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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如今“互联网 ”正在以多种多样的方式渗入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互联网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给监管带来了大量挑战。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的信息网络发布方式,我国对其相关的规制制度存在一定的缺失,其中产生的纠纷很难解决。
关键词 直播美颜网络打赏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022
(一)现状
我国从1994年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至今已二十六年,我国已全面进入互联网时代。二十多年来,我国注重加强对互联网基础设施的建设,同时也促进了互联网的普及和应用。网络打赏行为是最近网络直播行业发展后诞生的新事物,在国内以至世界范围都很少有可提供参考的文献资料。所以对于打赏后产生的纠纷很难解决。
(二)案例简介
2019年7月23日,斗鱼主播“乔碧萝殿下”在一次直播中,因遮挡脸部的图片未显示,导致该主播显露真实的相貌,“萝莉”秒变“大妈”。事后,为乔碧萝打赏过10万元的榜一男粉丝注销账号消失。虽然之后该主播不断发布化妆美颜后的视频,但网友却不买账,直呼受到欺骗。主播“变脸”乱象频发,乔碧萝的“变脸”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引发热议。
(三)争议焦点归纳
通过上文案件简介,我们可以看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
第一,直播平台、主播与用户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用户的打赏行为是否属于赠与?
第二,主播“美颜”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第三,主播或平台是否应该返还打赏的礼物?
(一)直播平台与用户订立了一份涉他合同
在平时的日常直播活动中,用户为了享受更加优质的网络表演服务,通常会选择向主播“刷礼物”。当用户点击“刷礼物”的图标时,就会弹出礼物的种类及其相对应的虚拟货币数量。用户选择了要“刷”的礼物,则平台又会弹出购买虚拟货币的界面和其相应的对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合同的订立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用户选择“刷礼物”的行为是向直播平台提出想要享受更加优质的网络表演服务的要约邀请,平台向用户告知礼物所需的虚拟货币的数量,且提供特定数量虚拟货币的明码标价,我们可以由此认定平台根据用户的要约邀请向用户提出订立合同的要约。用户点击购买并支付相应对价,即视为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合同成立。双方订立了一份需要由第三人履行的服务合同。同时,用户作为合同的债权人履行了支付义务,而作为合同第三人的主播则需要向债权人履行网络表演服务的义务。
(二)平台与用户权利义务的确定
直播平台在与用户订立合同时,虽然没有明确约定权利义务,但是在直播平台的主播列表中,平台界面会根据主播的类型进行分类,有颜值区、美食区、游戏区等。用户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进入不同的区域,观看网络表演。文化部2016年发布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九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采取面谈、录制通话视频等有效的方式进行核实。”可见,平台对于主播真实的样貌应当是有认知的,并且向用户推荐“主播是好看的”。通过平台直播的界面及主播介绍,平台向用户明确展示了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用户在进入喜欢的主播区域观看视频时,根据交易习惯,可视为接受平台提供的服务内容。
(一)直播服务是一种消费行为
有部分人认为主播美颜并不能构成欺诈。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美颜也是一种正常的现象,我们仅需一部手机就可以完成美颜。市场上的很多手机、相机都自带有美颜功能。直播本来就是展现自我的平台,所以主播为了满足自己作为女孩子本身对美丽的追求,提升自信,从而对自己的颜值进行优化,并不能作为一种欺诈行为。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們的消费不会仅仅局限于解决自身的温饱,对于精神层面的需求也越来越高。“我国网络表演市场快速发展,扩大和引导了文化消费。”这是文化部2016年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对网络表演现状的描述。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文化部对于享受网络表演产品和服务的行为定性为一种文化消费。
根据文化部2016年发布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互联网文化产品可以分为网络表演产品和网络表演服务。直播平台服务提供者通过用户收费、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
关于直播平台、主播与用户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参考下图。网络平台收取部分用户的打赏,这是网络直播企业基于网络直播平台建立的一个新的营利模式。当用户观看直播平台时,他们使用兑换虚拟商品加强与主播间的交流互动,从而获得最佳的娱乐体验。直播平台则通过用户的打赏获得收入或根据他们的需要为他们提供额外服务。并且用户打赏给主播的虚拟货币的所有权属于直播平台。
直播平台和主播之间都通过用户打赏的方式来营利,既然是来赚钱的,那么,我们就不能简单的把主播美颜认定为一种日常行为。
图1
(二)主播美颜行为在消法上构成欺诈
关于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并未作出具体规定。所以有部分学者认为对于消费过程中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认定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关键词 直播美颜网络打赏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022
一、案件分析
(一)现状
我国从1994年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至今已二十六年,我国已全面进入互联网时代。二十多年来,我国注重加强对互联网基础设施的建设,同时也促进了互联网的普及和应用。网络打赏行为是最近网络直播行业发展后诞生的新事物,在国内以至世界范围都很少有可提供参考的文献资料。所以对于打赏后产生的纠纷很难解决。
(二)案例简介
2019年7月23日,斗鱼主播“乔碧萝殿下”在一次直播中,因遮挡脸部的图片未显示,导致该主播显露真实的相貌,“萝莉”秒变“大妈”。事后,为乔碧萝打赏过10万元的榜一男粉丝注销账号消失。虽然之后该主播不断发布化妆美颜后的视频,但网友却不买账,直呼受到欺骗。主播“变脸”乱象频发,乔碧萝的“变脸”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引发热议。
(三)争议焦点归纳
通过上文案件简介,我们可以看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
第一,直播平台、主播与用户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用户的打赏行为是否属于赠与?
第二,主播“美颜”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第三,主播或平台是否应该返还打赏的礼物?
二、直播平台、主播与用户的关系分析
(一)直播平台与用户订立了一份涉他合同
在平时的日常直播活动中,用户为了享受更加优质的网络表演服务,通常会选择向主播“刷礼物”。当用户点击“刷礼物”的图标时,就会弹出礼物的种类及其相对应的虚拟货币数量。用户选择了要“刷”的礼物,则平台又会弹出购买虚拟货币的界面和其相应的对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合同的订立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用户选择“刷礼物”的行为是向直播平台提出想要享受更加优质的网络表演服务的要约邀请,平台向用户告知礼物所需的虚拟货币的数量,且提供特定数量虚拟货币的明码标价,我们可以由此认定平台根据用户的要约邀请向用户提出订立合同的要约。用户点击购买并支付相应对价,即视为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合同成立。双方订立了一份需要由第三人履行的服务合同。同时,用户作为合同的债权人履行了支付义务,而作为合同第三人的主播则需要向债权人履行网络表演服务的义务。
(二)平台与用户权利义务的确定
直播平台在与用户订立合同时,虽然没有明确约定权利义务,但是在直播平台的主播列表中,平台界面会根据主播的类型进行分类,有颜值区、美食区、游戏区等。用户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进入不同的区域,观看网络表演。文化部2016年发布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九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采取面谈、录制通话视频等有效的方式进行核实。”可见,平台对于主播真实的样貌应当是有认知的,并且向用户推荐“主播是好看的”。通过平台直播的界面及主播介绍,平台向用户明确展示了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用户在进入喜欢的主播区域观看视频时,根据交易习惯,可视为接受平台提供的服务内容。
三、网络主播美颜行为分析
(一)直播服务是一种消费行为
有部分人认为主播美颜并不能构成欺诈。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美颜也是一种正常的现象,我们仅需一部手机就可以完成美颜。市场上的很多手机、相机都自带有美颜功能。直播本来就是展现自我的平台,所以主播为了满足自己作为女孩子本身对美丽的追求,提升自信,从而对自己的颜值进行优化,并不能作为一种欺诈行为。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們的消费不会仅仅局限于解决自身的温饱,对于精神层面的需求也越来越高。“我国网络表演市场快速发展,扩大和引导了文化消费。”这是文化部2016年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对网络表演现状的描述。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文化部对于享受网络表演产品和服务的行为定性为一种文化消费。
根据文化部2016年发布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互联网文化产品可以分为网络表演产品和网络表演服务。直播平台服务提供者通过用户收费、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
关于直播平台、主播与用户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参考下图。网络平台收取部分用户的打赏,这是网络直播企业基于网络直播平台建立的一个新的营利模式。当用户观看直播平台时,他们使用兑换虚拟商品加强与主播间的交流互动,从而获得最佳的娱乐体验。直播平台则通过用户的打赏获得收入或根据他们的需要为他们提供额外服务。并且用户打赏给主播的虚拟货币的所有权属于直播平台。
直播平台和主播之间都通过用户打赏的方式来营利,既然是来赚钱的,那么,我们就不能简单的把主播美颜认定为一种日常行为。

(二)主播美颜行为在消法上构成欺诈
关于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并未作出具体规定。所以有部分学者认为对于消费过程中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认定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