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机制报复制度的法律实践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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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WTO争端解决机制被誉为“皇冠上的明珠”,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与实践,争端解决机制虽然取得了很多成效,但同时也暴露了很多问题。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作为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最强有力的强制措施,是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WTO体系下的“报复”制度对传统国际法上报复概念的一大突破是引入了“交叉报复”,丰富了报复的形式,增强了报复的威慑作用。本文旨在分析“报复”制度在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阻碍,并试图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WTO争端解决机制;DSU;交叉报复
  “报复”和“交叉报复”并未见于WTO法律条文,规则中使用了“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以及“跨协定、跨部门的报复”的表述方式。WTO秘书处所编的材料中分别将以上概念形象地称为“报复”和“交叉报复”,这一说法在现实中得到了广泛接受。
  一、WTO的报复制度
  WTO争端解决机制从产生的那天起就一直吸引着国际社会的目光,它从GATT争端解决机制演变而来,同时针对其弊端进行了大胆的改进,拓宽了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采取了“反向共识”的决策程序,增加了上诉审议程序,严格了时限要求,规定了详细的执行程序,提供了交叉报复等新措施,加强了争端解决的司法取向,形成了当代国际经济组织中独特的争端解决制度,被称为“皇冠上的明珠”。
  作为具有极高效率的争端解决机制,乌拉圭回合的谈判在解决争端问题上试图建立的是一个强力的纠正模式,即“遵守—补偿—报复模式”(a Compliance-Compensation-Retaliation Model),在这种运作模式之下,WTO可以授权其成员方采取相应的报复措施(“终止减让”,suspension of concessions)以强制纠正其他成员方违背WTO减让承诺的贸易行为。正如《哈瓦那宪章》起草者之一的Clair Wilcox所说:“我们要求世界各国赋予某个国际组织限制这些国家使用报复的权利。我们试图驯服报复,规范报复,通过把报复置于国际控制之下,控制报复的蔓延和泛滥,把这一贸易战的武器,转变为维护国际秩序的工具。”①这种模式下,若某个成员方采取了违背WTO义务的行为,就必须承担对方可能采取针对性的报复措施(或者反措施,countermeasures)的风险。在大多数案件中,败诉方都表明了执行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裁定和建议的意愿,并且绝大多数案件的裁定和建议能够被执行。那些未被执行的案件中的部分就通过程序进入请求授权报复的一环。
  根据DSU第22条有关规定,如果有关成员国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按照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或裁决终止或修改一项已被确认违反某适用协定的措施,则它可以与原告国谈判,以达成相互接受的补偿。如果在合理期限到期后的20日内未能达成一项满意的补偿协议,援引争端解决程序的任何当事国,可以要求DSB授权中止适用對有关成员(国)依照各种适用协定承担的减让或其它义务。可以采取的报复措施有三类:
  (1)并行报复,即投诉方应该谋求中止涉及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已确认存在违法或其它丧失或损害的相同部门(或诸相同部门)的减让或其它义务。
  (2)跨部门报复,即如果该当事方认为中止相同部门(诸部门)的减让或其它义务不起作用或无效,则它可以谋求中止适用同一协定的其它部门的减让或其它义务。
  (3)跨协定报复,即如课该当事方认为中止适用同一协定的其它部门的减让或其它义务没有作用或毫无效果,且情况十分严重,则它可以谋求中止其它适用协定的减让或其它义务,这就是所谓的“交叉报复”。
  二、报复制度的实践
  从1995年1月1日起,截止2014年1月1日,WTO争端解决机构(后文简称DSB)已经运作了19年之久,受理的贸易争端已达471起②,而在GATT存在的40多年间,解决的争端为250件,由此可见,WTO争端解决机制在整个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系统中发挥很大的作用,得到各国的认可。
  在DSB处理的471起争端中,有244起争端经过磋商或和解等政治方法来解决争端,有227起争端经过了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司法审查来解决争端。DSB通过了179份专家组报告和107份上诉机构报告,其中29份按照DSU提起的执行异议专家组报告,有43起争端按照DSU仲裁了执行合理期限,按照第22.6条通过了19份报复水平的仲裁报告,只有9起争端授权相关当事方报复。
  这9起授权报复分别是:①欧共体香蕉案授权美国和厄尔多瓜报复,只有美国采取了报复措施,且美国后来撤销了对欧共体的报复。②欧共体荷尔蒙牛肉案,授权美国和加拿大报复,二者都对欧共体采取了报复措施并且仍在继续对欧共体维持报复,但该案仍未解决还处于诉讼中。③巴西飞机案,授权加拿大报复。④美国外销公司税收待遇案(FSC案),授权欧共体报复,欧共体采取了报复措施,且在美国撤销违法措施后就终止了报复。⑤加拿大飞机案,授权巴西报复,但巴西至今未实施。⑥美国1916反倾销法案,授权欧共体报复。⑦美国2000年持续倾销与补贴抵消法案(伯德修正案)授权八国报复,欧共体、加拿大、日本和墨西哥四国采取了报复措施。⑧美国跨境补贴案授权安提瓜报复,安提瓜目前仍未对美国实施报复。⑨美国棉花案,授权巴西向美国报复,迄今为止,巴西未对美国进行报复。
  从以上的案件我们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对发达国家实施报复是可行的,而且存在威慑力,可以迫使另一国改变其违反WTO的行为。然而,我们看到即使经过授权,发展中国家(如巴西、安提瓜)对发达国家(如美国)依然未能实施报复。经过千辛万苦争取到的正义,到实施这一环却戛然而止,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反思。
  三、报复制度缺陷的根源
  报复制度,这种依赖于一成员方单独力量对抗另一成员方的“以牙还牙”方式在设计之初,并没有考虑到在国际社会之中的现实情况:其实效性存在着一个隐含的前提,即成员方之间的贸易实力必须相当,只有实力均衡的情况下互相的报复行动才能够对违背WTO义务的一方造成足够的经济威胁,从而迫使其改变国内措施,遵循WTO的义务要求。③然而时至今日拥有153个成员方的世界贸易组织已经包含了世界上大多数经济实体,贸易实力更是参差不齐。相对弱小的成员方即使在争端解决机制中赢得胜利,被授权采取报复措施,面对巨大的经济实力以及各方面的实力差距,弱小成员方对另一发达成员方也根本无法有效行使其报复权利。   报复措施的对抗效果,实际上取决于成员方之间的实力对比。经济实力的不对等,使得发展中国家难以用报复措施对抗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不公平,导致国际利益失衡。④发达国家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参与国际贸易范围广,当需要采取报复措施时,因其在国际贸易各领域的参与广泛,可以相对自由地选用平行报复或交叉报复等措施,同时由于其经济总量大,无需顾虑报复对其国民经济产生的影响。而发展中国家,由于普遍综合国力弱,参与国际贸易范围窄,当需要采取报复措施时,难以对发达国家施加足够影响,可供选择的报复手段有限。同时由于经济的对外依赖性,进行报复不但难以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可能还会对本身的经济发展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如報复引起进口商品价格上升,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还要考虑到可能由此带来的大国反报复造成的影响。综上,在现有的体制下,发达国家能够利用报复措施得到满意的效果,而发展中国家很难真正通过报复手段达到解决争议的目的。
  如果发展中国家实施类似提高关税或者设置进口配额这样的报复措施,真正的败者就是发展中国家自己,因为他们迫切需要发达国家的技术和产品,而发达国家却可以不在乎丢失一块并不重要的市场。即使是发达国家间的报复也是两败俱伤的,WTO却没有更好的手段促使成员方取消违法措施。
  四、报复制度的前景
  有学者建议通过多边报复加强DSB裁决和建议执行的威慑力,如果败诉方没有取消违法措施,DSB应授权所有WTO成员进行集体报复。但是,这个建议很难行得通。首先,各国根据自身的利益,不可能采取一致的报复行动,即使是能够集体报复,报复的水平如何确定,各方因为败诉方的违法措施造成了多大的利益损失是很难计算的。最主要的是,贸易报复是把双刃剑,在惩罚了对方的同时也造成了本国进口部门的损害,保护了出口部门的利益却削减了消费者的福利和选择。
  WTO体系面临的问题即经济全球化要求在全球资源配置与国家主权的冲突问题,WTO所追求的贸易自由化理想与主权国家的现实利益的协调问题。按照霍布斯的传统现实主义的国际关系理论,WTO争端解决机制所追求的各国地位平等、同意遵守规则、履行DSB的裁决和建议的国际司法体系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国际社会始终处于无政府状态,主权国家是按照其自身的利益和价值取向行为的,国际法也始终没有国内法那样强制的效力。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运作需要所有WTO成员的通力合作和主权让渡,不能过多的强调贸易报复,强调对败诉方的惩罚。报复不是目的,各国所求的不过是国际经济秩序的健康稳定发展,大家互相受益。
  只有真正建立了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关系新秩序,发展中国家实力得到切实提高而视线里各国平等时;只有各国真正认同WTO是符合自己利益,并能够克服国内的保护主义压力时,或者出现一个有绝对权力和资源的超国家机构时,WTO争端解决机制所追求和设计的司法化争端解决方法才能实现。(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 参见傅星国:《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报复问题》,载《国际经济合作》2009年第5期。
  ② 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dispu_status_e.htm,2014年1月1日访问。
  ③ 参见余敏友:《WTO争端解决机制12年的成就与问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孙琬钟、余敏友主编:《WTO法与中国论丛》(2008年卷),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
  ④ 马强:《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报复措施问题研究》,载《知识经济》2008年第2期。
  参考文献:
  [1]傅星国:《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报复问题》,载《国际经济合作》2009年第5期
  [2]余敏友:《WTO争端解决机制12年的成就与问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知识产权出版社。
  [3]马强:《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报复措施问题研究》,载《知识经济》2008年第2期
  [4]齐倩倩:《确定WTO贸易报复形式的法律标准和仲裁实践》,载《比较法研究》2013年第4期。
  [5]王传丽:《国际经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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