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事故引发的责任承担分析

来源 :法制博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uangyi10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关键词:工亡事故;责任;追偿权
  中图分类号:D92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1-0156-02
  作者简介:江献(1987-),男,汉族,浙江金华人,研究生,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案情】
  原告:浙江某制造公司(以下简称“制造公司”)。被告:徐某。2013年7月,徐某以12元/m2的价格承揽了制造公司的钢棚拆除业务,又以10元/m2的价格转包给案外人吴某。吴某雇佣胡某等人一同拆除钢棚。2013年8月,胡某在工作时中暑死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制造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了调解协议书。11月,制造公司以追偿权纠纷为由起诉徐某、吴某,后因未预交诉讼费被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一年后,制造公司再次起诉,但单独将徐某列为被告,请求判令徐某返还其垫付的赔偿款30余万元。
  二、【审判】
  庭审中,徐某辩称其并非胡某的雇主,调解协议书对他也无约束力,追偿应向吴某主张,而不是他;并提出胡某中暑死亡系工伤,制造公司应承担工伤赔偿,请求法院驳回。诉讼中,制造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撤诉,法院予以准许。
  三、【评析】
  (一)劳动关系存在与否分析
  一种意见认为,应适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4条规定,即“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认定发包人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发包人对于劳动者在劳动中受到的损失,应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发包人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发包人不应承担用人单位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第一,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劳动关系成立与否在于用工双方有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另外有观点认为实践中“从属性”是区分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最核心标准,而“人格的从属性”是界定劳动关系的最高标准。具体到本案中,制造公司的规章制度对胡某并无约束力,他是听命于案外人吴某的指挥进行作业;根据《通知》第1条给出的判断标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应当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具体到本案中,胡某的劳动内容是拆除制造公司钢棚的临时工作,虽然是向制造公司提供了劳动,但并非制造公司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故胡某与制造公司并不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第二,对《通知》第4条不宜作扩大适用。建筑施工等的施工具有较大的专业性、危险性,法律明确规定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因此,《通知》第4条规定不能适用于本案。综上,笔者认为既然胡某与制造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自然无需承担工伤责任。
  (二)调解协议书效力分析
  在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一旦工人出现人身伤亡事故,一般地由用人单位、包工头、雇主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摊责任,继而以调解协议的形式了结纠纷的情况比较常见。这已经逐渐成为处理此类事故的惯常做法。基于此,在无法和解的情况下,死伤者家属往往集结亲朋、老乡在用人单位,甚至政府机关处施压要求妥善处理。用人单位为了不影响正常生产秩序或其他考虑,也往往以息事宁人的态度来解决。本案就是后一种情形,用人单位会有“垫付”的提法,究其原因就是认为承担了不该由其承担的责任份额。
  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是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制造公司有关“垫付”内容的表述,仅在其与胡某家属之间有效,而不对徐某、吴某发生效力。因此,徐某以该协议非其所签署不应由他承担的抗辩是有效的。此外,笼统的一个赔偿总额也难有足够的说服力,不能排除制造公司迫于压力而支付的超出责任超额支付的情况。
  (三)法律关系及责任分析
  企业将不属于其日常生产经营范围的某项特定工作交予个人承担,双方并约定由个人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该项工作,向企业交付工作成果,企业向个人支付报酬,可称为“个人承包经营”。我国《合同法》没有对“承包合同”作专门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实际上就是有名合同中的承揽合同关系。《合同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这一规定,可以认为承包人徐某再次承包给吴某的行为,系其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其对制造公司所负的责任是能否保质保量完成工作成果的责任。本案中,制造公司在知道徐某将所包工程转包给吴某的情况下并未提出异议,在事故发生时工作成果也未完成,制造公司可以选择解除与徐某的承揽合同关系,但其要求徐某承担追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吴某与胡某是雇佣与被雇佣,形成了劳务关系,法院查明了这一事实,各方当事人也都是认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雇主的吴某,应当是直接的责任主体,胡某若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制造公司对胡某并不存在赔偿义务,与胡某签订调解协议书并支付赔偿款的行为应认定为好意施惠,意在解决纠纷,而不是调解协议中所提的替承包人“垫付”。因此,也就不存在向徐某及雇主吴某追偿的问题。制造公司最后决定撤诉,视为认可了自己面临的法律困境。
  [参考文献]
  [1]施杨,朱瑞“个人承包经营招用的劳动者与发包人身份关系之辨”[J]法律适用,2012(3)
  [2]陈文军,陈海挑“送奶工身份之辩”[J]人民司法·案例,2010(24)
其他文献
摘 要: 对于邓正来教授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可以说褒贬兼具,然而邓教授对中国法学的批判以及提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这一问题并非为批判和提问而论证,实则是为引起中国法学的重新审视和判断,号召学者由对现实的关注。当今党和国家领导高度重视法制建设,成为法学发展的新契机。中国法学可以以社会调研等形式作为深入司法实践的方式,在中国语境下重新定义“中国”,不失为构建“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方法。  关键词:
摘要:昆明事件以其巨大的冲击力震撼着很多人。然而,事件背后,受害者的权利是否得到了充分的救济的问题却很少有人关注。此类事件一点发生,对于那些无辜的受害者,谁来对他们进行安抚与赔偿?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这一系列问题都值得我们深入的研究与探讨。本文从各种渠道对受害者的权利救济问题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并试图建立一种以政府为主导,其他社会组织协同救助的救济模式,实现更好的受害者权利的保护。  关键词:恐怖事
摘要:人权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每一个自然人的人权都应该得到平等的尊重和保障。恐怖分子是人类和平的敌人,他们与政府和人民相对立,严重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然而打击恐怖主义不能成为施行酷刑的借口。作为自然人的恐怖分子,也应当享有正当的人权待遇。本文从影片《战略特勤組》切入,结合电影情节,以美国为例,分析国际恐怖分子的人权现状,探讨针对恐怖分子的酷刑政策和人权问题。  关键词:人权;恐怖分子;酷刑 
摘要:人才培养的规格和质量是人才培养的重中之重,伴随着许多高校教学体制的不断变革,众多法学院的社会竞争压力也越来越大,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对法律人才培养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传统的教育已经不能满足社会需求。21世纪法学教育不光在行政系统、司法系统、法律监督系统等法律职能部门都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法律工作者,还要将培养出治理国家、发展经济等的高素质高层次的全面发展的人才。如何培养“三能一美”法学创新型人
摘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曾对国务院作了两次税收立法授权。授权立法有效地填补了法律缺位,为规制复杂多变的经济社会状况提供了法理依据。但授权立法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如空白委任、再次授权和超越授权立法等,对其改革已刻不容缓。  关键词:授权立法;税收立法;税收法定主义  中图分类号:D922.22;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4-0108-02  作者简介:王贤伦
摘要:“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从震惊全国的三鹿奶粉事件到瘦肉精事件再到福喜事件,无一不挑战着中国政府和民众的神经,政府大力彻查整顿,然却仍有食品安全问题出现。政府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是食品安全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的根本原因,基于此有人提出引入美国的“吹哨人制度”从内部攻破食品安全问题的堡垒,但一个新制度的引入并不容易。本文试探讨如何在
摘要:涉外航空运输中关于旅客人身伤害的侵权法律适用问题较为复杂,同时存在统一实体法和冲突规范,因此首先需要对两者之间的界限进行一个明确的划分。在适用冲突规范方面,意思自治原则正逐渐从合同领域走向侵权领域,而涉外航空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关系,其适用意思自治原则的实质是对弱者进行保护,换言之,传统的意思自治原则在一定的程度上受到了弱者保护原则的限制。  关键词:涉外航空侵权;意思自治;弱者保护  中
摘要:法律的起源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研究。本文将以人性冲突作为视角去分析和研究法律起源方面的人性分析内容。  关键词:法律起源;人性分析;人性冲突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2-0248-01  作者简介:史贞雯(1998-),女,汉族,河南安阳人,河南省安阳正一中学学生。  一、引言  人性的矛盾本源破坏着人类所存在的社会的正常秩序,在人类的发
摘 要: 在Edwards诉Honeywell一案中,如何判定被告的主观过错,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主审法官经过分析,最终判定被告不存在谨慎义务,从而认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过失侵权。“谨慎义务”的存在已成为美国过失侵权责任成立的必备要件之一,因其相对客观的标准,而在责任认定中具有相当的科学性。反观我国“主观过错”标准则过于宽松,过错认定不是十分科学合理。我国在过错责任“过错”要素的认定上有必要借鉴“谨
摘要:生命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与其他基本权利不同的特点,即一经侵犯永久丧失,无法恢复。这意味着,生命权丧失的同时,主体资格也随之丧失,那么,生命权的权利主体与权利内容融为一体共同消失,这便造成生命权无法被转让。生命权涉及人的尊严问题,是不可放弃的。当今社会,关乎生命权的问题数不胜数却又不可避免。本文就生命权的价值、是否可转让或放弃等问题作出了一定的分析判断。  关键词:生命权;特殊性;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