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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上网点点广告就能赚钱,天下竟然有这样的好事?近日,山东省蓬莱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成功破获以“爱搜索”为噱头的网络传销活动。该案件以声称点击广告就领收益来欺骗投资人,实则是以收取入门费为手段,以发展人头数为主要计酬方式开展的传销活动。
经过一年多的侦查,蓬莱市公安局经侦、网侦等部门相互协作,目前已获取该网站其中一分支下线人员数据资料,并发现该网络传销团伙分支以蓬莱籍犯罪嫌疑人白某为首,确定蓬莱市涉及“爱搜索”传销成员500余名,涉案金额一千多万元。
“洋公司”打出互联网财富再分配噱头
从2014年4月开始,蓬莱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先后接到多人举报“爱搜索”涉嫌网络传销活动,“爱搜索”网站鼓吹互联网时代财富重新分配,加入“爱搜索”成为会员,赚钱就能在互联网上通过点击广告完成。
同时,声称“爱搜索”公司与谷歌、百度公司一样,营业收入来自互联网广告,谁先加入公司,谁就享受高额收益。“爱搜索”引擎使用的人越多,就越能吸引大量广告商投入,就能掌控财富。
警方随后调查发现,“爱搜索”公司在美国内华达州注册,并通过北京一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中国两次申请过商标但所申请商标与“爱搜索”网站的运营内容无实际关联,该公司也未在我国领取直销牌照。
实则为网络包装下的传销陷阱
在揭开疑团的一角后,蓬莱警方随后进一步调查发现,该传销团伙实则以“爱搜索”网站实际上以收取入门费为手段,以发展人头数为主要计酬方式开展传销犯罪活动。
如果要成为“爱搜索”的客户,必须购买三种广告套装中的一套成为会员,分别为2000美金、5000美金和1万美金,另外会员想要获取经营资格必须交纳59.95美金网络费和月费。同时,按购买广告套装的不同,可获得3-6个月的经营期限。
最终,购买广告套装的会员,实际是购买了“爱搜索”公司的一个电子商务平台,可以通过公司平台对所发展下线新会员进行管理。而在发展新会员中,名义上是宣传点击广告帮助商家提高广告的覆盖率和排名获得收益,实际操作中会员收益的获得主要就是拉客户,也就是再拉新会员入会发展下线,每发展一名下线会员,不同层级的上线人员将获得相应收益。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相关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这种拉人头的方式作为业绩计算标准,或者对被发展人员直接或者间接要求收取一定加入资格的费用的这种非法谋利的方式都可以定性为传销。”办案的经侦民警表示,“‘爱搜索’的经营模式,实际上就是披着网络外衣的传销组织。”
以点击广告赚收益为噱头增加迷惑性
发展下线拉人头,是传销组织的惯用手法,近年来百姓也有所防范和警惕。因此“爱搜索”又打出了点击广告领取佣金、终身反利的噱头,增加诱惑性、欺骗性来吸引更多人加入。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该传销犯罪团伙通常以2000美元为入门费,会员在银行开设一张借记卡,在“爱搜索”网站登录注册,获得网站用户名(ID号)及登录密码,以每天至少点25条至100条广告为幌子,获取8美元费用。其中4美元累积到50美元时按汇率6.75折合成人民币打入会员卡内,另4美元累积在美国爱搜索公司,作为该公司上市时的原始股东的股权投资。
同时,会员以横向及纵向发展下线为主要获利方式,发展下线数量不限,每发展一名下线人员并收取入门费后,直接推荐人将获得300美元的收益。传销成员间用QQ群进行联系,人员名称均为虚拟网名。该传销团伙将传统型传销的拉人头方式与网络传销的名称虚拟化手段进行结合,犯罪方法更具迷惑性,犯罪手段更为狡猾。
经过一年多的调查,蓬莱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联合网安大队展开集中抓捕,4名涉嫌触犯组织领导传销罪的主要嫌疑人全部归案。经过调查该案涉及传销成员500余名,涉金额一千多万元,其中会员以中老年人为主体,女性占比较大。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警方在固定相关证据后,将把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属于犯罪行为。《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传销活动。以下活动可能涉嫌传销,请广大群众提高警惕:
1、在互联网上建立专门网站,以“股权投资”“境外债券、股权”“网络游戏”“爱心慈善事业”“点击广告返利”等为噱头,许以高额回报,引诱网民参与。
2、推出“电子商务”“消费返利”“购物返本”等运营模式,夸大或虚构盈利前景,通过发展渠道商、加盟商、代理商、会员并进行实际或虚拟消费,从中收取一定比例佣金。
3、以“资本运作”“无店铺连锁销售”“1040工程”“西部大开发”“国家扶贫项目”为名,以参观、考察、观光为幌子,诱骗他人在本地或异地非法聚集,或一对一进行授课,用“快速致富、国家扶持、梦想”等词语对参与人进行“洗脑”。
4、以所谓合法公司为掩护,假借高科技、新产品的幌子,以产品直销为名,宣传增设专卖店、体验馆、概念店等,采取发展加盟商、收取加盟费形式发展人员。
5、以介绍职业、介绍投资项目、从事新型项目经营、低成本创业等为名,组织所谓“成功”人士现身说法或举办招商会、推介会并送纪念品等活动,诱骗他人参与。
6、利用亲属、朋友、同乡身份,实施上述传销活动。
7、利用名人、专家、知名媒体、政府场所等夸大宣传、虚假宣传,实施上述传销活动。
经过一年多的侦查,蓬莱市公安局经侦、网侦等部门相互协作,目前已获取该网站其中一分支下线人员数据资料,并发现该网络传销团伙分支以蓬莱籍犯罪嫌疑人白某为首,确定蓬莱市涉及“爱搜索”传销成员500余名,涉案金额一千多万元。
“洋公司”打出互联网财富再分配噱头
从2014年4月开始,蓬莱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先后接到多人举报“爱搜索”涉嫌网络传销活动,“爱搜索”网站鼓吹互联网时代财富重新分配,加入“爱搜索”成为会员,赚钱就能在互联网上通过点击广告完成。
同时,声称“爱搜索”公司与谷歌、百度公司一样,营业收入来自互联网广告,谁先加入公司,谁就享受高额收益。“爱搜索”引擎使用的人越多,就越能吸引大量广告商投入,就能掌控财富。
警方随后调查发现,“爱搜索”公司在美国内华达州注册,并通过北京一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中国两次申请过商标但所申请商标与“爱搜索”网站的运营内容无实际关联,该公司也未在我国领取直销牌照。
实则为网络包装下的传销陷阱
在揭开疑团的一角后,蓬莱警方随后进一步调查发现,该传销团伙实则以“爱搜索”网站实际上以收取入门费为手段,以发展人头数为主要计酬方式开展传销犯罪活动。
如果要成为“爱搜索”的客户,必须购买三种广告套装中的一套成为会员,分别为2000美金、5000美金和1万美金,另外会员想要获取经营资格必须交纳59.95美金网络费和月费。同时,按购买广告套装的不同,可获得3-6个月的经营期限。
最终,购买广告套装的会员,实际是购买了“爱搜索”公司的一个电子商务平台,可以通过公司平台对所发展下线新会员进行管理。而在发展新会员中,名义上是宣传点击广告帮助商家提高广告的覆盖率和排名获得收益,实际操作中会员收益的获得主要就是拉客户,也就是再拉新会员入会发展下线,每发展一名下线会员,不同层级的上线人员将获得相应收益。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相关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这种拉人头的方式作为业绩计算标准,或者对被发展人员直接或者间接要求收取一定加入资格的费用的这种非法谋利的方式都可以定性为传销。”办案的经侦民警表示,“‘爱搜索’的经营模式,实际上就是披着网络外衣的传销组织。”
以点击广告赚收益为噱头增加迷惑性
发展下线拉人头,是传销组织的惯用手法,近年来百姓也有所防范和警惕。因此“爱搜索”又打出了点击广告领取佣金、终身反利的噱头,增加诱惑性、欺骗性来吸引更多人加入。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该传销犯罪团伙通常以2000美元为入门费,会员在银行开设一张借记卡,在“爱搜索”网站登录注册,获得网站用户名(ID号)及登录密码,以每天至少点25条至100条广告为幌子,获取8美元费用。其中4美元累积到50美元时按汇率6.75折合成人民币打入会员卡内,另4美元累积在美国爱搜索公司,作为该公司上市时的原始股东的股权投资。
同时,会员以横向及纵向发展下线为主要获利方式,发展下线数量不限,每发展一名下线人员并收取入门费后,直接推荐人将获得300美元的收益。传销成员间用QQ群进行联系,人员名称均为虚拟网名。该传销团伙将传统型传销的拉人头方式与网络传销的名称虚拟化手段进行结合,犯罪方法更具迷惑性,犯罪手段更为狡猾。
经过一年多的调查,蓬莱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联合网安大队展开集中抓捕,4名涉嫌触犯组织领导传销罪的主要嫌疑人全部归案。经过调查该案涉及传销成员500余名,涉金额一千多万元,其中会员以中老年人为主体,女性占比较大。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警方在固定相关证据后,将把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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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属于犯罪行为。《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传销活动。以下活动可能涉嫌传销,请广大群众提高警惕:
1、在互联网上建立专门网站,以“股权投资”“境外债券、股权”“网络游戏”“爱心慈善事业”“点击广告返利”等为噱头,许以高额回报,引诱网民参与。
2、推出“电子商务”“消费返利”“购物返本”等运营模式,夸大或虚构盈利前景,通过发展渠道商、加盟商、代理商、会员并进行实际或虚拟消费,从中收取一定比例佣金。
3、以“资本运作”“无店铺连锁销售”“1040工程”“西部大开发”“国家扶贫项目”为名,以参观、考察、观光为幌子,诱骗他人在本地或异地非法聚集,或一对一进行授课,用“快速致富、国家扶持、梦想”等词语对参与人进行“洗脑”。
4、以所谓合法公司为掩护,假借高科技、新产品的幌子,以产品直销为名,宣传增设专卖店、体验馆、概念店等,采取发展加盟商、收取加盟费形式发展人员。
5、以介绍职业、介绍投资项目、从事新型项目经营、低成本创业等为名,组织所谓“成功”人士现身说法或举办招商会、推介会并送纪念品等活动,诱骗他人参与。
6、利用亲属、朋友、同乡身份,实施上述传销活动。
7、利用名人、专家、知名媒体、政府场所等夸大宣传、虚假宣传,实施上述传销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