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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自2013年修改之后,已由"法定资本制"演变为"认缴资本制"。那么当股东在认缴期限尚未届满时将股权转让,并且截止到期限届满后,受让人仍未补足出资,此时产生于股权转让后的债权人能否要求出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文主要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对该问题进行阐述,旨在发现该条文存在实践性问题,并对其进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