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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产品责任之归责原则是构建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核心与基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加深,汽车已经走进千家万户,汽车产品责任成为一个日益突出的法律问题,本文从汽车产品责任一般理论出发,分析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法律适用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最后提出相关立法建议,以指导产品责任归责的法律适用,构建和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律。
关键词:产品责任 归责原则 汽车产品责任
作者简介:杨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288-02
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主要解决生产者、销售者因缺陷产品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后的赔偿责任问题,对于提高产品质量、防止产品事故、切实维护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产品责任概述
(一)产品责任的含义
所谓“产品责任”豍,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仓储者、运输者因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的缺陷而给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此定义的含义:一是责任的主体还包括产品的仓储者、运输者;二是责任客体是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的缺陷;三是责任性质是民事责任。产品责任发生在商品流通领域,是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责任,具有高科技性和复杂性产品,潜在受害者较多,一旦发生产品责任事故,后果严重。
(二)产品责任的性质
关于产品责任的性质,学界有合同责任说、侵权责任说和双重责任说。我认为产品责任在本质上属于侵权责任。理由如下:第一,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相比有不同的社会基础和法律目的。以汽车为例,产品责任法所要保护的,不是仅仅是汽车的购买者的合法权益,而是广大消费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第二,产品责任不可能是二者的竞合,侵权责任的成立不需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赔偿范围不仅包括财产及人身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
二、中外不同归责原则下的产品责任
(一)国外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国外对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的研究要远早于我国,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严格责任已成为美国产品责任法领域主要的非唯一的归责原则,基本含义是:“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因缺陷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时,不论生产者是否有过错,均因向受害人赔偿。”豎按照这一原则,生产者产品责任的构成,不以他对其产品存在的缺陷有过错为条件,受害人也无需对生产者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美国,以严格责任为主,包括过错责任和担保责任在内的多元化的归责原则体系,比较全面完善,具有相当的灵活性,消费者可选择过错、担保、严格责任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归责原则对制造商或销售商提起诉讼,从而实现对自己最有利的保护。
(二)我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一部独立的产品责任法。对生产者适用严格责任,对销售者适用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相结合的原则。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讲,虽然以严格责任为主导,但国家还是会从保护企业利益的出发,忽视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以汽车为例,缺陷汽车产生产品责任时,消费者既可以因缺陷汽车造成的损害单独起诉生产者或销售者,也可以同时起诉这两方。但实践中,如果消费者只起诉销售者,往往要求其对销售者的过错进行举证,这是非常困难的。从企业的角度来讲,若采用绝对意义上的严格责任,要求企业承担过高的产品责任,与当前实际水平不符,可能会导致相当数量的企业因巨大损害赔偿负担而经营困难甚至失去生存能力,不利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因此,我国在立法上虽然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但实际上却存在不同之处。在我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之下的产品责任的认定,应把握好“度”,惩罚力度不能过轻,也不能过重。
(三)从“丰田汽车事件”看不同归责原则
2010年伊始,全球汽车老大日本丰田汽车公司因大规模汽车召回遭遇滑铁卢,在业界掀起了巨澜。召回事件使丰田陷入信任危机。“去年9月末至今,全球最大的汽车巨头日本丰田汽车公司接连曝出油门踏板、驾驶座脚垫、刹车系统存在缺陷的问题,先后宣布在全球范围内召回多款车型合计850万辆。”豏在召回问题上,丰田公司对中美车主区别对待,在美召回补贴交通费用,可对中国召回车却“同车不同命”。
丰田之所以对美中两国消费者采取截然不同的态度,主要是因为中美两国关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差异,对消费者的保护也不同。中国并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或法规来解决缺陷产品责任的问题,若消费者只起诉销售者,往往要求其对销售者的过错进行举证,但是,消费者对销售者的举证是十分困难。况且,在生产者破产等情况下,消费者的利益可能得不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实际上,法律规定“消费者对赔偿主体拥有选择权”豐也往往是一句空话。而在美国,采用以严格责任为主包括过错责任和担保责任在内的多元化的归责原则体系,消费者可选择过错、担保、严格责任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归责原则对制造商或销售商提起诉讼,从而实现对自己最有利的保护。如果侵犯消费者的利益,严重的可能使汽车制造尚倾家荡产。在中国,尽管最新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借鉴了美国的惩罚性赔偿,但其实施力度仍有待考察。
中美丰田汽车“同车不同命”的事件发人深省,我们应对此问题引起高度重视,从丰田汽车的召回事件吸取经验教训,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
三、关于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需要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的法律制度来更好的认定因产品缺陷而引起的产品责任。以汽车为例,首先解决鉴定无门的问题,不仅仅是汽车,其他产品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其次,动辄上万的检测费用,往往要经过几个回合的往返才能确认,相关法律制度尽快建立起来,以便解决维权成本高、效率低的问题。责任认定对车主来说就是个难过的门槛,退车无疑是槛上加槛,因此,更加需要一部健全的法律制度来对相关的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
(二)加强产品召回制度的落实,完善中国的召回制度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进口者对于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依法将该产品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对其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制度。”豑目前,各发达国家已普遍采用产品召回法律制度,而我国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6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完善落实该制度是众望所归,大势所趋。
(三)建立产品责任险制度
一方面,产品质量保险可以降低企业风险,提高产品竞争力。当产品出现问题时,会面临召回风险,由此带来的损失将十分巨大。如果投保了相关的责任保险,可以使整车厂家、零部件厂家在面对召回事件时,不仅能得到资金支持,还能得到保险公司专业的应急策略指导。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承保技术,提升保险业的社会形象。以此次丰田汽车召回事件为例,如果出台产品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出于增大利润空间以及防范道德风险的考虑,会对产品零部件生产和安装等环节加强监督,一旦检测到质量事故,可以及时向厂商反馈并向公众报告,这样可以将质量问题带来的损害降到最低,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给消费者提供更充分的救济
设置便捷合理的救济途径,方能使消费者权益获得可靠而实在的保障。首先,设立专门的小额请求法庭,用简单方便、收费较少、时间较少的程序和方法,及时有效处理事实清楚的小额纠纷,保护遭受轻微损害的受害者。其次,试点设立消费法庭,当庭判决,当庭制裁。再次,对汽车产品缺陷导致受害者众多的情况下,可确立集团诉讼的方式,避免个人维权成本过高的弊端。最后,还应加强行政机关在汽车产品事故中的监管责任,加强对缺陷产品的强制性标准检测能力和缺陷质量事故鉴定能力。
四、结语
社会是动态发展的,调整相应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也是相应发展的。产品责任问题不仅是关系到中国经济发展的战略问题,也是牵涉到家家户户切身安全的问题。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贯穿于产品责任理论和法律适用一条主线,体现产品责任法律的精神和价值取向,是解决产品责任问题的重要依据。广泛参考、借鉴国外关于产品责任立法的成功经验,既要立足现实,又要着眼未来,把握产品责任的基本发展趋向,加强对中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实现代社会的公平理念,对中国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注释:
①⑤李昌麒.经济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24页,第334页.
②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页.
③http://news.sohu.com/s2010/toyotarecallcars/.
④王卫国.民法学.侵权责任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67页.
参考文献:
[1]徐爱国.英美侵权行为法(修订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张骐.中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研究.中外法学.2009(4).
[3]李胜利.论产品责任法中的汽车产品.法商研究.2010(6).
[4]魏振瀛.民法(修订第三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5]王泽鉴.侵权行为法(修订第二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6]朱晔.论汽车产品责任险制度.南昌大学学报.2010(1).
关键词:产品责任 归责原则 汽车产品责任
作者简介:杨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288-02
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主要解决生产者、销售者因缺陷产品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后的赔偿责任问题,对于提高产品质量、防止产品事故、切实维护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产品责任概述
(一)产品责任的含义
所谓“产品责任”豍,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仓储者、运输者因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的缺陷而给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此定义的含义:一是责任的主体还包括产品的仓储者、运输者;二是责任客体是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的缺陷;三是责任性质是民事责任。产品责任发生在商品流通领域,是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责任,具有高科技性和复杂性产品,潜在受害者较多,一旦发生产品责任事故,后果严重。
(二)产品责任的性质
关于产品责任的性质,学界有合同责任说、侵权责任说和双重责任说。我认为产品责任在本质上属于侵权责任。理由如下:第一,产品责任与合同责任相比有不同的社会基础和法律目的。以汽车为例,产品责任法所要保护的,不是仅仅是汽车的购买者的合法权益,而是广大消费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第二,产品责任不可能是二者的竞合,侵权责任的成立不需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赔偿范围不仅包括财产及人身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
二、中外不同归责原则下的产品责任
(一)国外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国外对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的研究要远早于我国,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严格责任已成为美国产品责任法领域主要的非唯一的归责原则,基本含义是:“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因缺陷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时,不论生产者是否有过错,均因向受害人赔偿。”豎按照这一原则,生产者产品责任的构成,不以他对其产品存在的缺陷有过错为条件,受害人也无需对生产者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美国,以严格责任为主,包括过错责任和担保责任在内的多元化的归责原则体系,比较全面完善,具有相当的灵活性,消费者可选择过错、担保、严格责任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归责原则对制造商或销售商提起诉讼,从而实现对自己最有利的保护。
(二)我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一部独立的产品责任法。对生产者适用严格责任,对销售者适用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相结合的原则。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讲,虽然以严格责任为主导,但国家还是会从保护企业利益的出发,忽视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以汽车为例,缺陷汽车产生产品责任时,消费者既可以因缺陷汽车造成的损害单独起诉生产者或销售者,也可以同时起诉这两方。但实践中,如果消费者只起诉销售者,往往要求其对销售者的过错进行举证,这是非常困难的。从企业的角度来讲,若采用绝对意义上的严格责任,要求企业承担过高的产品责任,与当前实际水平不符,可能会导致相当数量的企业因巨大损害赔偿负担而经营困难甚至失去生存能力,不利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因此,我国在立法上虽然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但实际上却存在不同之处。在我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之下的产品责任的认定,应把握好“度”,惩罚力度不能过轻,也不能过重。
(三)从“丰田汽车事件”看不同归责原则
2010年伊始,全球汽车老大日本丰田汽车公司因大规模汽车召回遭遇滑铁卢,在业界掀起了巨澜。召回事件使丰田陷入信任危机。“去年9月末至今,全球最大的汽车巨头日本丰田汽车公司接连曝出油门踏板、驾驶座脚垫、刹车系统存在缺陷的问题,先后宣布在全球范围内召回多款车型合计850万辆。”豏在召回问题上,丰田公司对中美车主区别对待,在美召回补贴交通费用,可对中国召回车却“同车不同命”。
丰田之所以对美中两国消费者采取截然不同的态度,主要是因为中美两国关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差异,对消费者的保护也不同。中国并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或法规来解决缺陷产品责任的问题,若消费者只起诉销售者,往往要求其对销售者的过错进行举证,但是,消费者对销售者的举证是十分困难。况且,在生产者破产等情况下,消费者的利益可能得不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实际上,法律规定“消费者对赔偿主体拥有选择权”豐也往往是一句空话。而在美国,采用以严格责任为主包括过错责任和担保责任在内的多元化的归责原则体系,消费者可选择过错、担保、严格责任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归责原则对制造商或销售商提起诉讼,从而实现对自己最有利的保护。如果侵犯消费者的利益,严重的可能使汽车制造尚倾家荡产。在中国,尽管最新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借鉴了美国的惩罚性赔偿,但其实施力度仍有待考察。
中美丰田汽车“同车不同命”的事件发人深省,我们应对此问题引起高度重视,从丰田汽车的召回事件吸取经验教训,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
三、关于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需要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的法律制度来更好的认定因产品缺陷而引起的产品责任。以汽车为例,首先解决鉴定无门的问题,不仅仅是汽车,其他产品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其次,动辄上万的检测费用,往往要经过几个回合的往返才能确认,相关法律制度尽快建立起来,以便解决维权成本高、效率低的问题。责任认定对车主来说就是个难过的门槛,退车无疑是槛上加槛,因此,更加需要一部健全的法律制度来对相关的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
(二)加强产品召回制度的落实,完善中国的召回制度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进口者对于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危及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依法将该产品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对其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制度。”豑目前,各发达国家已普遍采用产品召回法律制度,而我国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6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完善落实该制度是众望所归,大势所趋。
(三)建立产品责任险制度
一方面,产品质量保险可以降低企业风险,提高产品竞争力。当产品出现问题时,会面临召回风险,由此带来的损失将十分巨大。如果投保了相关的责任保险,可以使整车厂家、零部件厂家在面对召回事件时,不仅能得到资金支持,还能得到保险公司专业的应急策略指导。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承保技术,提升保险业的社会形象。以此次丰田汽车召回事件为例,如果出台产品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出于增大利润空间以及防范道德风险的考虑,会对产品零部件生产和安装等环节加强监督,一旦检测到质量事故,可以及时向厂商反馈并向公众报告,这样可以将质量问题带来的损害降到最低,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四)给消费者提供更充分的救济
设置便捷合理的救济途径,方能使消费者权益获得可靠而实在的保障。首先,设立专门的小额请求法庭,用简单方便、收费较少、时间较少的程序和方法,及时有效处理事实清楚的小额纠纷,保护遭受轻微损害的受害者。其次,试点设立消费法庭,当庭判决,当庭制裁。再次,对汽车产品缺陷导致受害者众多的情况下,可确立集团诉讼的方式,避免个人维权成本过高的弊端。最后,还应加强行政机关在汽车产品事故中的监管责任,加强对缺陷产品的强制性标准检测能力和缺陷质量事故鉴定能力。
四、结语
社会是动态发展的,调整相应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也是相应发展的。产品责任问题不仅是关系到中国经济发展的战略问题,也是牵涉到家家户户切身安全的问题。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贯穿于产品责任理论和法律适用一条主线,体现产品责任法律的精神和价值取向,是解决产品责任问题的重要依据。广泛参考、借鉴国外关于产品责任立法的成功经验,既要立足现实,又要着眼未来,把握产品责任的基本发展趋向,加强对中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实现代社会的公平理念,对中国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注释:
①⑤李昌麒.经济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24页,第334页.
②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页.
③http://news.sohu.com/s2010/toyotarecallcars/.
④王卫国.民法学.侵权责任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67页.
参考文献:
[1]徐爱国.英美侵权行为法(修订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张骐.中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研究.中外法学.2009(4).
[3]李胜利.论产品责任法中的汽车产品.法商研究.2010(6).
[4]魏振瀛.民法(修订第三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5]王泽鉴.侵权行为法(修订第二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6]朱晔.论汽车产品责任险制度.南昌大学学报.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