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军队法制建设新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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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修订了国防法、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人民防空法、预备役军官法、香港驻军法等多部专门规范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法律以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迎来了改革开放的春天,同时迎来了法制建设的春天,军队法制建设踏上了新的征程。30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贯彻,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增强,我军法制建设取得了辉煌成就。
  
  一、军事立法工作步入快车道
  
  “凡兵,制必先定”。然而经过“文化大革命”一场浩劫,军事立法工作基本停顿,已经制定的条令条例也大都被废弃,军队法制建设受到重创。“文革”之后,邓小平同志作出了全面恢复和建立军事法规制度的重大决策,把军事立法工作提到了军委的议事日程。军队立法工作得到了长足发展。
  一是军事法律数量快速增长。70年代末以来,国家和军队军事立法进展迅速,先后制定和公布、发布了大量的军事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条例》、《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奖励规定》、《关于军队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等等。目前已颁布的军事法律有十多部,军事法规、军事行政法规100多件,军事规章1000多件,我国的军事立法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展。
  二是军事法律体系初步形成。30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修订了国防法、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人民防空法、预备役军官法、香港驻军法等多部专门规范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法律以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了国防交通条例、征兵工作条例、民兵工作条例等四十多件军事行政法规。中央军委制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司令部条例、政治工作条例、后勤条例、内务条令、纪律条令等七十多件军事法规。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也分别制定了大量的军事规章。初步形成了一个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为龙头,全面涵盖国防组织体制、国防科技生产、国防动员、战备训练、军事勤务、行政管理、政治工作、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军事法律体系框架。我国政府曾在“白皮书”中自豪地向世人宣布:中国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主要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事法体系。
  
  二、执法司法工作卓有成效
  
  立法是依据,执法司法是根本。严格的执法监督工作,健全的军事司法体制,是落实依法治军方针的强有力保证。30年来,军事执法监督工作和军事司法工作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一是军事执法监督力度加大。随着一大批军事法规的颁布和施行,我军执法监督工作日益受到军队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全军各级领导机关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先后对《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预备役军官法》和《军事训练条例》、《房地产管理条例》、《警备条令》等几十个军事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有力地保证了这些军事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同时,全国各大、中城市驻军成立的警备司令部,依据《警备条令》对违纪军人和假冒军人、军车等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军突击路检多次,出动检查人员上万人次,对几十万辆悬挂军车牌照的车辆进行了检查,对假冒军车牌照、假冒军车运行凭证、印章以及伪造军车号牌的模具进行了收缴,并打掉了几十个伪造军车号牌的犯罪团伙。
  二是军事司法工作焕发活力。改革开放后,国家法制建设的飞速发展,为军事司法工作带来了蓬勃的生机和活力。军事法院改变了过去只审理军内刑事案件的状况,不仅有权审理军内经济纠纷案件,而且已经开始审理军内民事案件。军事司法机关管辖领域的拓宽,使军检机关更能够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全军检察机关在狠抓自身建设的同时,严格执法,秉公办案,查处了一批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大要案,有力地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各级军事检察院在抓打击犯罪的同时,还积极参加预防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结合办案,为基层制定预防犯罪的措施,受到了部队的欢迎。过去,军队保卫部门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长期没有得到法律的确认,自从1993年国家立法机关确认军队依法享有地方公安机关的职权后,军队各级保卫部门行使刑事侦查权有了法律依据,预防犯罪、打击犯罪,保证依法治军方针的落实更加得心应手。
  
  三、法律服务工作蓬勃发展
  
  随着依法治军方略的展开,军队司法行政部门大力开展法律服务工作,为部队和官兵解决了大量涉法问题,切实维护了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军队法律服务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轨迹,不断地向人们展示着军队法制建设的可喜进步。
  一是健全法律服务工作体系。上世纪90年代初,根据中央军委的决定,总政治部司法局正式设立。这标志着军队有了管理军队律师、法律顾问、法律咨询和公证等工作的办事机构和职能部门,标志着军队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服务工作向正规化、规范化迈进了一大步。从此,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服务工作如雨后春笋,迅速发展壮大,一个由军队法律顾问处、部队基层法律咨询站(组)、连队法律咨询员构成的法律服务网络已经覆盖全军。此外,各军分区、人民武装部还设有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工作站,以受理军人军属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申请。2007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下发了《关于依托省军区法律服务组织,建立健全解决基层涉法问题协作机制的通知》,从当年8月份开始,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法律顾问处正式受理协作案件,在全军建立起法律服务机构之间协同处理官兵涉法问题的工作机制。各省军区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帮助其他部队官兵解决发生在本省范围内的涉法问题。这一机制充分整合利用全军法律服务资源,有效地维护了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二是建立军队专职律师队伍。当1985年全军第一个法律顾问处——海军直属机关法律顾问处问世时,人们对军队律师还非常陌生,然而,在不长的时间里,军队律师的队伍迅速壮大,并以良好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官兵的信赖和国家的承认。1996年5月1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军队律师的法律地位、资格权限、行为准则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军队律师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2000年5月26日,中央军委和总部作出决定,我军正式在军、师、旅三级部队政治机关编制军队律师,标志着我军军队律师的正规化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我军律师队伍建设取得了很大的发展,时至今日,全军包括海事、知识产权等专业性律师机构在内的法律顾问处已有450多个,有1700多名军队律师活跃在军营,形成了一支具有较高业务素质的法律服务骨干力量。
  
  四、军事法学研究日益深入
  建国后的前30多年,我国的军事法学研究基本处于空白状态。著名法学家张友渔曾发出感叹:“在现有的法学词典中,连‘军事法’、‘军事法学’的条目都没有。”令人欣慰的是,改革开放以后,军事法学研究很快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一是研究硕果累累。从1982年起,涉及军事刑法、军事行政法等部门军事法方面的论文、文章开始出现在报纸杂志上。1984年《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出版,著名法学家张友渔、潘念之提出了军事法和军事法学这两个概念。到了80年代中后期,军事法学研究便取得了一系列成果:1987年出版了《中国军事法学》等一批理论专著;《解放军报》、《法学研究》、《法制日报》、《检察日报》、《法学》、《中国军法》等军内外报刊相继开辟了军法研究园地,一大批有质量的军法论文得以发表;国内、国际军事法学学术研讨会不断召开……在随后的几十年里,《军事法学教程》、《军事法概论》、《军事法学》、《国防法立法理论研究》、《军事法制建设研究》等一大批具有较高水准的军事法学专著的问世,填补了我国军事法学研究领域的许多空白。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出版的军事法学著作已近百部,论文有数千篇。
  二是研究队伍不断壮大。1987年,国家教委将军事法学正式列为我国法学类的一门分支学科,《中国军事百科全书》把军事法学增设为该书的分支学科之一,军事法和军事法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律科学中的一个独立门类已经得到了国家和社会的认可。随后,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南京政治学院相继开设军事法学课程,设立培养军事法学专门人才的军事法学系。同期,北京市军事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军事法学研究会相继成立。此后,中国政法大学等一批高等院校也开展军事法学研究。目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全国重点院校都在积极地申请军事法学博士点,我国军事法学研究队伍日益壮大。除了军队专门的教学科研部门,如国防大学、军事科学院、国防科技大学、西安政治学院、武警学院等;军队的实务部门,如军委法制局、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和保卫部门等以外,还包括地方一些教学科研单位,比如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中国政法大学等,就有一大批热衷于研究军事法学的学者们。形成了总部与军兵种、机关与院校、军队与地方相结合的多维立体的军事法学研究队伍。
  “向前,向前,向前,我们的队伍向太阳……”伴随铿锵有力的军歌,我军迈着豪迈的步伐,走过了30年法制建设的历程。如今,以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我们坚信,军事法制建设将继续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再铸辉煌,我军必将在新世纪的征途中谱写法制建设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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