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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的结构表明,其以对象标准为法效果标准指示对象。由此,法律思维的基本模式即是通过对象判断达成法效果判断。这一模式将思维目标归于法效果判断,而将思维路径之沟通归于对象判断。对象标准标志规范对象的某种共同性,以“认同”为指示对象的方式,因而要求每一对象获得相同的法效果,司法者也须以“认同”为对象判断方式;而基于对标准的不同理解,概念法学主张“事实认同”及逻辑涵摄思维,评价法学主张“价值认同”及价值导向思维。实际上,对象标准兼具事实性与价值性,两者的“统一”与“分离”决定了法律思维路径既非单一的逻辑涵摄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