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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但该制度仍存在诸如低保对象确定难、保障范围狭窄、相关法律不健全等问题。文章对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了剖析,并提出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议,以保障农村居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利,维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平稳发展。
关键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问题;对策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现状
2007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开始在全国全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近年我国来纳入农村低保的人数大幅增加,保障标准明显提高。截至2010年底,全国已有2528.1万户、5228.4万人得到了农村低保,比2009年同期增加468.4万人,增长了9.8%,全国农村低保平均标准117元/人、月,比2009年同期提高了16.16元,增长了16.0%。图1即为中国民政部各年度统计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情况。
这一制度的不断改进,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农民的利益,对于缓解我国城乡“二元结构”所致的经济发展不均衡和财富的不合理配置等问题有着积极的意义。但当前农村低保制度还不尽完善,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为深入了解农村低保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课题组在陕西省中部的RG乡做了实地调查。调查主要采用问卷调查、个案访谈和电话调查的方法,对区(县)、乡、村各级负责农村低保的政府部门和农户进行了调查。结合该乡实际情况,农村低保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如下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和完善。
(一)对农村低保的重视度不足
1、城市优先于农村。不少人认为,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相比,前者最起码还拥有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土地,而城市三无人员、下岗人员等失去工作,就失去了任何经济来源,因此,城市低保工作比农村低保工作更迫切、更重要。在实践中重视城市低保,忽视和轻视农村低保,因而出现了国家对农村低保工作的支持力度不够的现象。
2、宣传力度不足。调查发现只有很少的人了解农村低保制度的具体内容。虽然93.5%的人知道存在农村低保制度,但其中只20.7%的人知道本地低保标准和申请流程。村民不了解低保制度的相关规定便无法较好地对低保的实施进行监督,如只有9.6%的村民知道低保户名单需要对外公布,对其他人来说,即使没有公布他们也不会感到不妥。
(二)城乡保障水平差距过大
2006年中央财政为2233万城市低保对象付费136亿元,在农村低保方面则没有任何投入。2008年我国社会保障支出6684亿元,其中用于城市人口开支的社会保障费达977亿元,占总支出的88.6%,而用于农村人口的仅有126亿元,占总支出的11.4%。就是说,2.8亿城镇人口人均社会保障费用达413元,而8.2亿多农村人口人均才14元,前者是后者的29.5倍。2011年第一季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支出水平为220.44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支出水平为92.61元。该乡所在区今年城市居民低保标准为350元每人每月,农村低保标准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1600元,城乡差距较大。
(三)保障资金不足
目前大多省区低保资金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省级和中央的资金投入是非常少的,仅有少量补助。在该乡,市、县按上年可用财力的1%将农村低保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财政能力强的地区可以拿出足够的资金用于农村低保,低保的覆盖范围较广,低保标准较高,而财政能力相对弱的地区不能完全承担当地需要的低保资金,难以做到应保尽保。
另外,目前农村低保资金基本完全依靠政府财政,来源渠道单一,难以保证资金的充足。该乡所在区的农村低保资金即完全来自政府财政,没有任何社会资金注入。
(四)保障对象不能准确合理界定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瞄准主要从三方面展开:一是所纳入的低保户是否都符合低保标准;二是确定的低保户是否都最终获得了低保;三是符合标准的低保户为什么没有获得低保。目前,在按照保障标准进行保障对象界定的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家庭收入难以准确核定。第一,在农民的收入中农作物的收入占有很大比重,而这方面的收入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农作物生产周期比较长,且产量受非人为的自然因素影响较大。另外,受市场影响,作物的价格存在不稳定性,这令收入的货币化有很大变动。第二,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难以确定。务工人员的收入难以取证,且务工人员的日常开销因人而异。第三,农民收入构成相对复杂,在核算中难免遗漏,而这种遗漏往往是某些待审议的低保对象所愿意见到的,因此被调查者一般不会主动提出,这给核算工作造成一定困难。
2、低保工作中存在违规现象。部分低保工作的负责人出于人情、关系的考虑,照顾自己的亲友,甚至利用职务之便为不符合标准的亲友争取低保标准,致使出现应保未保的现象,不但浪费了低保资金,而且令政府失信于民。入户调查中,很多村民均表示和村干部关系好的能“吃上低保”,关系不好的“吃不上”。
3、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率低。农村低保对象的管理频率较城市低很多,这样应当纳入保障的人不能及时享受保障,已经不满足保障标准的人不能及时退出,占用保障资金。按规定,该地政府低保工作人员要每个季度对低保户进行一次走访调查,但在对低保户的调查中发现该乡远没有做到这一点,甚至有低保户表示从未接受过的调查。
(五)缺少健全的法律法规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从立法上保障了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水平,但目前还没有形成针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类似条例,这就不难解释现阶段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中存在的模糊性、不规范性和随意性的现象。这样便不能保证公平公正,保障的强制性和权威性也得不到很好的体现,不能使“制度化”和“法律化”相互统一。
三、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议
(一)提高对农村低保的重视
一方面,要提高中央及各地方政府对农村低保的认识。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为了有效地保障农村人口的基本生活,应在低保方面平等对待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按照城乡统筹的思路来构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既要借鉴城市低保建设的一些经验和做法,又要充分考虑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建立适合我国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另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农村低保的认识,让群众详细了解相关政策并对低保工作进行有效监督。
(二)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拓宽筹资渠道
往往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多低保资金需求大,但财政能力却很弱,常常因为资金不足无法进一步提高保障标准,扩大保障范围。没有省级和中央足够的资金投入难以保障低保工作的有效实施。因此,加大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的补助力度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政府财政不能完全满足农村低保的资金需求,应积极建立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村低保。具体操作上可寻求慈善捐赠建立低保基金,借鉴部分发达国家开征社会保障税等。
(三)规范合理确定保障对象
1、准确核算农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对于农产品的价格,需要低保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调查,获得详实的信息,作为核算收入的依据。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要继续加强有关核查和计算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方法的研究,密切关注学术界相关的研究动态,积极借鉴最新的研究成果,不断改进核查方法。另外,核查农户收入的工作往往比较繁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必要适当增加核查经费,以保证核查质量。
关键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问题;对策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现状
2007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开始在全国全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近年我国来纳入农村低保的人数大幅增加,保障标准明显提高。截至2010年底,全国已有2528.1万户、5228.4万人得到了农村低保,比2009年同期增加468.4万人,增长了9.8%,全国农村低保平均标准117元/人、月,比2009年同期提高了16.16元,增长了16.0%。图1即为中国民政部各年度统计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情况。
这一制度的不断改进,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农民的利益,对于缓解我国城乡“二元结构”所致的经济发展不均衡和财富的不合理配置等问题有着积极的意义。但当前农村低保制度还不尽完善,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为深入了解农村低保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课题组在陕西省中部的RG乡做了实地调查。调查主要采用问卷调查、个案访谈和电话调查的方法,对区(县)、乡、村各级负责农村低保的政府部门和农户进行了调查。结合该乡实际情况,农村低保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如下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和完善。
(一)对农村低保的重视度不足
1、城市优先于农村。不少人认为,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相比,前者最起码还拥有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土地,而城市三无人员、下岗人员等失去工作,就失去了任何经济来源,因此,城市低保工作比农村低保工作更迫切、更重要。在实践中重视城市低保,忽视和轻视农村低保,因而出现了国家对农村低保工作的支持力度不够的现象。
2、宣传力度不足。调查发现只有很少的人了解农村低保制度的具体内容。虽然93.5%的人知道存在农村低保制度,但其中只20.7%的人知道本地低保标准和申请流程。村民不了解低保制度的相关规定便无法较好地对低保的实施进行监督,如只有9.6%的村民知道低保户名单需要对外公布,对其他人来说,即使没有公布他们也不会感到不妥。
(二)城乡保障水平差距过大
2006年中央财政为2233万城市低保对象付费136亿元,在农村低保方面则没有任何投入。2008年我国社会保障支出6684亿元,其中用于城市人口开支的社会保障费达977亿元,占总支出的88.6%,而用于农村人口的仅有126亿元,占总支出的11.4%。就是说,2.8亿城镇人口人均社会保障费用达413元,而8.2亿多农村人口人均才14元,前者是后者的29.5倍。2011年第一季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支出水平为220.44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支出水平为92.61元。该乡所在区今年城市居民低保标准为350元每人每月,农村低保标准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1600元,城乡差距较大。
(三)保障资金不足
目前大多省区低保资金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省级和中央的资金投入是非常少的,仅有少量补助。在该乡,市、县按上年可用财力的1%将农村低保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财政能力强的地区可以拿出足够的资金用于农村低保,低保的覆盖范围较广,低保标准较高,而财政能力相对弱的地区不能完全承担当地需要的低保资金,难以做到应保尽保。
另外,目前农村低保资金基本完全依靠政府财政,来源渠道单一,难以保证资金的充足。该乡所在区的农村低保资金即完全来自政府财政,没有任何社会资金注入。
(四)保障对象不能准确合理界定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瞄准主要从三方面展开:一是所纳入的低保户是否都符合低保标准;二是确定的低保户是否都最终获得了低保;三是符合标准的低保户为什么没有获得低保。目前,在按照保障标准进行保障对象界定的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家庭收入难以准确核定。第一,在农民的收入中农作物的收入占有很大比重,而这方面的收入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农作物生产周期比较长,且产量受非人为的自然因素影响较大。另外,受市场影响,作物的价格存在不稳定性,这令收入的货币化有很大变动。第二,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难以确定。务工人员的收入难以取证,且务工人员的日常开销因人而异。第三,农民收入构成相对复杂,在核算中难免遗漏,而这种遗漏往往是某些待审议的低保对象所愿意见到的,因此被调查者一般不会主动提出,这给核算工作造成一定困难。
2、低保工作中存在违规现象。部分低保工作的负责人出于人情、关系的考虑,照顾自己的亲友,甚至利用职务之便为不符合标准的亲友争取低保标准,致使出现应保未保的现象,不但浪费了低保资金,而且令政府失信于民。入户调查中,很多村民均表示和村干部关系好的能“吃上低保”,关系不好的“吃不上”。
3、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率低。农村低保对象的管理频率较城市低很多,这样应当纳入保障的人不能及时享受保障,已经不满足保障标准的人不能及时退出,占用保障资金。按规定,该地政府低保工作人员要每个季度对低保户进行一次走访调查,但在对低保户的调查中发现该乡远没有做到这一点,甚至有低保户表示从未接受过的调查。
(五)缺少健全的法律法规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从立法上保障了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水平,但目前还没有形成针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类似条例,这就不难解释现阶段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中存在的模糊性、不规范性和随意性的现象。这样便不能保证公平公正,保障的强制性和权威性也得不到很好的体现,不能使“制度化”和“法律化”相互统一。
三、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议
(一)提高对农村低保的重视
一方面,要提高中央及各地方政府对农村低保的认识。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为了有效地保障农村人口的基本生活,应在低保方面平等对待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按照城乡统筹的思路来构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既要借鉴城市低保建设的一些经验和做法,又要充分考虑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建立适合我国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另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农村低保的认识,让群众详细了解相关政策并对低保工作进行有效监督。
(二)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拓宽筹资渠道
往往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多低保资金需求大,但财政能力却很弱,常常因为资金不足无法进一步提高保障标准,扩大保障范围。没有省级和中央足够的资金投入难以保障低保工作的有效实施。因此,加大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的补助力度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政府财政不能完全满足农村低保的资金需求,应积极建立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农村低保。具体操作上可寻求慈善捐赠建立低保基金,借鉴部分发达国家开征社会保障税等。
(三)规范合理确定保障对象
1、准确核算农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对于农产品的价格,需要低保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调查,获得详实的信息,作为核算收入的依据。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要继续加强有关核查和计算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方法的研究,密切关注学术界相关的研究动态,积极借鉴最新的研究成果,不断改进核查方法。另外,核查农户收入的工作往往比较繁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必要适当增加核查经费,以保证核查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