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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监测技术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境装备公司)原总经理郭正超、副董事长陆思宪、副总经理兼支部书记陈整芳等七人,相互勾结实施贪污犯罪案件,其涉案金额并不大,但都突显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转制过程中,以及转制以后经营活动中出现的监管问题:公司与第三方签订虚假工程勞务合同,虚设合同价款进行套现并予以侵吞等职务犯罪手法,与以往的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贪污犯罪行为相比,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亟待引起有关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案件概述
被告人郭正超等人涉嫌贪污罪,犯罪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一是2007年至2009年郭正超、陆思宪、陈整芳等人经商议,采用虚设合同内容、虚增合同价款等方式,从相关业务单位套取现金220余万元。其中环境装备公司原财务主管陆红负责与相关单位交接钱款,环境装备公司原出纳王挺保管钱款、记账等,郭正超、陆思宪、陈整芳、陆红、王挺等人将其中64万元予以侵吞。二是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郭正超、陆思宪、陈整芳等人商议,由陆红、王挺具体操作,采用私人发票入账报销方式侵吞20余万元。三是2010年6月郭正超与岛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环境仪器原营业事业部部长孙又良商议,采用签订协议书、虚设环境安装公司委托部分工作的合同内容,指定业务单位技术服务费9万余元支付给郭正超等人设立的公司,并予以侵吞。四是2012年6月被告人郭正超、陆思宪、陈整芳与上海上达电器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褚金海商议,通过签订虚假的污染站点改造工程协议,将环境装备公司支付的9万余元汇入设立的公司予以侵吞。
2012年2月2日,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郭正超有期徒刑七年,陆思宪有期徒刑八年,陈整芳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各处没收财产10万元。同时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陆红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王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孙又良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褚金海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郭正超等人贪污案件
反映的情况
环境装备公司原本属于上海市环保局下属的事业单位,长期以来其主要业务活动依附于市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并按照要求承担环保产品制作、环保监测等业务方面的职能;同时又具有一些企业的属性,参与该市的环境工程项目改造等。长期以来,领导班子成员也与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有着隶属上的渊源关系。
郭正超于1988年开始在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计算机通讯室工作,1997年至案发先后担任环境装备公司总经理助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陆思宪1983年4月在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计算机通信室任通信组长,1999年1月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6年5月至案发任公司副董事长。陈整芳1980年3月在上海市公用事业研究所工作任助理工程师,1984年12月在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任工程师,1991年7月至案发担任环境装备公司副总经理。2005年7月经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意,环境装备公司由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整体划归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管理。郭正超、陆思宪、陈整芳作为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下属的上海电气安全生产监测中心事业编制人员,于2006年4月25日分别担任装备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环境装备公司整体划转,并归口于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下属的上海电气安全生产监测中心管理,从表面上看是“风平浪静”,但上海电气安全生产监测中心是一个全新的上级主管单位,对环境监测业务不甚了解。环境装备公司本身的隶属、生存和发展存在许多不确定性,以及环境监测市场负面因素的诱惑等,这在郭正超等人的内心产生了巨大的波动。从郭正超、陆思宪、陈整芳等人实施贪污犯罪行为的情况看,反映出了以下几点新情况。
1.犯罪行为指向明确
利用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机制调整,划转后的上级主管机构对公司的主营业务、经营情况不十分熟悉和掌握的间隙,实施贪污犯罪行为。如果说郭正超等人先前对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有所抵御,或者说遮遮掩掩的话,现在就大可不必了。郭正超、陆思宪、陈整芳等人在上级主管机构变更,2006年4月25日任职环境装备公司主要领导后,预谋于2007年开始,历时四年先后采用虚增合同价款、虚设合同内容、签订虚假合同等犯罪手段,很大程度上自以为可以完全掌控公司的经营现状,阻断公司经营业务真实信息,并隐瞒、回避上级主管机构的监管等。而从案件情况反映,上级主管机构也确实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被郭正超、陆思宪、陈整芳等人的假像所蒙蔽。
2.犯罪途径隐蔽
郭正超、陆思宪、陈整芳等人经预谋在公司经营活动中,采用虚增合同价款、虚设合同内容、签订虚假合同等,并通过公司财务人员从相关业务单位进行套取现金,存入私自设立的“小金库”,而后伺机侵吞。从表面上看,经营业务的决策、业务单位的选择、合同条款、内容等均不存在“瑕疵”,往来的财务账目上也没有留下什么不正常的“痕迹”,同时涉案人员之间也形成层级分明、内外勾结实施贪污犯罪的“同盟”关系,共同侵吞国有资产。这种有主要领导、财务人员和相关业务单位共同参与的贪污犯罪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3.犯罪手段毫无顾忌
郭正超、陆思宪、陈整芳等人贪污犯罪的表现手段依附于正常的环境装备公司经营业务活动,并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夹杂着贪污犯罪行为。环境装备公司的环保产品加工制作、锅炉烟气脱硫系统运营维护、城镇污水处理企业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等经营业务活动,在市场竞争中具有对外发包的“强势”地位,同时也具有行业管理的公权力“影子”,相关业务单位对环境装备公司郭正超等人唯有言听计从,不然就会有出局的可能。因此,当郭正超等人多次向多家相关业务单位提出在正常合同中,另外虚增合同价款部分并予以套现等要求时,基本无一被回绝。郭正超等人便将装备公司完成的监测业务通过虚假合同划归相关业务单位,并通过其进行套现,甚至用环境装备公司的名义,以虚假的在线监测项目土建、虚假的工程款等名目直接将公司款项打入相关业务单位而后进行套现,相关业务单位也都一一为其提供便利。
三、郭正超等人贪污案件 反映的突出问题
环境装备公司郭正超等七人“群蛀”案件线索引起的,已移送本市宝山、嘉定、松江、浦东新区检察院查处的各区环保监测系统的10多起受贿犯罪案件,反映出体制、机制和监管上存在着突出的问题,主要有:
1.监管脱节明显
在本市转型发展、创新突破过程中,由于行业性管理体制上的调整,监督制约机制上的变化,划转后的上级主管机构与被管理的事业单位之间存在明显的监管脱节。主要表现在,上级主管机构对下级被管理单位“家底”不了解,经营业务情况,特别是经营专业业务知识知之不多,对领导班子成员思想动态不够掌握,而被管理单位领导为了逃避监管,欺上瞒下、拉帮结伙大肆侵吞国有资产,直接导致经营利润严重“缩水”,大量国有资产流失。
2.心理沟通较少
由于划转后的上级主管机构对被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人员的情况不十分熟悉、了解,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想管而怕乱的心理,以及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而被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对新的上级主管机构领导比较陌生,双方缺乏充分的信任,以及划转后或多或少存在一些“被冷落”、“被抛弃”的感觉,彼此深层次的心理沟通较少,产生较为严重的心理对抗,因而在单位内部另搞一套,经营自己的以权谋私“小圈子”。
3.信息沟通不对称
郭正超、陆思宪、陈整芳等人之所以能够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多次通过虚增合同价款、虚设合同内容、签订虚假合同等手段,实施贪污犯罪行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存在信息沟通不对称、不及时的问题。上级主管机构对划转的被监管单位并非没有获取信息的渠道,或者说并非无法获得信息,而是主观上不想获得,唯恐增加更多的麻烦。对于被监管单位领导而言,上级主管机构的不主动过问、不及时了解、不到位监管,增加了其实施职务犯罪的可能性。
4.适应市场能力不强
装备公司原先主要依附于市环境监测中心开展业务经营活动,是一家不擅于应对市场压力、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公司主要领导长期在事业单位任职,这种“旱涝保收”的工作经历,使得装备公司主要领导自主拓展公司经营活动的能力不强。同时从装备公司转制前,主要领导一致要求保留事业单位编制,转制后公司的经营管理现状、制度和制度执行力情况分析,郭正超等人既不想失去原有的待遇、享受,又对私营企业的逐利方式眼热,甚至与私营企业业主一起大量攫取国有资产。
四、亟待采取的应对性
措施与建议
近年来,上海在空气和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废气和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应急监测设备、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以及站房建设等方面投入了大量资金,同时目前我国的环保行业整体情况与发达国家相比尚属初步发展阶段,有很大的拓展空间,尤其是环保硬件建设、环保设备的采购利润空间巨大。因此,在上海转型发展、创新突破的背景下,划转型国有企事业单位包括环境装备公司都应正视公司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并采取措施应对、整改。
首先,要全面审视划转型单位存在的问题与缺陷,改善公司法人结构、完善公司发展战略、明确公司市场定位,健全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和制度的执行力。透过郭正超等人职务犯罪案件,我们认为装备公司存在的问题与缺陷滋生并引发职务违法犯罪是必然的,纵观装备公司发展变化的症结,其先天的发育不良与后天的弱不禁风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上海目前存在的划转型企业为数不少,简单的关闭、注销装备公司不能较好地解决划转型企业共性问题与缺陷。同时,上海环境监测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会对装备公司类型的企业带来良好的发展机遇。因此,作为划转型单位包括环境装备公司应当会同上级主管单位针对公司存在的体制、机制等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寻找并制定有效的应对方案、措施,积极探索并着力解决划转型企业治本、治源上的问题。
其次,应关注滋生、引发划转型单位贪污犯罪案件背后的体制衔接、监管机制上的问题,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体系的高度出发,加强制度规范和监管机制建设。划转型单位包括环境装备公司是国有性质的企业,虽然装备公司“群蛀”案件的发生主要是因为郭正超等人的主观原因,但是“群蛀”案件的犯罪时间长达四年之久,郭正超等人侵吞巨额公款,动用大量套取的公款购买“消费卡”行贿有关掌管权力的人,甚至收买个别现任上级主管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与公司主要领导、公司财务人员结党营私,攫取大量国有资产,而公司董事会,包括上级主管单位的主要领导居然对案件的发生十分茫然和诧异,这与纵向、横向的制度性规范、监管、预警机制的缺失、乏力有很大的关系。因此,要在全面排查装备公司问题的基础上,梳理、补充和修订有关制度性规范,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特别是用制度来管人、管事,用制度约束并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
最后,需聚焦企业领导干部、重要岗位人员廉政、勤政风险问题,切实加强领导干部纪律规定、廉洁从业准则落实情况的检查,进一步细化党风廉政责任制、廉政承诺管理机制。加强企业领导干部、重要岗位人员的动态管理和监督制约,及时发现、警示和纠正可能出现职务违法犯罪的苗子性问题;注重企业领导、重要岗位人员的储备、選拔、考察,以及专业培训、轮岗和交流,特别是加强政治素质、专业知识、经营管理能力建设,确保装备公司在服务上海经济和社会转型发展、创新突破中,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胡锦涛同志在庆祝建党90周年大会上强调:“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更为紧迫。”随着本市政企分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现代企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等,一些被调整的划转单位会进一步地增多,如何针对改革进程中出现的体制、机制和监管中的问题,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对于深化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者单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
一、案件概述
被告人郭正超等人涉嫌贪污罪,犯罪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一是2007年至2009年郭正超、陆思宪、陈整芳等人经商议,采用虚设合同内容、虚增合同价款等方式,从相关业务单位套取现金220余万元。其中环境装备公司原财务主管陆红负责与相关单位交接钱款,环境装备公司原出纳王挺保管钱款、记账等,郭正超、陆思宪、陈整芳、陆红、王挺等人将其中64万元予以侵吞。二是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郭正超、陆思宪、陈整芳等人商议,由陆红、王挺具体操作,采用私人发票入账报销方式侵吞20余万元。三是2010年6月郭正超与岛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环境仪器原营业事业部部长孙又良商议,采用签订协议书、虚设环境安装公司委托部分工作的合同内容,指定业务单位技术服务费9万余元支付给郭正超等人设立的公司,并予以侵吞。四是2012年6月被告人郭正超、陆思宪、陈整芳与上海上达电器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褚金海商议,通过签订虚假的污染站点改造工程协议,将环境装备公司支付的9万余元汇入设立的公司予以侵吞。
2012年2月2日,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郭正超有期徒刑七年,陆思宪有期徒刑八年,陈整芳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各处没收财产10万元。同时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陆红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王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孙又良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褚金海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郭正超等人贪污案件
反映的情况
环境装备公司原本属于上海市环保局下属的事业单位,长期以来其主要业务活动依附于市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并按照要求承担环保产品制作、环保监测等业务方面的职能;同时又具有一些企业的属性,参与该市的环境工程项目改造等。长期以来,领导班子成员也与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有着隶属上的渊源关系。
郭正超于1988年开始在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计算机通讯室工作,1997年至案发先后担任环境装备公司总经理助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陆思宪1983年4月在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计算机通信室任通信组长,1999年1月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6年5月至案发任公司副董事长。陈整芳1980年3月在上海市公用事业研究所工作任助理工程师,1984年12月在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任工程师,1991年7月至案发担任环境装备公司副总经理。2005年7月经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同意,环境装备公司由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整体划归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管理。郭正超、陆思宪、陈整芳作为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下属的上海电气安全生产监测中心事业编制人员,于2006年4月25日分别担任装备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环境装备公司整体划转,并归口于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下属的上海电气安全生产监测中心管理,从表面上看是“风平浪静”,但上海电气安全生产监测中心是一个全新的上级主管单位,对环境监测业务不甚了解。环境装备公司本身的隶属、生存和发展存在许多不确定性,以及环境监测市场负面因素的诱惑等,这在郭正超等人的内心产生了巨大的波动。从郭正超、陆思宪、陈整芳等人实施贪污犯罪行为的情况看,反映出了以下几点新情况。
1.犯罪行为指向明确
利用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机制调整,划转后的上级主管机构对公司的主营业务、经营情况不十分熟悉和掌握的间隙,实施贪污犯罪行为。如果说郭正超等人先前对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有所抵御,或者说遮遮掩掩的话,现在就大可不必了。郭正超、陆思宪、陈整芳等人在上级主管机构变更,2006年4月25日任职环境装备公司主要领导后,预谋于2007年开始,历时四年先后采用虚增合同价款、虚设合同内容、签订虚假合同等犯罪手段,很大程度上自以为可以完全掌控公司的经营现状,阻断公司经营业务真实信息,并隐瞒、回避上级主管机构的监管等。而从案件情况反映,上级主管机构也确实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被郭正超、陆思宪、陈整芳等人的假像所蒙蔽。
2.犯罪途径隐蔽
郭正超、陆思宪、陈整芳等人经预谋在公司经营活动中,采用虚增合同价款、虚设合同内容、签订虚假合同等,并通过公司财务人员从相关业务单位进行套取现金,存入私自设立的“小金库”,而后伺机侵吞。从表面上看,经营业务的决策、业务单位的选择、合同条款、内容等均不存在“瑕疵”,往来的财务账目上也没有留下什么不正常的“痕迹”,同时涉案人员之间也形成层级分明、内外勾结实施贪污犯罪的“同盟”关系,共同侵吞国有资产。这种有主要领导、财务人员和相关业务单位共同参与的贪污犯罪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3.犯罪手段毫无顾忌
郭正超、陆思宪、陈整芳等人贪污犯罪的表现手段依附于正常的环境装备公司经营业务活动,并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夹杂着贪污犯罪行为。环境装备公司的环保产品加工制作、锅炉烟气脱硫系统运营维护、城镇污水处理企业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维护等经营业务活动,在市场竞争中具有对外发包的“强势”地位,同时也具有行业管理的公权力“影子”,相关业务单位对环境装备公司郭正超等人唯有言听计从,不然就会有出局的可能。因此,当郭正超等人多次向多家相关业务单位提出在正常合同中,另外虚增合同价款部分并予以套现等要求时,基本无一被回绝。郭正超等人便将装备公司完成的监测业务通过虚假合同划归相关业务单位,并通过其进行套现,甚至用环境装备公司的名义,以虚假的在线监测项目土建、虚假的工程款等名目直接将公司款项打入相关业务单位而后进行套现,相关业务单位也都一一为其提供便利。
三、郭正超等人贪污案件 反映的突出问题
环境装备公司郭正超等七人“群蛀”案件线索引起的,已移送本市宝山、嘉定、松江、浦东新区检察院查处的各区环保监测系统的10多起受贿犯罪案件,反映出体制、机制和监管上存在着突出的问题,主要有:
1.监管脱节明显
在本市转型发展、创新突破过程中,由于行业性管理体制上的调整,监督制约机制上的变化,划转后的上级主管机构与被管理的事业单位之间存在明显的监管脱节。主要表现在,上级主管机构对下级被管理单位“家底”不了解,经营业务情况,特别是经营专业业务知识知之不多,对领导班子成员思想动态不够掌握,而被管理单位领导为了逃避监管,欺上瞒下、拉帮结伙大肆侵吞国有资产,直接导致经营利润严重“缩水”,大量国有资产流失。
2.心理沟通较少
由于划转后的上级主管机构对被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人员的情况不十分熟悉、了解,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想管而怕乱的心理,以及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而被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对新的上级主管机构领导比较陌生,双方缺乏充分的信任,以及划转后或多或少存在一些“被冷落”、“被抛弃”的感觉,彼此深层次的心理沟通较少,产生较为严重的心理对抗,因而在单位内部另搞一套,经营自己的以权谋私“小圈子”。
3.信息沟通不对称
郭正超、陆思宪、陈整芳等人之所以能够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多次通过虚增合同价款、虚设合同内容、签订虚假合同等手段,实施贪污犯罪行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存在信息沟通不对称、不及时的问题。上级主管机构对划转的被监管单位并非没有获取信息的渠道,或者说并非无法获得信息,而是主观上不想获得,唯恐增加更多的麻烦。对于被监管单位领导而言,上级主管机构的不主动过问、不及时了解、不到位监管,增加了其实施职务犯罪的可能性。
4.适应市场能力不强
装备公司原先主要依附于市环境监测中心开展业务经营活动,是一家不擅于应对市场压力、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公司主要领导长期在事业单位任职,这种“旱涝保收”的工作经历,使得装备公司主要领导自主拓展公司经营活动的能力不强。同时从装备公司转制前,主要领导一致要求保留事业单位编制,转制后公司的经营管理现状、制度和制度执行力情况分析,郭正超等人既不想失去原有的待遇、享受,又对私营企业的逐利方式眼热,甚至与私营企业业主一起大量攫取国有资产。
四、亟待采取的应对性
措施与建议
近年来,上海在空气和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废气和废水在线监测系统、应急监测设备、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以及站房建设等方面投入了大量资金,同时目前我国的环保行业整体情况与发达国家相比尚属初步发展阶段,有很大的拓展空间,尤其是环保硬件建设、环保设备的采购利润空间巨大。因此,在上海转型发展、创新突破的背景下,划转型国有企事业单位包括环境装备公司都应正视公司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并采取措施应对、整改。
首先,要全面审视划转型单位存在的问题与缺陷,改善公司法人结构、完善公司发展战略、明确公司市场定位,健全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和制度的执行力。透过郭正超等人职务犯罪案件,我们认为装备公司存在的问题与缺陷滋生并引发职务违法犯罪是必然的,纵观装备公司发展变化的症结,其先天的发育不良与后天的弱不禁风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上海目前存在的划转型企业为数不少,简单的关闭、注销装备公司不能较好地解决划转型企业共性问题与缺陷。同时,上海环境监测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会对装备公司类型的企业带来良好的发展机遇。因此,作为划转型单位包括环境装备公司应当会同上级主管单位针对公司存在的体制、机制等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寻找并制定有效的应对方案、措施,积极探索并着力解决划转型企业治本、治源上的问题。
其次,应关注滋生、引发划转型单位贪污犯罪案件背后的体制衔接、监管机制上的问题,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体系的高度出发,加强制度规范和监管机制建设。划转型单位包括环境装备公司是国有性质的企业,虽然装备公司“群蛀”案件的发生主要是因为郭正超等人的主观原因,但是“群蛀”案件的犯罪时间长达四年之久,郭正超等人侵吞巨额公款,动用大量套取的公款购买“消费卡”行贿有关掌管权力的人,甚至收买个别现任上级主管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与公司主要领导、公司财务人员结党营私,攫取大量国有资产,而公司董事会,包括上级主管单位的主要领导居然对案件的发生十分茫然和诧异,这与纵向、横向的制度性规范、监管、预警机制的缺失、乏力有很大的关系。因此,要在全面排查装备公司问题的基础上,梳理、补充和修订有关制度性规范,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特别是用制度来管人、管事,用制度约束并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
最后,需聚焦企业领导干部、重要岗位人员廉政、勤政风险问题,切实加强领导干部纪律规定、廉洁从业准则落实情况的检查,进一步细化党风廉政责任制、廉政承诺管理机制。加强企业领导干部、重要岗位人员的动态管理和监督制约,及时发现、警示和纠正可能出现职务违法犯罪的苗子性问题;注重企业领导、重要岗位人员的储备、選拔、考察,以及专业培训、轮岗和交流,特别是加强政治素质、专业知识、经营管理能力建设,确保装备公司在服务上海经济和社会转型发展、创新突破中,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胡锦涛同志在庆祝建党90周年大会上强调:“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繁重、更为紧迫。”随着本市政企分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现代企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等,一些被调整的划转单位会进一步地增多,如何针对改革进程中出现的体制、机制和监管中的问题,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对于深化反腐倡廉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者单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