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扛住当时业界第一的精准阻击,再度被打时适时反击获胜,直至实力强劲后主动出击……无论类型如何、局面怎样,华为都能在主要的诉讼中获得最后的优势。十几年来,华为法务在国际贸易纠纷中,演绎了“逆袭”的传奇。
这支“常胜军”的制胜秘诀是什么?中国的各类各型企业,在走向国际的过程中,又如何在法律领域打好“有准备之战”?
遭遇巨头诉讼阻击
2003年,华为的地位还只是“2002年中国电子百强”第7位。这一年刚开年不久,华为遭到了当时世界最大的网络及电信设备制造商思科的起诉。思科指控华为非法抄袭、盗用包括源代码在内的思科软件,抄袭思科拥有知识产权的文件和资料,并侵犯思科其它多项专利。
思科的起诉来势汹汹。它的诉讼请求多达21项,概括起来说,就是至少要将华为的Quidway路由器彻底赶出美国市场,已经在美国的要“消灭”掉,并要华为赔偿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这基本上是要在美国市场上,置华为于死地。
而且,虽然诉讼是向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院提起,却不只起诉了华为美国公司、华为在美国的子公司FutureWei,还把中国的华为总部列为第一被告。
这种起诉策略,挥舞起了“长臂管辖”的大棒。美國法律规定适用“最低限度联系”原则,认为涉外民事案件中只要有任何相关因素与美国有关,就是与美国有最低限度的联系,美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张磊向《新民周刊》记者表示:美国的“长臂管辖”实际上是以其背后的国家实力做支撑的,他们信奉“实力强则管得到”。他认为,“长臂管辖”是一种单边主义,而不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奉行的多边主义,不利于跨国企业的健康发展。
思科这次起诉华为的真实意图,从其诉讼材料的表述中可见一斑:思科称,华为近来在美国开始销售价格比思科产品低廉的一系列Quidway路由器,而相同或类似产品已经销售到了其他国家或地区。华为在促销中宣称其产品可以在不影响运行和安全的前提下替代思科的产品。思科并不认同华为所宣称的互用性,并认为华为“克隆”思科是建立在对思科知识产权的全盘盗用上。在材料中,思科还特别引用了时任华为副总裁费敏的一段话当作“证据”:“世界上所有的顶级设备供应商都是我们学习的榜样”,思科认为这种“学习”就是“克隆”。
“因言获罪”的手段都用上了,很显然,思科起诉华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究专利侵权,而是要打压华为。当时,华为的市场体量虽然还无法与思科相提并论,但后者已经看到了威胁。时任思科CEO钱伯斯当时就曾明确说过:“在今后几年里,思科将只有一个竞争对手,就是华为!”
被诉讼后,华为首先声明自己在研发方面投入了大量资金,一贯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同时也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华为的应对相当低调,停售了被思科指控含有非法盗版软件的某些产品,并将Quidway路由器从其美国网站上撤下,还表示回收在美国已售出的此类产品。
低调不等于屈服。华为动用包括法律、政府关系、商业关系等在内的大量国内外资源,全力应对思科的诉讼。在一年半之后的2004年7月28日,双方达成和解,思科撤诉。在华为并没有侵犯思科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华为同意修改其产品的命令行界面、用户手册以及帮助界面和部分源代码,以消除思科公司的疑虑。
思科起诉华为被认为是当时中美之间最大的知识产权纠纷。这起案件以和解收场,事实上是以华为的胜利告终。思科的法律手段并没能阻碍华为在美国市场的发展。事实上,就在被思科起诉之后的两个月,华为与美国的通信设备商3COM成立了自身控股的合资公司,全力开拓美国市场,而后者正是思科崛起之前全球网络通信市场的领导者。
《中国企业家》如此评论这起诉讼中华为的表现:“在中国企业卷入的国际商业纠纷中,很少有中国企业能将官司打得如此酣畅淋漓。”
从反击到主动出击
如果说对思科的诉讼是防御,那么2011年面对美国IDC公司的起诉,华为无疑打了一个漂亮的“反击战”。当年7月,美国IDC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即 ITC)提交“337调查”的诉状;同时将华为起诉至美国特拉华州法院,称华为侵犯其在美国享有的有关3G通信的7项标准必要专利,请求责令华为停止被控侵权行为,并要求对华为公司启动“337调查”并发布全面禁止进口令、暂停及停止销售令。
“337调查”,是指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及相关修正案进行的调查,调查的对象为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进口贸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竞争。
实际上,IDC发动诉讼的目的与此前思科所为如出一辙:为了赢得商业竞争。且看事实:2012年,ITC启动“337调查”前,IDC向华为发出最后要约:从2009年到2016年按照销售额确定支付许可费率为2%;这一许可费率与对苹果、三星等公司的许可相比,费率是它们的数十倍。
在通信标准的专利许可中,国际上通行“FRAND原则”,即公正、合理、非歧视。显然,IDC的做法不符合这项原则。对此,2011年12月,华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以IDC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提起反垄断诉讼;随后的2013年1月,华为在美国对IDC提出反诉,要求法院确定FRAND原则下的专利合理使用费。
2013年6月28日,美国ITC主审法官初裁认定IDC所诉华为的7项专利中1项无效,另外6项华为不侵权。4个月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华为诉IDC垄断一案终审判决,认定IDC公司构成垄断,赔偿华为2000万元。
对IDC反击成功后,华为开始主动出击。2016年5月,华为在美国和中国提起对三星公司的知识产权诉讼,这些知识产权包括涉及通信技术的高价值专利和三星手机使用的软件。在之前的数年间,二者围绕智能手机的专利纠纷就一直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