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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以来,“市管县”体制被逐渐推广,突破了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划三级建制,“市”作为省和县之间的一级地方政府在实践中被正式确立下来。依据我国宪法规定,只有较大的市才拥有辖县权,但随着“市管县”体制的全面推广,辖县权几乎被普及到所有的地级市,这种缺乏宪法依据的行政区划格局,缺乏合宪性基础,给宪法秩序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因此,结合当前“市管县”体制存在的弊端,对其合宪性进行法律分析,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市县法律关系构建的成功经验,为重构我国宪政框架内的新型市县关系提供思路性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