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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税法规定,针对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计算,并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修改后的个税法已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据调查,85%民众对此“起征点”表示不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