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校规制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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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依法治国的道路越来越深入的今天,法治精神也渗透到教育领域的各个方面。高校依据教育法律法规、高校章程制定内部校规,从而行使自主管理权,这也是高校自治的重要依据。教育法律法规并未对高校自治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各高校在制定校规时,各施所长,各具特色,由此带来各种问题。故本文对高校校规制定的原则进行研讨,望对高校自治予以微薄帮助,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推进高校的法治建设。
  关键词:校规  制定  原则
  高校为了正常开展教学活动和进行行政管理,不可避免的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规定,由此也引发出种种问题,如高校依据校规作出的决定是否合法,其效力如何等。本文通过分析高校依据校规对教学、科研、行政等行使自主处分权所暴露出来的问题,笔者认为高校校规的制定与实施应当遵循合法原则、合理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参与性原则、监督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并没有直接赋予高校制定校规的权力。在《教育法》第28条规定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该条文例举了八条高校能自主行使的权力,但并没直接说明高校具有校规制定权,这并不代表高校校规无效。在上述条文第一款“按照章程自主管理”,那么高校如何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章程与执行之间的衔接就是校规。现代大学实现治理的职能,不论对学生管理、教学与科研运行、行政事务、教师与学生权利的保障大多都是通过校规来设定的[1]。高校章程是大学治理的“纲领法与宗旨法”,而校规是具体执行的“细则法”。
  《教育法》第21条,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高等教育法》第20条至22条规定了高校的学业证书制度。可以看出法律是赋予了高校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此时高校与学生存在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在《教育法》第31条归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此可以看出高校享有法人资格,从事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在厘清以上法律条文后,高校在制定与实施校规时,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在涉及到行使行政职能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即法无授权不可为,高校在行使管理职能时,其内容不得超出法律法规的的授权范围。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校规仅作为高校内部成员规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合理性原则(田永案例,处罚合理)
  高校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下,根据高校章程制定校规,行使自主权力,从其形式上合乎法律。还需注意的是校规的内容是否公正公平、考虑相关因素、合目的性、适当性。1.公正公平原则就是高校对相对方不能有差别待遇,面对相同情况应同等对待。如对参加高校自主招生考试的学生可以得到统考降分政策,对只参加统考的学生是否公正公平。2.高校在制定与实施校规要考虑教育立法相关因素,保障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造以及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帮助少数民族、经济困难、残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等。3.合目的性,高校校规的内容须符合法律目的和高校章程目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使受教育者符合现代经济社会的需要,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4.适当性,接受教育的权利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之一,高校在制定勒令退学和予以开除学籍的规定时,应当审慎而严格。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应当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尊重学生的基本权利,体现人文关怀,可以说服教育的,尽量减少相应的处罚。
  三、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要求高校行使自主权力时必须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的原则。从此角度来看,高校在依据校规做出决定时,应当依据一定的顺序和步骤的方式,来达到程序正义,其基本要求包括:结果公示;说明理由;保障相对方、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权和表达权;回避。法治建设是高校工作重点之一,继续推进高校法治建设对实施依法治校意义重大。为提高高校法治问题的解决和优化,有必要遵循程序正当原则。
  当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具体规定对学生奖罚程序,部分高校出台的校规,对获奖或受罚的学生是否公示,受罚学生无申辩机会,直接教职员是否回避等问题的存在,并未规定相关程序。程序正当原则要求校规内容遵循以下几个方面:1.结果公示。无论是受处分的学生还是获得奖励荣誉的学生都应当公示,当然涉及特殊情况可以不予公示,比如贫困学生获得助学金,公示家庭具体信息会泄露学生隐私,伤害学生的情感,可以只公布具体人员名单,不予公布评比内容。对公示受罚的学生名单,对其他学生也起到给警示教育作用,而公示获得奖励荣誉的学生名单,对其他同学起到了激励的作用,促进校园的学术氛围。2.说明理由。高校对高校成员做出不利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例如高校对违规违纪的学生下达处分决定书,应当以书面形式出具文书。文书内同应当告知受到何种处分和受处分的事实以及理由,做出该处分的依据。处分的理由和依据不得超出教育法律法规的范围,在援引学校章程和相关规定时应明确具体,做到事实正确理由充分,有理有据。3.保障相对方、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权与表达权。这一点要求高校在涉及到相对方、利害关系人利益时,可以采取听证程序,可以邀请相对方和利害关系人到场。特别是对学生做出不利决定时,要保障学生的陈述权和申辩权,4.回避。这一原则要求高校做出的决定涉及到降低学生的利益时,参与調查事件的教职员或院系,不得参与后一环节,应当由教务处或其他有权的职能部门下达处分决定书。在另外一方面,学生提出申诉的,学校应当成立专门部门来处理学生的申诉,部门成员须有学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处理学生申诉的成员理由参与调查处分环节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参与性原则
  参与性原则体现在高校指定校规的各方面与各环节,在校规制定过程中广泛听取学生和教职员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高校成员的参与使得高校与相对方这种不平等主体之间形成适度的权力制约,符合宪法基本精神中的民主精神,也间接促进了法治文化建设。在校规具体制定程序中,在起草环节可以向高校全体成员证求意见,组织工会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参与表决程序。
  五、监督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谈到,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高校在根据校规行使自主权力时,亦是如此。高校的自治权,需要用制度监督权力来制衡。在对校规的监督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校规的备案监督。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1条规定了校规的备案制度[5]。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高校校规是学校内部自治规定,区别于国家规范性文件,可以参考有关备案制度,但并不能直接适用高校内部自治规定。行政机关对高校校规的审查相较于规范性文件而言,可以适当宽松。二是,行政机关在处理学生申诉或复议中涉及的校规监督。根据《教育法》第42条第四款规定[6],学生有权就涉及到自身人事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处分,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三是,诉讼中涉及到的校规监督。同样是依据《教育法》第42条第四款规定,对人事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学生有权提起诉讼。从而将校规纳入到司法部门的审查范围[2]。
  参考文献
  [1]徐靖.高校校规:司法适用的正当性与适用原则[J].中国法学,2017(05):91-110.
  [2]张冉.高校校规:大学自治与国家监督间的张力[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11,32(06):91-98.
  [3]孙久乔.浅析高校法治问题与对策[J].法制与社会,2020(25):146-147.
  [4]伏创宇.高校校规合法性审查的逻辑与路径——以最高人民法院的两则指导案例为切入点[J].法学家,2015(06):127-142+177-178.
  [5]《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需要将其制定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 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院校还需同时抄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6]《教育法》第42条第四款?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作者简介:刘祚沛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94年5月22日  民族:漢族 籍贯:湖北钟祥 职称:无 学位:硕士 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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