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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制度作为一项公共采购管理制度,是我国财政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经过几年的实践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由于某些客观和历史原因,在实施招标采购过程中产生了寻租行为。从寻租理论看待,这种现象的出现必有其追逐利益的经济性和监管的真空性。
一、招标采购制度中寻租行为
招标采购行为从管理到采购执行、付款、验收使用整个过程,涉及到四个方面的利益,即招标采购主管部门、招标采购中心、结算中心和物品使用单位。现代招标采购制度通过购买、付款、验收使用的三者分离,把四个方面的利益巧妙地统一于招标采购目的中,同时又构成相互制衡的机制。招标采购行为一般是由物品使用单位提出采购计划,在经过批准得到资金支持后,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具体采购,采购到按计划所需的物品,但招标采购中心没有支付货款和最终验收货物权利,最终货物由物品使用单位验收,当物品使用单位验收货物时发现不合格,不符合合同规定,可以拒收。结算中心可以拒付货款,其后果由执行者负担。这样就形成了一种相互制约机制,可以保证采购行为的公开、公平、规范和高效,防止不良行为的产生。
虽然招标采购制度设计的很巧妙,但现行的招标采购管理水平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与制度当初的设计初衷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仅以招标采购制度执行过程中主管部门、招标采购中心、物品使用单位、结算中心和供应商这五个几乎贯穿整个采购过程的对象为例考察一下招标采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寻租行为。
1.招标采购中心与招标采购主管部门之间的寻租行为。招标采购的采购制度、程序、范围和采购限额标准由招标采购主管部门制定,这样就有了招标采购中心为了降低招标采购起点标准,扩大采购范围,增加自身权力的事前寻租行为,目的在于干预招标采购制度政策的出台,使得招标采购中心有更大的采购权利,手中握有更多向供应商设租的砝码。
2.物品使用单位与招标采购主管部门之间的寻租行为。招标采购制度的实行实质上是对部门利益的一次再调整,必然要触及某些部门的既得利益,也自然会遇到来自各方面的巨大阻力。没有实行招标采购制度前,物品使用单位掌握着采购本部门使用物品的绝对权力,拥有对供应商设租的条件。实行招标采购制度后,物品采购的大部分权力要转移到招标采购中心,这对物品使用的单位部门利益是一个极大的损害,物品使用单位目前只能设法回避招标采购,维护自身利益,降低集中采购的可能性,通过向招标采购主管部门的寻租,希望能提高自购限额标准,招标缩小采购范围,或者寻找出物品使用中的种种限制条件,为招标采购设置重重困难,其目的都在于尽可能维护自己对物品的采购权,增加对自己对供应商和其他部门设租的机会。
3.招标采购主管部门与供应商之间的寻租行为。招标采购主管部门事实上是招标采购中心、物品使用单位和结算中心共同的主管单位,这是一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执行与管理职责不清。供应商与其对招标采购的各个环节进行寻租,不如将目光转向主管部门,在招标采购制度执行不够规范、完整的地区和部门,主动权还是掌握在招标采购主管部门的手中,供应商为了成为招标采购中的物品供应者,采取高额佣金或其他手段使主管部门与之合作,而招标采购主管部门则利用自己的优势进行权力寻租。目前在某些地区出现的人为违法干预招标采购工作,由“领导说了算”等现象,就是这一寻租行为的例子。
4.招标采购中心与供应商之间的寻租行为。招标采购具有大范围、大批量的特点,很容易造成“买方垄断”,这使得招标采购活动中具体执行部门——招标采购中心有了较大的权力,也使采购中心的手里握有更多设租的条件。招标采购中心在执行采购计划时就有可能采用变招标采购为定点采购;真“内定”、假投标,搞变通、假公平、实歧视等各种躲避招标、违规抬高参与者“门槛”等手段,欺骗上级部门及其他参与招投标供应商。这不仅使自由竞争机制在采购中不复存在,而且还日渐形成了在招标采购包装下的市场割据和垄断,使有资质、有信誉的供应商受到排挤而无法中标。
5.结算中心与供应商之间的寻租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周转对于企业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由于招标采购并非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金交易,当物品由物品使用单位验货合格,由结算中心负责结算货款时,这里就存在一个何时结账的问题,供应商为了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需要向结算中心缴纳租金,尽早拿到货款。
二、寻租行为的理论分析
供应商的寻租行为与政府部门执法的规范程度成反比,与招标采购制度管理程度成反比,与政府公务员的素质成反比,与执法监督成反比。寻租行为不仅使寻租者白白耗费一部分资产用于非生产用途,而且增大了招标采购部门为防范设租寻租行为、惩处违法乱纪行为的成本,扭曲招标采购制度对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功能,降低招标采购制度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寻租行为的出现有其必然的客观环境和经济原因。
1.目前还不成熟、完善的招标采购制度是寻租行为产生的客观环境。招标采购制度在我国发展的还不成熟、完善有它的内因和外因。内因在于它在我国公共资金管理领域中出现的时间比较晚。1996年,我国开始在部分地区进行招标采购制度改革试点。经过多年的改革实践,初步形成了招标采购制度框架。从招标采购制度在我国出现,距今十年的时间,其间虽然积累了大量成功的经验,但它在我国毕竟属于新鲜事物,需要不断的成熟、完善,人们对它的认识、了解和掌握要有一个过程。外因在于招标采购制度所处的经济环境是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一般说来在充分的市场竞争条件下不可能出现寻租。但我国目前还处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初级阶段,市场发育程度很低,市场平等竞争的秩序尚待建立,存在着大量不公平竞争,竞争中的供应商可以通过寻租的方法为自己谋求额外的利益。
2.利益驱动是招标采购中寻租行为的内在根源。寻租过程实质上是一种利益交换的过程。招标采购人员不正当地运用采购物品的权力设租是为了谋求个人利益,供应商向招标采购人员寻租,同样也是为了各种利益。利益最大化原则刺激了社会物求欲望的增长,使招标采购人员对物质利益的渴求必会愈益强化。如果招标采购人员没有崇高的理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对利益的追逐就会驱使他们走上设租、寻租的道路。而对于市场经济中的企业来说,对利润的追求是永无止境的。企业是决不会无故向招标采购人员奉送金钱财物的,企业承租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个别的、局部的利益需要。因此,招标采购人员积聚个人财富的需求与企业谋取自身利益的动机相结合,构成了寻租的内在必然性。换句话说,利益驱动是寻租活跃的最终经济动因。
3.招标采购监督管理缺位或不到位,为寻租行为提供了温床和土壤。招标采购资金运用的监督包含有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双重监督,理论上讲发生由“分散”腐败变为“集中”腐败的可能性应该是极低的。之所以出现寻租现象,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监督部门的关键角色缺位。同时招标采购各参与方故意躲避监督;甚至向监督者寻租。社会公众及媒体监督也被有意无意地排斥在外。招标采购全程监督管理缺位或不到位,为寻租行为的发生提供了温床和土壤。
(作者单位:廊坊师范学院)
一、招标采购制度中寻租行为
招标采购行为从管理到采购执行、付款、验收使用整个过程,涉及到四个方面的利益,即招标采购主管部门、招标采购中心、结算中心和物品使用单位。现代招标采购制度通过购买、付款、验收使用的三者分离,把四个方面的利益巧妙地统一于招标采购目的中,同时又构成相互制衡的机制。招标采购行为一般是由物品使用单位提出采购计划,在经过批准得到资金支持后,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具体采购,采购到按计划所需的物品,但招标采购中心没有支付货款和最终验收货物权利,最终货物由物品使用单位验收,当物品使用单位验收货物时发现不合格,不符合合同规定,可以拒收。结算中心可以拒付货款,其后果由执行者负担。这样就形成了一种相互制约机制,可以保证采购行为的公开、公平、规范和高效,防止不良行为的产生。
虽然招标采购制度设计的很巧妙,但现行的招标采购管理水平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与制度当初的设计初衷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仅以招标采购制度执行过程中主管部门、招标采购中心、物品使用单位、结算中心和供应商这五个几乎贯穿整个采购过程的对象为例考察一下招标采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寻租行为。
1.招标采购中心与招标采购主管部门之间的寻租行为。招标采购的采购制度、程序、范围和采购限额标准由招标采购主管部门制定,这样就有了招标采购中心为了降低招标采购起点标准,扩大采购范围,增加自身权力的事前寻租行为,目的在于干预招标采购制度政策的出台,使得招标采购中心有更大的采购权利,手中握有更多向供应商设租的砝码。
2.物品使用单位与招标采购主管部门之间的寻租行为。招标采购制度的实行实质上是对部门利益的一次再调整,必然要触及某些部门的既得利益,也自然会遇到来自各方面的巨大阻力。没有实行招标采购制度前,物品使用单位掌握着采购本部门使用物品的绝对权力,拥有对供应商设租的条件。实行招标采购制度后,物品采购的大部分权力要转移到招标采购中心,这对物品使用的单位部门利益是一个极大的损害,物品使用单位目前只能设法回避招标采购,维护自身利益,降低集中采购的可能性,通过向招标采购主管部门的寻租,希望能提高自购限额标准,招标缩小采购范围,或者寻找出物品使用中的种种限制条件,为招标采购设置重重困难,其目的都在于尽可能维护自己对物品的采购权,增加对自己对供应商和其他部门设租的机会。
3.招标采购主管部门与供应商之间的寻租行为。招标采购主管部门事实上是招标采购中心、物品使用单位和结算中心共同的主管单位,这是一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执行与管理职责不清。供应商与其对招标采购的各个环节进行寻租,不如将目光转向主管部门,在招标采购制度执行不够规范、完整的地区和部门,主动权还是掌握在招标采购主管部门的手中,供应商为了成为招标采购中的物品供应者,采取高额佣金或其他手段使主管部门与之合作,而招标采购主管部门则利用自己的优势进行权力寻租。目前在某些地区出现的人为违法干预招标采购工作,由“领导说了算”等现象,就是这一寻租行为的例子。
4.招标采购中心与供应商之间的寻租行为。招标采购具有大范围、大批量的特点,很容易造成“买方垄断”,这使得招标采购活动中具体执行部门——招标采购中心有了较大的权力,也使采购中心的手里握有更多设租的条件。招标采购中心在执行采购计划时就有可能采用变招标采购为定点采购;真“内定”、假投标,搞变通、假公平、实歧视等各种躲避招标、违规抬高参与者“门槛”等手段,欺骗上级部门及其他参与招投标供应商。这不仅使自由竞争机制在采购中不复存在,而且还日渐形成了在招标采购包装下的市场割据和垄断,使有资质、有信誉的供应商受到排挤而无法中标。
5.结算中心与供应商之间的寻租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周转对于企业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由于招标采购并非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金交易,当物品由物品使用单位验货合格,由结算中心负责结算货款时,这里就存在一个何时结账的问题,供应商为了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需要向结算中心缴纳租金,尽早拿到货款。
二、寻租行为的理论分析
供应商的寻租行为与政府部门执法的规范程度成反比,与招标采购制度管理程度成反比,与政府公务员的素质成反比,与执法监督成反比。寻租行为不仅使寻租者白白耗费一部分资产用于非生产用途,而且增大了招标采购部门为防范设租寻租行为、惩处违法乱纪行为的成本,扭曲招标采购制度对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功能,降低招标采购制度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寻租行为的出现有其必然的客观环境和经济原因。
1.目前还不成熟、完善的招标采购制度是寻租行为产生的客观环境。招标采购制度在我国发展的还不成熟、完善有它的内因和外因。内因在于它在我国公共资金管理领域中出现的时间比较晚。1996年,我国开始在部分地区进行招标采购制度改革试点。经过多年的改革实践,初步形成了招标采购制度框架。从招标采购制度在我国出现,距今十年的时间,其间虽然积累了大量成功的经验,但它在我国毕竟属于新鲜事物,需要不断的成熟、完善,人们对它的认识、了解和掌握要有一个过程。外因在于招标采购制度所处的经济环境是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一般说来在充分的市场竞争条件下不可能出现寻租。但我国目前还处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初级阶段,市场发育程度很低,市场平等竞争的秩序尚待建立,存在着大量不公平竞争,竞争中的供应商可以通过寻租的方法为自己谋求额外的利益。
2.利益驱动是招标采购中寻租行为的内在根源。寻租过程实质上是一种利益交换的过程。招标采购人员不正当地运用采购物品的权力设租是为了谋求个人利益,供应商向招标采购人员寻租,同样也是为了各种利益。利益最大化原则刺激了社会物求欲望的增长,使招标采购人员对物质利益的渴求必会愈益强化。如果招标采购人员没有崇高的理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对利益的追逐就会驱使他们走上设租、寻租的道路。而对于市场经济中的企业来说,对利润的追求是永无止境的。企业是决不会无故向招标采购人员奉送金钱财物的,企业承租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个别的、局部的利益需要。因此,招标采购人员积聚个人财富的需求与企业谋取自身利益的动机相结合,构成了寻租的内在必然性。换句话说,利益驱动是寻租活跃的最终经济动因。
3.招标采购监督管理缺位或不到位,为寻租行为提供了温床和土壤。招标采购资金运用的监督包含有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双重监督,理论上讲发生由“分散”腐败变为“集中”腐败的可能性应该是极低的。之所以出现寻租现象,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监督部门的关键角色缺位。同时招标采购各参与方故意躲避监督;甚至向监督者寻租。社会公众及媒体监督也被有意无意地排斥在外。招标采购全程监督管理缺位或不到位,为寻租行为的发生提供了温床和土壤。
(作者单位:廊坊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