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制度体系的重构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bowangmosong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经济法制度体系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目前在理论界尚未完全形成共识。为创新经济法基础理论,本文试从统编教材对经济法制度体系的划分入手,从新的视角提出经济法制度体系的重构问题,力求从经济法内部结构的意义上来认知经济法的本质,从而建立科学合理的经济法制度体系,为经济法具体体系的构建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
  关键词 经济法制度体系 宏观经济法 微观经济法
  作者简介:杨晟,湘潭大学法学院2011级经济法方向研究生。
  在经济全球化、全球市场化、市场竞争化的大背景下,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越来越离不开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调节。在经济立法、司法甚至执法过程中,经济法理论都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经济法制度体系作为经济法理论研究的一个基本点,对其进行科学系统的划分不仅有利于我们对经济法的整体状况得到更深刻的理解;同时,当我们从整体框架的意义上对经济法的制度体系有了认知时,我们将更能从经济法内部结构的意义上来认知经济法的本质,从而为经济法的具体体系的构建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
  一、经济法制度体系需要重构问题的提出
  从经济法出现以来,众多学者致力于对经济法制度体系进行一个合理的划分。各家学派的观点在其学术著作或者编著教材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杨紫烜教授在其编著的《经济法》教材中提出,经济法制度体系可划分为经济法主体、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等。
  李昌麒教授在其编著的《经济法学》教材中提出,经济法制度体系可划分为经济法主体制度、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等。
  潘静成教授、刘文华教授在其编著的《经济法》教材中提出,经济法制度体系可划分为经济法主体、市场规制法等。
  从统编教材对经济法制度体系的划分我们可以看出,其基本上是按现有经济立法状况对经济法律、法规作了一定编排和归类,看似合理,实际上却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关系。法律制度是指运用法律规范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形成的各种法律制度,它调整了多少社会关系就包含有多少种具体的法律制度如政治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等。而法律规范是指通过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或者认可的,用以指导、约束人们行为的行为规范的一种。我们不难看出,法律规范是法律制度用以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手段而不是划分标准。因此笔者认为,经济法律制度体系不应当以法律规范为标准来划分,而应当按照的法律、法规调整的特定经济法律关系来确定法经济法律制度体系。
  综上所述,在分析了我国统编教材对经济法制度体系的相关内容后,我们应当意识到要正确理解经济法律制度和经济法律规范的关系,以特定经济法律关系为标准来破解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的内涵和外延。现在,我们就沿着这个思路进一步对经济法制度体系构成进行分析。
  二、整体构成
  法国经济法学家A.雅克曼与G.施朗斯曾提出过微观经济法与宏观经济法的划分,他们把以规制企业为中性的法律统称为微观经济法;而把规制整个经济活动为中心的法律统称为宏观经济法。在传统西方经济学中,经济学被分为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两个领域。
  笔者认为,微观经济法,主要是调整在财富创造领域(直接创造领域)、市场竞争领域(经营者与经营者作为市场竞争主体间的竞争关系)、及生活消费领域中的经济主体间的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统编教材所划分的经济法制度体系没有提出市场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竞争关系调整的归类,这无疑是一大缺陷。
  而宏观经济法,主要是调整生产领域中国家调控的整体合作和国家介入微观经济领域的国家帮助,以及消费领域中国家消费和社会消费中的特定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统编教材涉及这一部分的所划分的经济法制度体系并不全面,值得我们去完善。
  下面,笔者将从微观经济法和宏观经济法的划分为视角,以特定经济法律关系为标准来重构经济法制度体系,从而更好的让微观活动与宏观控制结合起来,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微观经济法律制度
  微观经济法侧重于监管,监管在财富创造领域中劳动者直接创造财富、市场竞争领域中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以及生活消费领域中法律与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的问题。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的相关法律如《个人独资企业法》,《破产法(试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可以成为中国微观经济法的主要的来源。
  (一)财富创造领域
  微观经济法中的财富创造领域主要是指财富的直接创造领域,表现为一种合作创造与分享,这种合作创造是由劳动者进行的,因此也应由劳动者共同分享收益。笔者认为,劳动者可以分为主动劳动者和被动劳动者。主动劳动者,顾名思义,是指主动进入财富创造领域,占据优势地位的劳动者,主要是指投资者。被动劳动者则是在主动劳动者投资的公司、企业进行直接劳动,与主动者一同对公司财产进行生产性使用的劳动者。由于被动劳动者普遍不具备稀缺性,依赖于主动劳动者的投资,因其在利润的分享上仍不可与主动劳动者同日而语,被动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在目前一直存在着。主动者与被动劳动者对于公司而言,都是经营者,共同对公司财产进行生产性使用(只是使用方式不同),合作经营公司。
  劳动能力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劳动创造能力,经营者们运用自己的劳动能力创造财富,促进公司、企业发展。财富创造领域的微观经济法调整公司、企业的主动劳动者与被动劳动者之间共同创造财富和相应地分配利益的关系,这可以从利益分配上公正地保障人们的经济发展权,使人们基于对各自利益的关心促进整个公司、企业的发展,从而创造出更多的利益。
  (二)市场竞争领域
  微观经济法在市场竞争领域所调整的是经营者与经营者作为市场竞争者之间的竞争关系。笔者认为,竞争,是创造能力的比赛,是创造力权在竞争领域的表现,而不是财产权、公权力的比赛。法律的内部目标是体现公平,外部目标是追求效率,运用法律来保护能力的竞争可以从根本上实现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满足消费者需求,降成本、提效益、增品种,实现交易机会,提高市场份额。   目前,在我国市场竞争中较普遍的存在着运用财产权、公权力干预竞争的现象。其实,财产权与公权力可以参与市场竞争,但是不能直接参与,而应当间接参与入竞争中。经营者可以行使财产权,使用资金培养劳动者的创新能力和业务素质,通过提升劳动者的自身能力来创造财富,提高市场竞争能力;而公权力的行使者们,可以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限制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竞争者的合法权益,为创造能力的提升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以此达到参与市场竞争,获得利益的目的。财产权和公权力的这种间接参与,不仅没有违背公平,在稳定市场的同时发挥了自身优势,以此获得长足发展。
  (三)生活消费领域
  生活消费以竞争为基础,在通过竞争法调整之后,主动劳动者获得交易机会、交易份额,完成交易,而被动劳动者获得工资、奖金、红利等,由此劳动者们进入生活消费领域。
  在生活消费领域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消费者弱势问题。作为一个法制社会,我们在处这一问题时,应当制定相应的法律去规制经营者的优势滥用,同时,还要鼓励消费者同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者做斗争,不仅由国家对不正当竞争者进行惩罚,而且还需由加害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对主动追究的被害人加以奖励。这样一来,这不仅维护了消费者权益,也限制了经营者的不法行为,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其次,这有利于维护竞争公平,使正规经营者获得更多交易机会和交易份额;再次,这有利于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提升整个社会的消费能力。
  四、宏观经济法律制度
  宏观经济法侧重于调控,调控生产领域中国家机构与市场经营主体的合作,调控国家消费、社会消费等问题。它从社会总资本增值,即国民经济总体发展的角度来调整特定主体间的经济关系,采用促进国家机构与市场主体合作共赢、介入微观经济领域帮助合法主体等手段保障整个国民经济充满活力和增强国家的经济竞争力,以达到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的目标。计划法、财税法、金融法、政府采购法、涉外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等是宏观经济法的主要来源。
  (一)生产与竞争领域
  竞争有利于平等的发展,使人们在经济发展中享受到种种利益。但是竞争的自发性最终会导致两极分化从而造成经济过剩的经济危机直至政治危机。同时,以社会化生产为基础的竞争还会加速资源的枯竭、环境的恶化和生态失衡,这种状态的持续会形成资源、环境及生态危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将不可持续。竞争作为人类社会的生存斗争,是不可能由自然界自行平衡的,只有由人自己加以制衡才能预防和减轻危害。所以,竞争所引发的社会危机和自然危机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控制的原因。因此,国家需要在生产和竞争领域中进行调控,以减少损失,防范危机的转嫁。
  在笔者看来,国家对国家经济不应只承担政治责任,还应承担经济责任,在此层面上,经济法是国家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在生产领域中,国家作为经济主体,国家机构应该与市场经营主体合作,在市场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造成整体非理性的状况时,国家机构理应并且有权对此行为进行调控,这种调控不是民事行为(无违约),也不是行政行为(无侵权),而是国家作为经济体,在国家机构与市场经营主体双方行为都是正当行为时,市场监管者与市场经营者的整体合作。同时,国家也应当介入市场主体间的微观经济领域,在市场主体的个别合作中出现一些经营者利用不正当竞争,滥用垄断地位,以损害市场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来获得更大的利润等问题时,国家应帮助合法主体,采取如为受害者代为诉讼等措施,更彻底的实现合法主体与国家的整体合作。
  (二)消费领域
  笔者认为,在宏观经济法律制度中,消费领域可以分为国家消费和社会消费。
  国家对内要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发达的金融机构、完善的信用体系、健全的医疗保险、普及的公共教育等,对外要积极应对国际竞争、防范危机、提高国际影响力等,因而国家消费的目标应是促使国家调控能力提升、财政收入提升、国际竞争力提升等,使纳税人的钱真正用到实处。
  人类从一万年前就学会了群居生活,随着周遭环境的变化,人类在一个地方定居并逐渐创制出文明,进而演变成今天我们赖以生存的社会。社会消费关系到社会每一个成员的衣食住行,也关系到一个国家是否健康发展,是否可持续发展。因而社会消费理应促进生产能力提升,生活水平提升,环境质量提升等,使人们安居乐业,社会稳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杨紫烜.经济法(第四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2]李昌麒.经济法学(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3]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第三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4][美]曼昆.经济学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其他文献
摘要比克斯的《法理学:理论与语境》涉及内容非常广泛,因为作者力图尽量扩展法理学的论域,以容许法律理论在边界清晰的前提下论适度地入侵政治理论、经济学、道德哲学、形而上学、社会理论和宪法等领域。全书的内容涉及了——法律理论的问题、方法及一般法理学的可能性、当代几位影响巨大的法学家的法律理论(哈特、凯尔森、菲尼斯、富勒、德沃金)、法理学中的一些基本主题(正义、惩罚、权利、普通法推理、成文法解释、守法的义
摘要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环境问题日益凸显。与之相对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也应运而生。本文从我国近十年来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进行甄别,从中分别选出了不同起诉主体的典型环境公益诉讼案例,对其原告主体逐一进行分析。最终提出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制度的观点。  关键词公益诉讼 公诉机关 行政机关  作者简介:张晓雯,华北电力大学2008级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摘 要 危险驾驶行为导致了层出不穷的重大交通事故,严重危及人民生命安全,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但是,危险驾驶罪在立法设置与司法实践操作中的问题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界均有较大争议,诸如立法考量、罪状设定、法定刑配置、量刑均衡等问题。本文试对这些问题进行微浅的探析,并寻求立法与实操中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 危险驾驶罪 罪
摘要法治协理员制度是推进基层法治建设,提升决策的公正性和高效性,拓展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新渠道,它提供了一种全新的优化基层法治建设的途径,具有普适性和可行性,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法治协理员经验总结 法治建设  作者简介:王聿广,连云港市连云区政法委,法学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162-02    近年来,连云港市
摘要 从传统的理解上来看,国有企业适用垄断豁免,不适用于《反垄断法》,我国学者对《反垄断法》第七条是否为国有企业垄断的除外适用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本文从法解释学的角度,按照法解释学的方法,文义解释是基础性的解释,对任何法律的解释必须从文义解释入手,本文先从文义解释角度,再从立法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比较法解释和法社会学解释的角度,来分别论述《反垄断法》第七条不属于国有企业垄断的除外适用规定,而是
摘 要 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是由于立法规定简单,实践指导性不强,如何在司法适用中正确理解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及如何准确把握适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前提和条件成为当前检察机关亟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未成年人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附加条件 考察制度  作者简介:陈佳丽,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书记员。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
摘要随着普通高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怎样另辟蹊径拓宽就业渠道成为了当前就业工作的当务之急。本文在分析了目前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的主要经验和做法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加强校企合作及就业基地建设,进一步推广创业教育,鼓励毕业生支援西部,重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就业岗位等几个方面的措施与对策,以期对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完善毕业生就业市场机制有所帮助。  关键词高校毕业生 就业渠道 创业教育
摘要 随着我国未成年网民数目的不断增加,未成年人网络监护已成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末端治理的重要措施。虽然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网络监护问题,但在法律上设立未成年人网络监护权是十分必要的。未成年人网络监护权是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重要内容。未成年人网络监护职责包括为被监护人提供健康的网络环境的义务、对未成年人网络活动实施监控的义务以及接受网络技能培训的义务。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网络 监护  基金项
摘 要 现代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与审判活动的重要制度,是保障公民民主权利的重要制度。但是,目前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存在较大弊端,本文从我国国情具体实践出发,吸收美国的优秀制度经验,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制度。  关键词 陪审制度 基本内涵 司法机关  作者简介:褚蕾,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法学),研究方向:诉讼法。  一、中美两国陪审制度的基本内涵和历史沿革  我国的陪审
摘 要 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推行的量刑建议则是发挥其诉讼监督职能的主要方式,对于规范法院量刑,提高量刑透明度,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作用。同时也对检察机关公诉人员的执法理念、程序意识、执法能力等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本文试以量刑建议权的概念、法律依据、现实意义为基点,以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中存在的问题的问题为切入点,对如何提高量刑建议在司法实践中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