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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世界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全球环境的恶化,建立绿色税收体系是促进经济、环境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本文分析了发达国家绿色税收的特点,并对发达国家的绿色税收进行了比较,从而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税收存在的问题。借鉴国际经验,本文从完善现有税种、开征专项的环境保护税、发挥关税的环境保护作用和构建绿色产业的税收激励机制等四个方面提出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绿色税收制度的政策建议与措施。
关键词:绿色税收;环境保护;国际比较
在当今世界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如何实现经济、人口、环境和资源的协调发展,成为国际社会越来越关注的问题。我国作为发展中的大国,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之间同样存在着矛盾。因此,税收作为政府调节宏观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被应用到生态环境的保护上,是实现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目前,国际社会上已经有许多经济发达的国家将税收手段用于环境保护,构建了一套成熟有效的绿色税收体系,有了不错的效果。我国也应该尽快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绿色税收制度,实现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
一、绿色税收的国际比较
1988年以后,绿色税收一词被广泛使用,《国际税收辞汇》第二版中,绿色税收是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投资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
发达国家绿色税收的特点主要有:第一,税种多样化,以能源税为主。如荷兰有石油产品税、土壤保护税等。第二,税收政策与其他政策相结合,构建了完善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如发达国家将税收手段与产品收费、使用者收费等相互结合。第三,利用税收优惠等政策,引导社会资金对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税收减免、税收抵免、加速折旧等。第四,绿色税收收入可用于多种用途,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增加社会福利和公共支出、补偿社会保险支出等。第五,国外在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基础上结合其他的税收政策,如降低所得税税率等,征税并不加重全民的税收负担。
国外绿色税收起步较早,但由于各国国情不同,面临的环境问题不同,具体的环境税收政策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从总体构成上来看,丹麦、比利时和荷兰等国绿色税种比较齐全,结构完整,它们设有对大气污染物、固体废弃物等的排放收费,对能源资源的收费,对污染物收集和处理的收费,对汽车和燃料的收费。而法国、意大利、德国、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对不利于环境的生活消费品未征税,如电池、一次性容器、塑料袋等;法国和德国重视对水资源的收费而轻视硫税、碳税等;丹麦和芬兰则重视硫税、碳税而轻视对水资源的收费。各国在环境专项税收的构成方面也存在着差异,如关于水的专项税、石油的专项税、固体废物税、噪声税等方面。
二、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绿色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现行的税收体系中,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种主要包括资源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等,虽然目前我国环境税收的意识在不断进步,但从总体上来看,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税制建设还是比较滞后的,我国的绿色税收政策与OECD国家相比,存在很多不足:
第一,OECD国家绿色税收涉及面广,税负较重,较重的税负确实会对人们的行为产生影响,相较之下,我国绿色税收涉及的面窄,税负过轻,导致一些企业忽视对污染的治理,宁愿选择支付税收。第二,OECD国家绿色税收体系有完善的体系,而我国的绿色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比较散乱。我国的绿色税收只是在部分税种中有所体现,并没有专项的环境税,内容不全面,结构不完整。第三,OECD国家充分利用差别税率的导向功能,设计详细,而我国差别税率设计过粗。我国的差别税率主要体现在减免税上,缺乏灵活性,OECD国家对少污染的企业给予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采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手段,具有灵活性。第四,我国缺少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税,即没有专门对环境污染等行为或产品征收的税种,OECD国家设立的能源税、噪声税、汽车燃料税等在我国基本没有。环境税在绿色税收制度中应处于主体地位,此类税种的缺乏降低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第五,OECD国家收缴上来的环境税收实行专款专用制度,而我国与环境有关的税种没有专款专用的规定。
三、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绿色税收政策
1.完善现有税种
(1)资源税。建议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可以对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纳税,征收水资源税、草场资源税和森林资源税等,并逐步提高税率,特别是一些非可再生资源和稀缺资源。同时,可以将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资源性税种和水资源费、渔业资源费等资源性收费并入资源税。将征收方式由从量计征改为从量和从价计征相结合的方式。
(2)消费税。应通过价格机制限制破坏生态环境的消费,鼓励绿色消费,如对电池、含磷洗涤剂、氟利昂等高污染的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保护环境,控制资源的过度消耗。同时,对大排量小汽车、越野车等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消费品课以重税。
(3)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用于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治理污染等方面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可采取加速折旧、一次性摊销的方法;企业对荒山、荒地、荒漠的开发投资,可减免企业所得税等。
2.开征专项的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应成为绿色税收的主体税种,具体可分为:硫税、碳税等大气污染税、水污染税、噪声税、固体废弃物税等。征税依据为污染物的排放量,以鼓励企业改进治污技术。同时,应合理调整税率,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边际成本的变化,对不同地区、行业污染程度不同的企业实行差别税率。
对环境税收入的使用,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专款专用,即指定收入的使用用途,另一种是不指定使用用途。我国的环境税收入有必要与其他税收收入一起统筹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环境税收收入应用于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开发、重点行业的退税优惠、应对气候变化、对低收入群体的补助等方面,为了充分地发挥环境税的作用,在使用方式上应较少采用直接补贴,而应更多采用财政贴息等间接优惠方式。
3.发挥关税的环境保护作用
关税可分为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对一些会造成污染的原材料或产品可征收出口关税;进口时,对一些污染环境的产品,从高计征关税,以增加环保收入;对一些国内不能生产的治理污染、用于研究开发、环境检测的设备,应免征或者减征进口关税;有毒、有害的化学物品或者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产品不得进口,以保护环境。
4.构建绿色产业的税收激励机制
绿色产业是指在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保护环境的重要作用,采用一些特定的生产工艺和技术,以最小的资源消耗量,尽可能降低对环境的危害程度,将生态与环境意识贯穿于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全过程中。为了扶持绿色产业的发展,应该对企业减少资源消耗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等行为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参考文献:
[1]曾贤刚. 从OECD国家经验看我国环境税的建立和完善[J].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8,05:34-38.
[2]李檬,張海波. 借鉴发达国家做法 建立我国绿色税收体系[J]. 涉外税务,2008,11:22-25.
[3]邓海峰,刘玲利. OECD国家环境税制的分析与启示[J]. 学术交流,2009,06:53-57.
[4]赵云旗. 中国绿色税收研究[J]. 经济研究参考,2009,56:2-28.
[5]秦艳,蒋海勇. 发达国家绿色税收理论与实践及对中国的启示[J]. 生态经济,2010,08:68-71+102.
作者简介:张 琛(1990-),女,安徽歙县人,安徽大学财政学硕士 研究方向:公共经济与政策。
关键词:绿色税收;环境保护;国际比较
在当今世界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如何实现经济、人口、环境和资源的协调发展,成为国际社会越来越关注的问题。我国作为发展中的大国,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之间同样存在着矛盾。因此,税收作为政府调节宏观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被应用到生态环境的保护上,是实现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目前,国际社会上已经有许多经济发达的国家将税收手段用于环境保护,构建了一套成熟有效的绿色税收体系,有了不错的效果。我国也应该尽快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绿色税收制度,实现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
一、绿色税收的国际比较
1988年以后,绿色税收一词被广泛使用,《国际税收辞汇》第二版中,绿色税收是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投资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
发达国家绿色税收的特点主要有:第一,税种多样化,以能源税为主。如荷兰有石油产品税、土壤保护税等。第二,税收政策与其他政策相结合,构建了完善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如发达国家将税收手段与产品收费、使用者收费等相互结合。第三,利用税收优惠等政策,引导社会资金对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投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税收减免、税收抵免、加速折旧等。第四,绿色税收收入可用于多种用途,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增加社会福利和公共支出、补偿社会保险支出等。第五,国外在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基础上结合其他的税收政策,如降低所得税税率等,征税并不加重全民的税收负担。
国外绿色税收起步较早,但由于各国国情不同,面临的环境问题不同,具体的环境税收政策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从总体构成上来看,丹麦、比利时和荷兰等国绿色税种比较齐全,结构完整,它们设有对大气污染物、固体废弃物等的排放收费,对能源资源的收费,对污染物收集和处理的收费,对汽车和燃料的收费。而法国、意大利、德国、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对不利于环境的生活消费品未征税,如电池、一次性容器、塑料袋等;法国和德国重视对水资源的收费而轻视硫税、碳税等;丹麦和芬兰则重视硫税、碳税而轻视对水资源的收费。各国在环境专项税收的构成方面也存在着差异,如关于水的专项税、石油的专项税、固体废物税、噪声税等方面。
二、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绿色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现行的税收体系中,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种主要包括资源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等,虽然目前我国环境税收的意识在不断进步,但从总体上来看,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税制建设还是比较滞后的,我国的绿色税收政策与OECD国家相比,存在很多不足:
第一,OECD国家绿色税收涉及面广,税负较重,较重的税负确实会对人们的行为产生影响,相较之下,我国绿色税收涉及的面窄,税负过轻,导致一些企业忽视对污染的治理,宁愿选择支付税收。第二,OECD国家绿色税收体系有完善的体系,而我国的绿色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比较散乱。我国的绿色税收只是在部分税种中有所体现,并没有专项的环境税,内容不全面,结构不完整。第三,OECD国家充分利用差别税率的导向功能,设计详细,而我国差别税率设计过粗。我国的差别税率主要体现在减免税上,缺乏灵活性,OECD国家对少污染的企业给予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采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手段,具有灵活性。第四,我国缺少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税,即没有专门对环境污染等行为或产品征收的税种,OECD国家设立的能源税、噪声税、汽车燃料税等在我国基本没有。环境税在绿色税收制度中应处于主体地位,此类税种的缺乏降低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第五,OECD国家收缴上来的环境税收实行专款专用制度,而我国与环境有关的税种没有专款专用的规定。
三、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绿色税收政策
1.完善现有税种
(1)资源税。建议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可以对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纳税,征收水资源税、草场资源税和森林资源税等,并逐步提高税率,特别是一些非可再生资源和稀缺资源。同时,可以将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资源性税种和水资源费、渔业资源费等资源性收费并入资源税。将征收方式由从量计征改为从量和从价计征相结合的方式。
(2)消费税。应通过价格机制限制破坏生态环境的消费,鼓励绿色消费,如对电池、含磷洗涤剂、氟利昂等高污染的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保护环境,控制资源的过度消耗。同时,对大排量小汽车、越野车等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消费品课以重税。
(3)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用于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治理污染等方面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可采取加速折旧、一次性摊销的方法;企业对荒山、荒地、荒漠的开发投资,可减免企业所得税等。
2.开征专项的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应成为绿色税收的主体税种,具体可分为:硫税、碳税等大气污染税、水污染税、噪声税、固体废弃物税等。征税依据为污染物的排放量,以鼓励企业改进治污技术。同时,应合理调整税率,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边际成本的变化,对不同地区、行业污染程度不同的企业实行差别税率。
对环境税收入的使用,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专款专用,即指定收入的使用用途,另一种是不指定使用用途。我国的环境税收入有必要与其他税收收入一起统筹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环境税收收入应用于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开发、重点行业的退税优惠、应对气候变化、对低收入群体的补助等方面,为了充分地发挥环境税的作用,在使用方式上应较少采用直接补贴,而应更多采用财政贴息等间接优惠方式。
3.发挥关税的环境保护作用
关税可分为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对一些会造成污染的原材料或产品可征收出口关税;进口时,对一些污染环境的产品,从高计征关税,以增加环保收入;对一些国内不能生产的治理污染、用于研究开发、环境检测的设备,应免征或者减征进口关税;有毒、有害的化学物品或者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产品不得进口,以保护环境。
4.构建绿色产业的税收激励机制
绿色产业是指在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保护环境的重要作用,采用一些特定的生产工艺和技术,以最小的资源消耗量,尽可能降低对环境的危害程度,将生态与环境意识贯穿于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全过程中。为了扶持绿色产业的发展,应该对企业减少资源消耗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等行为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参考文献:
[1]曾贤刚. 从OECD国家经验看我国环境税的建立和完善[J].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8,05:34-38.
[2]李檬,張海波. 借鉴发达国家做法 建立我国绿色税收体系[J]. 涉外税务,2008,11:22-25.
[3]邓海峰,刘玲利. OECD国家环境税制的分析与启示[J]. 学术交流,2009,06:53-57.
[4]赵云旗. 中国绿色税收研究[J]. 经济研究参考,2009,56:2-28.
[5]秦艳,蒋海勇. 发达国家绿色税收理论与实践及对中国的启示[J]. 生态经济,2010,08:68-71+102.
作者简介:张 琛(1990-),女,安徽歙县人,安徽大学财政学硕士 研究方向:公共经济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