与创博亚太同样的待遇,即相关申请不被接受。另外,创博亚太申请在先,虽然微信商标申请未被通过,但以此命名的产品已经在市场上使用,因此腾讯微信如果使用该商标,会在市场上造成一定的混淆。
诉腾讯侵权
在与腾讯的“战争”中,创博亚太实际上还有“杀手锏”。
近日,创博亚太公司将腾讯公司与济南创媒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下称“济南创媒”)告上了济南市中院,其中济南创媒被作为了第一被告,腾讯公司为第二被告。
记者获得的起诉书显示,创博亚太的起诉理由为:“通过技术特征的对比,第二被告运营的‘微信’软件系统具备了原告具有独占实施许可权利的在线黄页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创博亚太公司认为腾讯公司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
根据记者获得的“发明专利证书”,侯万春确实有一份名叫“提供与位置信息相关联的在线黄页电话簿的系统和方法”,该份专利的申请日期为2009年5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7月20日。据了解,侯万春已经将这份专利独家授权给创博亚太使用,而创博微信正是基于这项专利开发出来的产品。
“发明专利证书”上写明,这份专利为:“以在移动通信网络上向移动电话用户提供与用户的移动电话终端所在物理位置相关联的在线黄页电话簿服务,用户通过与位置信息相关联的在线黄页电话簿就能在其移动电话终端上显示其所在位置附近的,其要求类别的所有电子名片供其浏览与选择,用户通过其移动电话终端选择出电子名片,选择通信方式并确认后,移动电话终端以所述通信方式与选择出的对象建立通信联系。”
根据侯万春的介绍,这份专利主要实现的功能即,用户(主要是商户)公开了自己的电话和位置信息,这样服务商便能在后台形成一个公共电话簿服务器,公共电话服务器通过互联网就形成了在线黄页电话簿。而用户通过使用承载了上述专利的产品,便可以利用自己的位置,来搜索在线黄页电话簿上的电子名片。
记者在使用腾讯微信的过程中发现,有一个名叫“附近的人”的功能,即是用户通过自己的位置,来搜索附近的其他用户。在首次使用“附近的人”功能时,腾讯微信系统会提示用户,软件将采集用户的位置信息,创博亚太方面认为,这条提示正说明了腾讯微信采用了本公司的专利。
那么济南创媒是如何侵犯创博亚太的专利权的?创博亚太的另一代理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宝勇表示,由于腾讯微信这款产品本身侵权,因此如果使用腾讯微信来实现商业目的,那么使用者也涉及侵权。
据了解,创博亚太通过腾讯微信“查找微信公众账号”功能找到的济南创媒,并发现该公司正使用微信来从事商业活动。
显然这是一个技巧。像济南创媒这样的公司在全国数不胜数,创博亚太之所以将其列为第一被告,主要还是因为其注册地在济南,与创博亚太的注册地一致,如果单独起诉腾讯公司,则根据被告就近原则,创博亚太必须去深圳起诉,这样便失去了“主场优势”。王宝勇表示,之所以选择一个济南公司作为第一被告,以令该诉讼在济南当地进行,主要考虑的是为了取证方便。
另有一点令记者感到疑惑。实际上在3G时代,利用手机通过自己的地理位置来查找附近的商户,已经成为了人们的生活方式,除腾讯微信之外,还有很多手机软件都实现了这项功能,例如新浪微博等。而在众多类似手机软件中,比腾讯微信商业化脚步更快的大有人在,例如大众点评网。
创博亚太为何独告腾讯一家?
侯万春的解释是,自己常年在国外,并不了解中国市场上的手机软件,而正是在与腾讯公司的商标权大战中,自己才关注腾讯微信软件,并发现了它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