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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条例”为实证,阐明行政征收应以正义之价值目标为追求和以法治的方法进行规制的观点。前者,税负公平表现在权利与权力之间通过公共产品交易的平衡以及不同权利间成本分担的合理,其目的在于公民财产权的保障;后者,行政立法只能满足社会发展对法制的需求,但诸多缺陷,“立法主导”是法治进程的必然。非“行政主导”并不排斥授权下的行政立法,但授权须是明确的。其目的在于以宪政视角修正权力的配置体系,明正立法主体,制衡行政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