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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4年6月,某招标公司受采购人委托,就一批农村能源专用设备发布采购招标公告。最终,供应商A排名第一,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预中标结果公布后,一家供应商提出质疑,称预中标供应商A为分公司,非独立法人,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不具备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资格,中标结果应被判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