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奖励制度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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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力图从总体上把握犯罪人奖励制度,通过对犯罪人奖励的含义进行界定,明确其范围,以期对刑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益。
  【关键词】犯罪人;奖励制度;悔罪
  刑法的目的不在于惩罚犯罪人,而是在引导人们正确地行为,即不去犯罪并且遵守法律。如果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或犯罪完成后,实施了与法律合作的积极行为,而且这些行为都反映了犯罪人对法律规范对立态度的降低,行为人主观恶性的非难程度减弱,对社会的危害性减少并且更易于改造、回归社会。
  一、犯罪人奖励的含义
  犯罪人奖励可分为广义的犯罪人奖励和狭义的犯罪人奖励。广义的犯罪人奖励是指在一切刑事法律活动中,国家基于犯罪人的悔罪表现,所给予的一种从宽处罚的刑罚回报。狭义的犯罪人奖励是指,国家在对犯罪人进行刑罚裁量的过程中,考虑到犯罪人在罪中及罪后所实施的各种悔罪行为,所给予的从宽幅度上的量刑回报。
  二、犯罪人奖励的成立条件
  (1)犯罪人主观上有悔罪认识。犯罪人之所以悔罪,主要是来源于社会人内心的内疚感,最源头是人的良心。犯罪人犯罪后内心首先关心的并不是被害人受到了多大的伤害或者痛苦,而是他们自己的良心。犯罪后采取种种补救措施的根本出发点则是安抚他们自己的良心,而非减轻被害人的伤害。正是这一丝良心未泯,犯罪人在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之后,在内疚感和痛苦感的双重压力之下,很有可能采取一定的事后补救措施来降低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对于这些尚存良心的犯罪人,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较低,改恶从善的机会较大,通过给以一定的量刑奖励或者说量刑回报能够起到很好的改造作用,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也会大大减少。(2)犯罪人客观上实施与法律合作的行为。人的行为是实现一定目的的一种活动,没有行为就没有刑法,刑法关注的往往是行为人的客观外在行为,而不关注内心的思想。纵使犯罪人内心十分的悔恨实施了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但是没有通过外在的行为让司法裁判人员知晓,那么这种悔悟在刑法上看来是毫无意义的。例如,犯罪人不论出于何种目的自首,他都必须要向司法机关投案,明确供述自己的客观犯罪事实,这样一来才是将自己内心的悔悟客观化,也是表明犯罪人主观恶性和再犯罪可能性小。那么,审判人员在量刑时,就能根据现实的悔罪行为给予犯罪人刑罚方面适当的奖励。
  三、犯罪人奖励的依据
  (1)符合功利主义原则。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在其内心深处会陷入对即将受到的刑事处罚之深深恐惧之中。如果一种行为本身能够增加犯罪人更多的利益或幸福感,减轻他们内心的苦楚,那么犯罪人定会作出相应的行为选择。刑事法律中给予犯罪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奖励制度,正是为了让犯罪人能够改过自新,更好的接受改造,进而防止再犯。例如立功制度,正是由于犯罪人实施了立功行为,从而大大降低了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难度,提高了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极大地节约了司法成本。在这个意义上,正是因为立功能够给国家带来现实的利益,国家出于功利目的才创设这一制度。(2)符合效益最大化原则。目前,人们在刑事法律领域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如何分配有限的刑事司法自愿以最大限度地遏制潜在犯罪问题。因此,成本和效益的计算问题是始终无法回避的,力图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限度的司法收益总是司法事业所孜孜追求的理性。犯罪人在犯罪后有主动认罪情节,很直观的说明他已经认识到当初的犯罪行为是不可取的,他已经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明了深深的悔恨之意,再犯可能性已经不大,刑法对此犯罪人从宽处理即可轻松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相反,如果对有悔罪表现的犯罪人不仅不给以奖励还从严处理,则是“杀鸡用宰牛刀”,而且还可能激起犯罪人对法律的反抗,从而得不偿失。因此,从考虑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对犯罪人予以奖励在刑罚上从宽处理无疑就是一种效益最大化的刑法处理方式。(3)符合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贝卡利亚指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给予犯罪人适当的奖励可以缓解甚至消除犯罪人的抵抗情绪,使之自觉主动地接受赋予身上的刑罚,从而对犯罪分子起到诛心的作用。在实践中,有很多犯罪分子在受到法律的从宽处理以后,都对国家政府感激不尽,决心弃恶从善、改邪归正,重新做人。相反,如果刑罚畸重,容易导致犯罪人产生强烈的反感和抵触情绪,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因此,若能在符合刑法规范的范围内量刑时给予适当的从宽处罚,给予精神上和实际上的鼓励和宽慰,感化犯罪人的灵魂,犯罪人再犯的可能性进一步降低,还能够激励犯罪人在服刑期间能更加积极主动的接受改造,为犯罪人社会化打下良好的基础。
  参 考 文 献
  [1]王立峰.论悔罪[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3):50
  [2]侯艳芳.刑罚轻缓化的效益价值及在我国当前的实现[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201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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