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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赵春华案件发生之后,理论界以及实物界都在讨论的是枪支标准与社会不相适应。但是基本没有探讨非法持有枪支、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本身在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问题。对国内学者对非法持有所具有的独特的形式的观点,应当是作为和不作为的竞合,立法中私藏也应当属于持有所包含的表现形式;司法实践中,存在枪支弹药的认定标准与现实情况不相符的问题以及司法解释直接援引公安部枪支标准的行政法规的违法性等。