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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就业,尤其是实现充分就业,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国家通常对人们合法取得就业岗位、维护社会就业行为做出根本性的规定,党和国家根据不同时期社会人才、人力供需状况及社会、经济、政治状况,为充分利用劳力、人才资源和实现供需平衡而确定一系列指导劳动就业工作的行为规范和工作标准体系。而最为权威和规范的标准要数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构建就业促进法律机制首先要从就业前、就业中、就业后三个不同阶段构建和完善系统的就业促进监督、协调、管理、服务、评估、保障法律机制,针对就业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就业促进方式。完善的就业法律促进机制关系到我国保民生保发展目标的实现,关系到保障和提高公民生活水平,完善有效的就业促进法律机制不仅可以维护我国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协调发展,更有利于促进人权发展,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力,提升我国的国际地位。
关键词:法律保障机制;促进就业;劳动者权益
一、就业前的供需有效对接
目前我国就业促进法律机制还存在很多方面的问题,造成供需脱节,导致摩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大量存在,突出表现在高校里有些专业设置和课程安排不适应社会需求造成摩擦性失业,从某种程度来说,我国目前的高校教育还是依照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办学,包括高等教育的结构、招生计划、学科设置和专业调整、教学计划的制定等。而结合我国目前就业机制当中存在的教育与就业脱节的问题,要实现教育与培训相衔接、教育与就业需求相结合,帮助就业者更快更好更顺利地适应社会,满足在社会的需要,就要使得教育要适应市场经济,政府首先就要简政放权,赋予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然后学校再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要和自身的定位,自主进行办学规模的调整,转变高校传统的教育管理模式,发展个性化教学,注重培养劳动者的非智力因素,也就是教育必须主动适应社会的发展、适应社会的变化。具体而言,高等教育的专业设置和招生计划必须根据市场需求的预测确定,教育的发展本身就具有继承l生和相对的独立性,有它自身的运行逻辑,要充分依据自身的特点、客观的规律办学,与市场需求实现有效的对接,才能充分实现高校的社会功能,规避就业前可能遇到的脱节风险。
高等教育法明确的对自主权做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在法律的实施过程当中,由于一些条款过于原则和粗疏,导致高等教育办学自主权一直难以落实。其中一个表现就是高等教育法对于政府在高等教育中各个环节的监督责任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政府的公权力和学校办学自主权之间并没有明显的界限。这一定程度上使得政府的权力过于膨胀、挤压高等教育办学自主权的现象根本无法消除。而政府对高校的干预越少,高校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能力也就越强,高校就可能获得更大的自主权,这样高校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要进行各方面的调整,教育逐渐适应市场经济,使得劳动力供需有效对接,提高就业的成功率。
二、就业中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
在就业市场当中,由于就业监督机制不完善,造成求职者权益受损,导致弱势群体失业现象不断出现。在招聘中存在的性别、户籍等方面的歧视现象层出不穷,由于缺乏劳动监察,很少有人因此而承担法律责任,为了进一步规范就业市场,我国通过各种立法来积极保护就业者的劳动者权益,而《劳动法》则进一步规定了禁止就业歧视的一般原则。虽然我国通过各种立法来积极寻求反歧视的实践,但是过于原则化的规定使得实践中歧视现象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保障。因此,在就业压力越来越大的当今社会,通过完善立法来规制歧视性就业、保障平等就业与发展权就显得格外重要,不仅关系到宏观秩序的稳定,也深深影响着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目标的实现。
具体来分析就业市场的现状,我国目前人才市场上最大的特征就是人才过剩、供过于求,劳动就业市场实际上是需求方的市场,就业机会成为一种稀缺资源。用人单位自然掌握了招聘过程的主动权和话语权,肆意提出对求职者年龄、性别、身高和相貌等不合理的规定,目前就业歧视现象严重的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有力的劳动监察。在具体的监察事项当中,并没有包含具体的就业歧视的内容,主要的劳动监察还是集中在普遍关注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合同等方面。
三、就业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目前我国劳动用工中拖欠、克扣工资,拒绝缴纳劳动保险,延长工作时间,拒付加班费等现象很严重,很多劳动监察范围内的事项都没有落到实处,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监察范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社会保险、劳动报酬、旅行劳动合同三类案件中存在明显的交叉。交叉可能导致机构之间相互的推诿扯皮,从而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现有的劳动监察执法力量,在管辖方面的执法力量和处罚力度都不够,势必达不到利用公权力通过劳动立法保護弱者,也达不到劳动者的立法目的。
在再就业的队伍当中,非正规就业的劳动者占有很大的比重,非正规就业是我国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重要就业形式,成为传统就业模式的重要补充,其在减轻就业压力的同时也满足着多样化的服务需求。我国的非正规就业人员主要由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城市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构成,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更灵活的就业方式方法,这对于再就业的促进十分有利,但非正规就业的劳动者权益也没有得到有力的保障。因此,促进和妥善解决处于弱势地位的非正规就业的法律保障问题,既能减少失业人口扩大就业比例,又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和谐关系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法律保障机制;促进就业;劳动者权益
一、就业前的供需有效对接
目前我国就业促进法律机制还存在很多方面的问题,造成供需脱节,导致摩擦性失业、结构性失业大量存在,突出表现在高校里有些专业设置和课程安排不适应社会需求造成摩擦性失业,从某种程度来说,我国目前的高校教育还是依照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办学,包括高等教育的结构、招生计划、学科设置和专业调整、教学计划的制定等。而结合我国目前就业机制当中存在的教育与就业脱节的问题,要实现教育与培训相衔接、教育与就业需求相结合,帮助就业者更快更好更顺利地适应社会,满足在社会的需要,就要使得教育要适应市场经济,政府首先就要简政放权,赋予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然后学校再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要和自身的定位,自主进行办学规模的调整,转变高校传统的教育管理模式,发展个性化教学,注重培养劳动者的非智力因素,也就是教育必须主动适应社会的发展、适应社会的变化。具体而言,高等教育的专业设置和招生计划必须根据市场需求的预测确定,教育的发展本身就具有继承l生和相对的独立性,有它自身的运行逻辑,要充分依据自身的特点、客观的规律办学,与市场需求实现有效的对接,才能充分实现高校的社会功能,规避就业前可能遇到的脱节风险。
高等教育法明确的对自主权做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在法律的实施过程当中,由于一些条款过于原则和粗疏,导致高等教育办学自主权一直难以落实。其中一个表现就是高等教育法对于政府在高等教育中各个环节的监督责任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导致政府的公权力和学校办学自主权之间并没有明显的界限。这一定程度上使得政府的权力过于膨胀、挤压高等教育办学自主权的现象根本无法消除。而政府对高校的干预越少,高校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能力也就越强,高校就可能获得更大的自主权,这样高校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要进行各方面的调整,教育逐渐适应市场经济,使得劳动力供需有效对接,提高就业的成功率。
二、就业中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
在就业市场当中,由于就业监督机制不完善,造成求职者权益受损,导致弱势群体失业现象不断出现。在招聘中存在的性别、户籍等方面的歧视现象层出不穷,由于缺乏劳动监察,很少有人因此而承担法律责任,为了进一步规范就业市场,我国通过各种立法来积极保护就业者的劳动者权益,而《劳动法》则进一步规定了禁止就业歧视的一般原则。虽然我国通过各种立法来积极寻求反歧视的实践,但是过于原则化的规定使得实践中歧视现象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保障。因此,在就业压力越来越大的当今社会,通过完善立法来规制歧视性就业、保障平等就业与发展权就显得格外重要,不仅关系到宏观秩序的稳定,也深深影响着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目标的实现。
具体来分析就业市场的现状,我国目前人才市场上最大的特征就是人才过剩、供过于求,劳动就业市场实际上是需求方的市场,就业机会成为一种稀缺资源。用人单位自然掌握了招聘过程的主动权和话语权,肆意提出对求职者年龄、性别、身高和相貌等不合理的规定,目前就业歧视现象严重的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有力的劳动监察。在具体的监察事项当中,并没有包含具体的就业歧视的内容,主要的劳动监察还是集中在普遍关注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合同等方面。
三、就业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目前我国劳动用工中拖欠、克扣工资,拒绝缴纳劳动保险,延长工作时间,拒付加班费等现象很严重,很多劳动监察范围内的事项都没有落到实处,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监察范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社会保险、劳动报酬、旅行劳动合同三类案件中存在明显的交叉。交叉可能导致机构之间相互的推诿扯皮,从而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现有的劳动监察执法力量,在管辖方面的执法力量和处罚力度都不够,势必达不到利用公权力通过劳动立法保護弱者,也达不到劳动者的立法目的。
在再就业的队伍当中,非正规就业的劳动者占有很大的比重,非正规就业是我国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重要就业形式,成为传统就业模式的重要补充,其在减轻就业压力的同时也满足着多样化的服务需求。我国的非正规就业人员主要由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城市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构成,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更灵活的就业方式方法,这对于再就业的促进十分有利,但非正规就业的劳动者权益也没有得到有力的保障。因此,促进和妥善解决处于弱势地位的非正规就业的法律保障问题,既能减少失业人口扩大就业比例,又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和谐关系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