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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可以减少案件监督机制的行政化问题,防止外界因素不正当的干扰。但在法官个体素质存在差异、权力监督制约配套机制有待完善以及囿于外部压力等情形下,可能会出现审判权运行机制和防范冤假错案初衷的背离和冲突。本文主要以刑事审判为视角,进行思辨分析,提出不仅要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本身着手,还需结合一些配套改革,使二者高效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