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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英等国将大学校长的身份明确地定位于职业管理者,并且通过分配制度、遴选制度、退出制度等予以保障。中国大学校长的身份定位是学者兼管理者,这不适合中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必须将大学校长的身份明确地定位于职业管理者。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在修改高等教育法时,明确界定大学校长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制度保障大学校长职业管理者身份定位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