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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和物价法规,维护国家、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加强物价监督检查,严肃物价纪律,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物价局物价检查司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物价监督检查工作。地方各级物价检查所为物价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机关,行使物价监督检查和处理违反物价纪律案件的职权,受同级物价部门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