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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不能犯的危险构造对司法实践区分未遂犯与不能犯具有方法论意义,"危险构造"包括危险判断的资料、危险判断的基准、危险判断的时点三项内容。司法实践常见的问题是,将行为人的主观计划内容作为判断危险的资料,不遵循客观的因果法则进行判断,完全站在行为时判断,忽略事后判断。妥当的方法是,遵循从客观到主观的危险判断顺序,将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作为危险判断的资料,将客观的因果法则作为危险判断的基准,危险判断的时点应选择行为时,并对客观事实进行一定程度的抽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