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日,人民法院网站登载的两则新闻在论坛上争议颇多。一则是:2006年5月1日,周某驾车与岳女士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周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同年5月5日晚19时许,岳女士与三个朋友到周某的暂住地要求解决赔偿一事。岳女士抓住周某的手腕将其从屋里拉到院内打110报警,后在他人劝说下把周某放开。周某趁其不备从暂住地跑出后一直向南跑去。岳女士与朋友随后追赶,赶至南大河岸边时,看见周某在河里向南岸方向游去。后接到报案的民警亦赶到河边。岳女士等人将事情经过告知民警后即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