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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首先探讨了民营高科技企业出现的各种治理问题。然后,按照企业治理内在逻辑的分析框架,分析了民营高科技企业中人力资本特点对于治理的影响。最后,提出了改进其治理的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 民营企业高科技企业治理结构
一、 引言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民营高科技企业发展迅速。截至2003年底,我国民营高科技企业总数已超过12万家,资产总额达44.688亿元。2001年上海市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中,民营高科技企业超过三分之一。浙江现有850多家省级以上高科技企业,民营企业占95%以上。广东2003年产值超亿元的民营企业有262家,其高科技产品占全省一半以上。民营高科技企业已经成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自主创新的重要力量。
但是,随之民营高科技企业的快速发展,其出现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也越来越多。其中,治理结构不完善、不健全的问题是民营高科技企业最核心、最根本的问题。该问题的有效解决,可以为其他各方面问题的逐步解决提供良好的基础性支持。基于此,按照企业治理内在逻辑的分析思路,深入研究民营高科技企业目前存在的主要治理问题,进而提出对策和建议,对于完善民营高科技企业的治理结构,推动其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实际价值。
二、 民营高科技企业的治理问题
相对于其他企业而言,民营高科技企业的投资主体相对比较明确,因而其治理结构可以比较容易地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起来。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因为多种因素的制约,除少数企业的治理结构比较规范外,绝大多数民营
高科技企业的治理结构都存在各种问题。具体来说,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1.产权界定不清、结构封闭,股权流动性差
从产权主体上看,民营高科技企业产权的排他性相对更明确,至少比公有制经济中的企业产权界定清晰。但是更深入地看,会发现许多方面存在界定含混的问题。
首先,一部分以家庭或家族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民营高科技企业,其产权所有者被界定为家庭或者家族。但是,在家庭或家族内部成员之间却没有进行严格的界定。其次,另外的一些民营高科技企业,其产权从一开始就天然不清,实际上是在没有真正严格的出资人的混浊状态下生成的企业。企业从来没有对其产权进行界定。事实上,也很难对其产权给予清晰、合理的界定。第三,民营高科技企业的产权界定不清还表现在增量资产的界定问题。
产权界定不清,导致产权具有较强的封闭性,股权流动性差。而股权流动性差则大大降低了资本市场潜在投资者对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替代作用以及股票市场价格波动的激励约束作用。资本市场无法对私有企业内部治理形成相应的补充机制。从而使企业发展受到极大制约。比如,单一结构的产权不利于民营高科技企业融资;造成企业“一言堂”的决策模式,从而导致决策失误;当股权集中,且外部治理机制不健全时,在缺乏外部约束条件下,大股东可能利用其绝对控股地位,以中小股东的利益为代价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等。
2.所有权经营权不分,权利制衡机制缺失
现代公司制度要求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从而使得公司资本和股东不断社会化和分散化。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要求股东不直接参与企业管理,而是通过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选择合适的职业经理人来管理企业。这样就在客观上形成了一个独立的管理阶层——职业经理阶层。与一般所有者相比,职业经理人具备更好的专业素质和职业能力,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影响力,从而可以引导企业管理朝着规范化、科学化以及专业化方向发展。
但是,我国很多民营高科技企业所有权经营权不分,缺乏良好的权利制衡机制。在很多民营高科技企业中,创业企业家占据了大股东主导地位,集所有者与经营者于一身,企业在很大程度上为大股东所操纵,形成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小股东及其它非控股股东的权益往往得不到有力的保护。尽管在这些民营高科技企业中,也可能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权力制衡机构,但形同虚设,在实际中很难发挥有效的作用。在企业中处于支配与决定地位的是企业真正的所有者,他同时也是经营者和决策者。虽然有的企业聘请了经理人员,但主要从事的是执行工作,而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决策权和对公司资产的支配权,形成了强董事弱经理的模式。
由于企业运行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决策主要体现了处于控制地位的所有者(大股东)的个人意志。所有者个人素质和能力的有限性导致了其个人决策的低质量,从而扩大了决策风险,阻碍了民营高科技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股东本位的理念根深蒂固
现在,很多民营高科技企业中,股东本位的理念根深蒂固。民营高科技企业在初创期,资金的短缺使得其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物质资本的投人,因此民营高科技企业的大股东对公司具有高度控制权,股东本位主义根深蒂固。但是,随着民营高科技企业的发展与壮大,物资资本的重要性越来越低,而以知识为基础的人力资本成为了企业的最重要的价值驱动因素和核心竞争力的最重要的构成部分。企业中人力资本的升值加强了其所有者的经济地位,从而要求企业制度进行相应的变化和创新。其结果就是人力资本所有者参与公司治理,分享企业租金以及剩余的索取权和控制权。这样,物质资本所有者(即股东)所固有的权利必须有所限制。从实践情况来看,只有合理地限制股东会权利,才能构建起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4.激励约束机制不全,人才流失严重
对于民营高科技企业来说,影响其长期发展的最关键的因素是企业拥有异质性人力资本的数量和质量。在这类企业中,高素质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已经成为了构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基础。事实上,很多民营高科技企业也认识到了“智力资本”在企业中的重要性,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来激励知识员工的创新热情。然而,长远眼光和全局思想的缺乏导致企业无法形成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浓厚的家族血缘关系,导致企业内部竞争机制失效,降低了人力资本市场和资本市場的约束力,从而使激励约束机制作用在更大程度上被弱化。人才的流失十分严重,对企业的发展构成严重威胁。
目前,很多民营高科技企业已经认识到“智力资本”的重要,因而常以高薪的方式从外部引进高素质的人才。但是,内部激励约束机制的严重不健全,使得原本高素质的引进人才要么逐渐平庸而成为普通的员工,要么被迫离开。同时,企业内部的核心人才也可能因为缺乏足够的激励而离职。结果造成人才大量流失,有的民营高科技企业的人才流失率高达50%以上。情况更为严重的是,有些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后自立门户,另起炉灶,成立了与原企业业务相同或类似的新企业,在市场上直接与原企业竞争,抢占原企业的客户和市场份额,对企业的发展构成严峻威胁。
具体来说,民营高科技企业激励约束机制的不健全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只用人不育人”的做法。企业员工培训缺乏系统性,并且经常流于形式;缺乏长期激励方式。员工评价一般采取简便的、可以量化的标准来衡量,对有突出贡献的员工也多采用现金实物方式进行奖励,股票、期权等长期激励方式使用极少,甚至几乎不使用;公平竞争的良好人才成长环境缺失。企业中血缘关系作用明显,内部竞争机制往往失效,破坏了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
三、 企业治理的内在逻辑
企业治理结构是一套用以支配在企业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团体(股东、债权人、劳动者、原材料供应商等)之间的关系的制度安排,其实质则是用以规范企业物质资本投入者和人力资本投入者之间责权利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权益由固定权益和剩余权益构成。企业剩余权益是相对于企业固定权益而言的,其也就是企业的所有权。从企业治理结构安排的角度看,由于固定收益的分配是事前确定的,那么,由谁以何种方式取得企业所有权就成为了企业治理的核心问题。有效率的企业治理结构必须解决以下两个问题:一是企业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如何搭配企业最有效率?二是企业合约双方谁拥有企业所有权时企业最有效率?就第一个问题而言,拥有企业剩余控制权是实现剩余索取权的前提和保证。因此,企业效率最大化要求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安排应该对应。就第二个问题而言,现代企业理论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提供了十分有价值的答案。首先,德姆塞茨(H. Demsetz)古典企业模型强调了风险与权益的对称分布是古典企业效率的基本保证,这对于现代企业这种扩展了的团队生产方式无疑也是适用的。其次,现代产权经济学家巴泽尔(Y. Barzel)将能否影响企业资产收益率视为取得企业剩余收益的先决条件,企业收益创造力与剩余索取权的对称分布是企业效率的前提。上述分析表明,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对称分布、风险与权益对称分布以及贡献(企业收益创造力)与权益对称分布是企业治理结构安排必须遵循的三个基本原则。
与传统企业相比,民营高科技企业的人力资本具有独特的重要特征,包括:人身依附性。人力资本与所有者不可分离,对于所有者来说,人力资本是一项主动可控的资产;异质性。异质性人力资本是指某个特定历史阶段中具有边际报酬递增生产力形态的人力资本,其是民营高科技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基础和价值的关键来源;专用性和专有性。所谓“专用性”特指专门为支持某一特定的团队生产而进行的持久性投资,其一旦形成,再改作他用,价值将大跌。因此,为防止被他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侵害,专用性投资者应该拥有控制权。专有性资本,则是指这样一些资本,一旦它们从企业中退出,将导致组织租金减少甚至解体。专有性资产是一个企业或者组织发生、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它们的参与状况直接影响到组织租金的大小或其他团队成员的价值;不确定性。民营高科技企业人力资本的不确定性包括价值上的不确定性、行为上的不确定性以及产出的不确定性。从总体上来看,随着民营高科技企业的发展,人力资本的异质性、专用性和专有性持续上升,而不确定性表现为下降,几方面作用的结果是人力资本面临的风险逐步增加,对于企业的重要程度也逐步增加。因此,人力资本所有者对于剩余(租金)的控制权和索取权的要求也相应增强。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完善民营高科技企业治理的内在逻辑包括: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对称分布;风险与权益对称分布;创造价值与拥有权利对称分布以及强化人力资本参与企业治理。
四、 完善民营高科技企业治理对策
按照企业治理的内在逻辑,要完善民营高科技企业的治理结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建立明晰的产权结构、实现产权的分散化和多元化
产权明晰是民营高科技企业迅速成长的必要条件。国外高科技企业的发展经验表明,在企业成长过程中可能存在产权的交易和产权的重组,这些都要以产权的明晰为前提。这样,即使产权主体之间发生意见分歧,也可以通过产权交易有效地解决矛盾,而不至于阻碍企业的发展。因此,对于我国民营高科技企业来说,要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理顺企业的产权关系、建立明晰的产权结构是重要的基础和前提。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存量产权以及增量产权均进行清晰的界定。同时,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通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股票期权计划等措施,实现产权的分散化和多元化,从而在创新的制度框架内,充分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所有权与经营权真正分离,建立有效的权利制衡机制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完善民营高科技企业治理结构的必然选择。民营高科技企业大都是由掌握先进技术的科技人员(创业企业家)创立的,在创业初期,这些掌握技术的科技人员最重要,企业的控制权由他们掌握有利于创业。但是,科技人员一般缺乏市场开发的经验,随着技术的成熟,企业需要在市场竞争中迅速成长壮大,建立起自己的市场地位时,作为创业者的科技人员的知识和特长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他们在企业里的重要性会下降。这时,那些懂市场运作、具有高超的战略思维的职业经理人对企业的重要性充分显现,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就成为了必然趋势。因此,随着民营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必须将所有权与经营权真正加以分離。
同时,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意味着企业的控制者与风险的承担者发生了分离,因而有必要建立有效的权利制衡机制,明确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员之间的责权利和相互制衡关系,防止经理人员的欺诈和懈怠。按照这种权利制衡机制,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掌握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权和对经营者的任免权,高层经理人员则在董事会的授权和监督下行使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管理的自主权。其中,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关键。因此,对于民营高科技企业,必须按照市场办法来选聘董事会成员,并对董事会进行改造,并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决策中的作用,改变“家长式”的决策模式,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
为了建立有效的权利制衡机制,民营高科技企业可借鉴国外经验,引入外部独立监事、债权人董事和独立董事,以建立和健全公司内部权力机构。
3.建立人力资本参与的公司治理机制,实现治理结构创新
随着民营高科技企业的发展,人力资本的异质性、专用性和专有性持续增加,而不确定性则下降,加上人力资本人身依附性的影响,使得人力资本日益成为民营高科技企业收益的创造者和风险的承担者。因此,按照企业治理的内在逻辑的要求,民营高科技企业必须抛弃“股东至上主义”逻辑,建立人力资本参与企业剩余(租金)控制权和索取权的分配的公司治理机制,实现治理结构创新。其基本方向则应是根据人力资本在高技术企业中的相对地位和风险状况给予人力资本投入者相应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具体而言,应在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实施股票赠予、企业创业股计划、实施高管人员以及核心研发人员股票期权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来建立人力资本共同参与的公司治理机制,从而实现民营高科技企业治理结构创新。
4.健全企业的外部治理机制
企业内部治理固然重要,但外部治理同样不可或缺。健全企业的外部治理机制包括建立有效的企业治理法律保障体系和健全市场机制。一方面,为了改善民营高科技企业的治理机制,国家必须加快有关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建设。如逐步健全有效的法律保障体系和提高对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行为的监管能力;保证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全面性;制定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法规等。另一方面,必须完善市场机制,大力培育经理市场、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从而对管理者形成有效的外部约束,推动其努力工作。要大力发展职业经理人市场,促进经理人员之间充分竞争,真正实现管理职业化;要充分发挥产品市场对经理行为的监督约束作用;要完善控制权市场,以形成对管理层的有效约束。
[关键词] 民营企业高科技企业治理结构
一、 引言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民营高科技企业发展迅速。截至2003年底,我国民营高科技企业总数已超过12万家,资产总额达44.688亿元。2001年上海市政府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中,民营高科技企业超过三分之一。浙江现有850多家省级以上高科技企业,民营企业占95%以上。广东2003年产值超亿元的民营企业有262家,其高科技产品占全省一半以上。民营高科技企业已经成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自主创新的重要力量。
但是,随之民营高科技企业的快速发展,其出现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也越来越多。其中,治理结构不完善、不健全的问题是民营高科技企业最核心、最根本的问题。该问题的有效解决,可以为其他各方面问题的逐步解决提供良好的基础性支持。基于此,按照企业治理内在逻辑的分析思路,深入研究民营高科技企业目前存在的主要治理问题,进而提出对策和建议,对于完善民营高科技企业的治理结构,推动其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实际价值。
二、 民营高科技企业的治理问题
相对于其他企业而言,民营高科技企业的投资主体相对比较明确,因而其治理结构可以比较容易地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起来。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因为多种因素的制约,除少数企业的治理结构比较规范外,绝大多数民营
高科技企业的治理结构都存在各种问题。具体来说,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1.产权界定不清、结构封闭,股权流动性差
从产权主体上看,民营高科技企业产权的排他性相对更明确,至少比公有制经济中的企业产权界定清晰。但是更深入地看,会发现许多方面存在界定含混的问题。
首先,一部分以家庭或家族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民营高科技企业,其产权所有者被界定为家庭或者家族。但是,在家庭或家族内部成员之间却没有进行严格的界定。其次,另外的一些民营高科技企业,其产权从一开始就天然不清,实际上是在没有真正严格的出资人的混浊状态下生成的企业。企业从来没有对其产权进行界定。事实上,也很难对其产权给予清晰、合理的界定。第三,民营高科技企业的产权界定不清还表现在增量资产的界定问题。
产权界定不清,导致产权具有较强的封闭性,股权流动性差。而股权流动性差则大大降低了资本市场潜在投资者对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替代作用以及股票市场价格波动的激励约束作用。资本市场无法对私有企业内部治理形成相应的补充机制。从而使企业发展受到极大制约。比如,单一结构的产权不利于民营高科技企业融资;造成企业“一言堂”的决策模式,从而导致决策失误;当股权集中,且外部治理机制不健全时,在缺乏外部约束条件下,大股东可能利用其绝对控股地位,以中小股东的利益为代价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等。
2.所有权经营权不分,权利制衡机制缺失
现代公司制度要求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从而使得公司资本和股东不断社会化和分散化。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要求股东不直接参与企业管理,而是通过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选择合适的职业经理人来管理企业。这样就在客观上形成了一个独立的管理阶层——职业经理阶层。与一般所有者相比,职业经理人具备更好的专业素质和职业能力,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影响力,从而可以引导企业管理朝着规范化、科学化以及专业化方向发展。
但是,我国很多民营高科技企业所有权经营权不分,缺乏良好的权利制衡机制。在很多民营高科技企业中,创业企业家占据了大股东主导地位,集所有者与经营者于一身,企业在很大程度上为大股东所操纵,形成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小股东及其它非控股股东的权益往往得不到有力的保护。尽管在这些民营高科技企业中,也可能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权力制衡机构,但形同虚设,在实际中很难发挥有效的作用。在企业中处于支配与决定地位的是企业真正的所有者,他同时也是经营者和决策者。虽然有的企业聘请了经理人员,但主要从事的是执行工作,而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决策权和对公司资产的支配权,形成了强董事弱经理的模式。
由于企业运行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决策主要体现了处于控制地位的所有者(大股东)的个人意志。所有者个人素质和能力的有限性导致了其个人决策的低质量,从而扩大了决策风险,阻碍了民营高科技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股东本位的理念根深蒂固
现在,很多民营高科技企业中,股东本位的理念根深蒂固。民营高科技企业在初创期,资金的短缺使得其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物质资本的投人,因此民营高科技企业的大股东对公司具有高度控制权,股东本位主义根深蒂固。但是,随着民营高科技企业的发展与壮大,物资资本的重要性越来越低,而以知识为基础的人力资本成为了企业的最重要的价值驱动因素和核心竞争力的最重要的构成部分。企业中人力资本的升值加强了其所有者的经济地位,从而要求企业制度进行相应的变化和创新。其结果就是人力资本所有者参与公司治理,分享企业租金以及剩余的索取权和控制权。这样,物质资本所有者(即股东)所固有的权利必须有所限制。从实践情况来看,只有合理地限制股东会权利,才能构建起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4.激励约束机制不全,人才流失严重
对于民营高科技企业来说,影响其长期发展的最关键的因素是企业拥有异质性人力资本的数量和质量。在这类企业中,高素质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已经成为了构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基础。事实上,很多民营高科技企业也认识到了“智力资本”在企业中的重要性,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来激励知识员工的创新热情。然而,长远眼光和全局思想的缺乏导致企业无法形成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浓厚的家族血缘关系,导致企业内部竞争机制失效,降低了人力资本市场和资本市場的约束力,从而使激励约束机制作用在更大程度上被弱化。人才的流失十分严重,对企业的发展构成严重威胁。
目前,很多民营高科技企业已经认识到“智力资本”的重要,因而常以高薪的方式从外部引进高素质的人才。但是,内部激励约束机制的严重不健全,使得原本高素质的引进人才要么逐渐平庸而成为普通的员工,要么被迫离开。同时,企业内部的核心人才也可能因为缺乏足够的激励而离职。结果造成人才大量流失,有的民营高科技企业的人才流失率高达50%以上。情况更为严重的是,有些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后自立门户,另起炉灶,成立了与原企业业务相同或类似的新企业,在市场上直接与原企业竞争,抢占原企业的客户和市场份额,对企业的发展构成严峻威胁。
具体来说,民营高科技企业激励约束机制的不健全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只用人不育人”的做法。企业员工培训缺乏系统性,并且经常流于形式;缺乏长期激励方式。员工评价一般采取简便的、可以量化的标准来衡量,对有突出贡献的员工也多采用现金实物方式进行奖励,股票、期权等长期激励方式使用极少,甚至几乎不使用;公平竞争的良好人才成长环境缺失。企业中血缘关系作用明显,内部竞争机制往往失效,破坏了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
三、 企业治理的内在逻辑
企业治理结构是一套用以支配在企业中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团体(股东、债权人、劳动者、原材料供应商等)之间的关系的制度安排,其实质则是用以规范企业物质资本投入者和人力资本投入者之间责权利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权益由固定权益和剩余权益构成。企业剩余权益是相对于企业固定权益而言的,其也就是企业的所有权。从企业治理结构安排的角度看,由于固定收益的分配是事前确定的,那么,由谁以何种方式取得企业所有权就成为了企业治理的核心问题。有效率的企业治理结构必须解决以下两个问题:一是企业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如何搭配企业最有效率?二是企业合约双方谁拥有企业所有权时企业最有效率?就第一个问题而言,拥有企业剩余控制权是实现剩余索取权的前提和保证。因此,企业效率最大化要求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安排应该对应。就第二个问题而言,现代企业理论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提供了十分有价值的答案。首先,德姆塞茨(H. Demsetz)古典企业模型强调了风险与权益的对称分布是古典企业效率的基本保证,这对于现代企业这种扩展了的团队生产方式无疑也是适用的。其次,现代产权经济学家巴泽尔(Y. Barzel)将能否影响企业资产收益率视为取得企业剩余收益的先决条件,企业收益创造力与剩余索取权的对称分布是企业效率的前提。上述分析表明,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对称分布、风险与权益对称分布以及贡献(企业收益创造力)与权益对称分布是企业治理结构安排必须遵循的三个基本原则。
与传统企业相比,民营高科技企业的人力资本具有独特的重要特征,包括:人身依附性。人力资本与所有者不可分离,对于所有者来说,人力资本是一项主动可控的资产;异质性。异质性人力资本是指某个特定历史阶段中具有边际报酬递增生产力形态的人力资本,其是民营高科技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基础和价值的关键来源;专用性和专有性。所谓“专用性”特指专门为支持某一特定的团队生产而进行的持久性投资,其一旦形成,再改作他用,价值将大跌。因此,为防止被他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侵害,专用性投资者应该拥有控制权。专有性资本,则是指这样一些资本,一旦它们从企业中退出,将导致组织租金减少甚至解体。专有性资产是一个企业或者组织发生、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它们的参与状况直接影响到组织租金的大小或其他团队成员的价值;不确定性。民营高科技企业人力资本的不确定性包括价值上的不确定性、行为上的不确定性以及产出的不确定性。从总体上来看,随着民营高科技企业的发展,人力资本的异质性、专用性和专有性持续上升,而不确定性表现为下降,几方面作用的结果是人力资本面临的风险逐步增加,对于企业的重要程度也逐步增加。因此,人力资本所有者对于剩余(租金)的控制权和索取权的要求也相应增强。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完善民营高科技企业治理的内在逻辑包括: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对称分布;风险与权益对称分布;创造价值与拥有权利对称分布以及强化人力资本参与企业治理。
四、 完善民营高科技企业治理对策
按照企业治理的内在逻辑,要完善民营高科技企业的治理结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建立明晰的产权结构、实现产权的分散化和多元化
产权明晰是民营高科技企业迅速成长的必要条件。国外高科技企业的发展经验表明,在企业成长过程中可能存在产权的交易和产权的重组,这些都要以产权的明晰为前提。这样,即使产权主体之间发生意见分歧,也可以通过产权交易有效地解决矛盾,而不至于阻碍企业的发展。因此,对于我国民营高科技企业来说,要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理顺企业的产权关系、建立明晰的产权结构是重要的基础和前提。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存量产权以及增量产权均进行清晰的界定。同时,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通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股票期权计划等措施,实现产权的分散化和多元化,从而在创新的制度框架内,充分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所有权与经营权真正分离,建立有效的权利制衡机制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完善民营高科技企业治理结构的必然选择。民营高科技企业大都是由掌握先进技术的科技人员(创业企业家)创立的,在创业初期,这些掌握技术的科技人员最重要,企业的控制权由他们掌握有利于创业。但是,科技人员一般缺乏市场开发的经验,随着技术的成熟,企业需要在市场竞争中迅速成长壮大,建立起自己的市场地位时,作为创业者的科技人员的知识和特长不能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他们在企业里的重要性会下降。这时,那些懂市场运作、具有高超的战略思维的职业经理人对企业的重要性充分显现,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就成为了必然趋势。因此,随着民营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必须将所有权与经营权真正加以分離。
同时,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意味着企业的控制者与风险的承担者发生了分离,因而有必要建立有效的权利制衡机制,明确股东、董事会和经理人员之间的责权利和相互制衡关系,防止经理人员的欺诈和懈怠。按照这种权利制衡机制,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掌握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权和对经营者的任免权,高层经理人员则在董事会的授权和监督下行使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管理的自主权。其中,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关键。因此,对于民营高科技企业,必须按照市场办法来选聘董事会成员,并对董事会进行改造,并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决策中的作用,改变“家长式”的决策模式,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
为了建立有效的权利制衡机制,民营高科技企业可借鉴国外经验,引入外部独立监事、债权人董事和独立董事,以建立和健全公司内部权力机构。
3.建立人力资本参与的公司治理机制,实现治理结构创新
随着民营高科技企业的发展,人力资本的异质性、专用性和专有性持续增加,而不确定性则下降,加上人力资本人身依附性的影响,使得人力资本日益成为民营高科技企业收益的创造者和风险的承担者。因此,按照企业治理的内在逻辑的要求,民营高科技企业必须抛弃“股东至上主义”逻辑,建立人力资本参与企业剩余(租金)控制权和索取权的分配的公司治理机制,实现治理结构创新。其基本方向则应是根据人力资本在高技术企业中的相对地位和风险状况给予人力资本投入者相应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具体而言,应在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实施股票赠予、企业创业股计划、实施高管人员以及核心研发人员股票期权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来建立人力资本共同参与的公司治理机制,从而实现民营高科技企业治理结构创新。
4.健全企业的外部治理机制
企业内部治理固然重要,但外部治理同样不可或缺。健全企业的外部治理机制包括建立有效的企业治理法律保障体系和健全市场机制。一方面,为了改善民营高科技企业的治理机制,国家必须加快有关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建设。如逐步健全有效的法律保障体系和提高对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行为的监管能力;保证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全面性;制定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法规等。另一方面,必须完善市场机制,大力培育经理市场、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从而对管理者形成有效的外部约束,推动其努力工作。要大力发展职业经理人市场,促进经理人员之间充分竞争,真正实现管理职业化;要充分发挥产品市场对经理行为的监督约束作用;要完善控制权市场,以形成对管理层的有效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