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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强制执行法是规范国家机关(执行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其义务以实现债权人权利的行为,以及在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 制定强制执行法的现实需要是为了解决“执行难”和“执行乱”的问题,最终价值追求应当是为了依法规范执行权的运作,保障强制执行工作的公正和高效。德国学者耶林指出:“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实际的动机。” 故此,本文试图全面论述即将制定的强制执行法应当追求的目的与价值追求。
关键词:强制执行法 立法目的
中图分类号: D929 文献标识码:A
一、全面保护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强制执行首先要服务于为债权人提供司法保障的目的。“普通人一般并不关心制定法的问题究竟如何规定,他们更关心司法和执法的结果,这才是他们看得见摸得着、对他们的生活有直接影响的法律”。“法官或法院必须实际地解决问题,否则他就丧失了作为纠纷解决者或机构而存在的理由。” 目前各级法院的信访案件相当一部分是执行信访,而执行信访中反映最强烈的就是执行的效率和效果问题。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在先前的研究中均侧重于强调对于执行申请人的保护,更多的是关注如何迅速实现债权,往往忽视对被执行人和案外人的保护。近年来人民内部矛盾不断凸显,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和谐社会的压力不断增大。最高人民法院先后提出了“生道执行”、“谦抑执行”、“原情执行”、“和谐执行”、“经济执行”等新的执行理念,這些执行理念无不是着眼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 故此,强制执行法的首要立法目的应该是全面维护各执行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执行工作合法、有序开展。
二、依法规范和保障人民法院高效、公正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执行权兼具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双重属性,如果缺乏对其相应的监督制约就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执行信访中除了针对执行力度和效率的反映外,也有部分案件针对的是“执行乱”的问题。所谓的“执行乱”,“是指法院内部执行工作的无序以及执行过程的不规范、甚至违法的现象。” “执行乱”的出现,不仅影响了执行难的解决,而且扩大和加深了执行难的程度。”因此,强制执行立法目的还应当包括规范强制执行行为,完善强制执行程序。
造成“执行难”和“执行乱”的另外一个原因就是执行工作遭遇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这一点在委托执行案件中表现的尤为突出。
“延误正义就是抹杀正义” ,如果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迟迟得不到实现则会严重影响司法在人们心中的地位,司法权威也会大大受到损害。司法高效要求司法机关以最小的投入,最快的速度有效地解决争端,它包括时间效率与资源效率两个方面。司法效率对于强制执行工作而言尤为重要,甚至是目前执行当事人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同时我们应该看到效率和公平是内在统一的,没有公平的效率难以保证公平与正义的实现,没有效率的公平只能是一种乌托邦式的公平。
三、维护司法权威
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活动所应当具有的威信与公信力。司法权威代表着法律的权威性,是司法能够有效运作、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的基础和前提,更是关系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根本性问题。
生效法律文书高效、公正的执行直接关系着司法权威的树立和维护。当前“执行难”和“执行乱”的严峻形势以及更深层次体现出来的强制执行立法的缺失正严重地危害着我国司法权威。培根曾经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不公正的其他举动为祸更烈。因为这些不公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 如果公正的司法判决得不到有效和及时的执行,就犹如保障“水源”顺利流向正义海洋的河道被阻塞了,其危害最终将导致“水源”变成一潭死水。当公权力无法保护合法私权利之时,则“灰色权力或者黑色权力”就必然介入(例如借助于讨债公司或者黑社会组织等方式寻求救济),那么法律秩序和司法权威将荡然无存。
四、维护社会信用和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执行难”和“执行乱”的现象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建设。通过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切实维护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和构建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是时代发展的需要。在一个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社会中,债权的重要性甚至已经优于物权。日本著名民法学者我妻荣曾经强调“债权在现代社会逐渐占据优势地位。”“对于现代极其发达的债权制度而言”,应当“这样从总体上把握债权的普遍性质。” 制定强制执行法,系统梳理有关执行的制度规范,这对于顺利实现债权,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言是必须的。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强制执行法的立法目的可以定位为:为了全面保护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和保障人民法院高效、公正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作者:薛闻津,安徽财经大学2010级法律硕士研究生;段瑞群,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预备法官,法学硕士)
注释:
沈长月,孔令章.论我国民事执行程序规则立法体例.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年第2期,第51页.
[美]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9页.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9、268、277页.
江必新.有关执行工作的讲话稿(节录).法院执行理论和实务讲座.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70页.
杨荣馨,乔欣.论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选自田平安主编.民事诉讼程序改革热点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509页.
王晨光.办案效率与法院内部运行机制的改革.法学.1998年第10期.
贺卫方.司法:走向清廉之路.法学家.1988年第1期.
[日]我妻荣,王书江、张雷译.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版,第5-6页.
关键词:强制执行法 立法目的
中图分类号: D929 文献标识码:A
一、全面保护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强制执行首先要服务于为债权人提供司法保障的目的。“普通人一般并不关心制定法的问题究竟如何规定,他们更关心司法和执法的结果,这才是他们看得见摸得着、对他们的生活有直接影响的法律”。“法官或法院必须实际地解决问题,否则他就丧失了作为纠纷解决者或机构而存在的理由。” 目前各级法院的信访案件相当一部分是执行信访,而执行信访中反映最强烈的就是执行的效率和效果问题。
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在先前的研究中均侧重于强调对于执行申请人的保护,更多的是关注如何迅速实现债权,往往忽视对被执行人和案外人的保护。近年来人民内部矛盾不断凸显,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和谐社会的压力不断增大。最高人民法院先后提出了“生道执行”、“谦抑执行”、“原情执行”、“和谐执行”、“经济执行”等新的执行理念,這些执行理念无不是着眼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 故此,强制执行法的首要立法目的应该是全面维护各执行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执行工作合法、有序开展。
二、依法规范和保障人民法院高效、公正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执行权兼具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双重属性,如果缺乏对其相应的监督制约就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执行信访中除了针对执行力度和效率的反映外,也有部分案件针对的是“执行乱”的问题。所谓的“执行乱”,“是指法院内部执行工作的无序以及执行过程的不规范、甚至违法的现象。” “执行乱”的出现,不仅影响了执行难的解决,而且扩大和加深了执行难的程度。”因此,强制执行立法目的还应当包括规范强制执行行为,完善强制执行程序。
造成“执行难”和“执行乱”的另外一个原因就是执行工作遭遇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这一点在委托执行案件中表现的尤为突出。
“延误正义就是抹杀正义” ,如果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迟迟得不到实现则会严重影响司法在人们心中的地位,司法权威也会大大受到损害。司法高效要求司法机关以最小的投入,最快的速度有效地解决争端,它包括时间效率与资源效率两个方面。司法效率对于强制执行工作而言尤为重要,甚至是目前执行当事人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同时我们应该看到效率和公平是内在统一的,没有公平的效率难以保证公平与正义的实现,没有效率的公平只能是一种乌托邦式的公平。
三、维护司法权威
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活动所应当具有的威信与公信力。司法权威代表着法律的权威性,是司法能够有效运作、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的基础和前提,更是关系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根本性问题。
生效法律文书高效、公正的执行直接关系着司法权威的树立和维护。当前“执行难”和“执行乱”的严峻形势以及更深层次体现出来的强制执行立法的缺失正严重地危害着我国司法权威。培根曾经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比不公正的其他举动为祸更烈。因为这些不公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 如果公正的司法判决得不到有效和及时的执行,就犹如保障“水源”顺利流向正义海洋的河道被阻塞了,其危害最终将导致“水源”变成一潭死水。当公权力无法保护合法私权利之时,则“灰色权力或者黑色权力”就必然介入(例如借助于讨债公司或者黑社会组织等方式寻求救济),那么法律秩序和司法权威将荡然无存。
四、维护社会信用和市场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执行难”和“执行乱”的现象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建设。通过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切实维护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和构建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是时代发展的需要。在一个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社会中,债权的重要性甚至已经优于物权。日本著名民法学者我妻荣曾经强调“债权在现代社会逐渐占据优势地位。”“对于现代极其发达的债权制度而言”,应当“这样从总体上把握债权的普遍性质。” 制定强制执行法,系统梳理有关执行的制度规范,这对于顺利实现债权,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言是必须的。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强制执行法的立法目的可以定位为:为了全面保护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和保障人民法院高效、公正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作者:薛闻津,安徽财经大学2010级法律硕士研究生;段瑞群,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预备法官,法学硕士)
注释:
沈长月,孔令章.论我国民事执行程序规则立法体例.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年第2期,第51页.
[美]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9页.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9、268、277页.
江必新.有关执行工作的讲话稿(节录).法院执行理论和实务讲座.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70页.
杨荣馨,乔欣.论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选自田平安主编.民事诉讼程序改革热点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509页.
王晨光.办案效率与法院内部运行机制的改革.法学.1998年第10期.
贺卫方.司法:走向清廉之路.法学家.1988年第1期.
[日]我妻荣,王书江、张雷译.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版,第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